
(一)虚假收入
虚假销售交易的第一步往往是虚增收入,俗称“假收入”。假收入是虚假销售交易的核心,而由此产生的“副产品”可能包括虚假的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
假收入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向虚假客户、供应商等进行虚假的销售与采购,形成账面上的虚假收入;另一类则是通过利用既有客户或供应商,虚增既有交易的规模。
一般来说,虚假的客户或供应商本身不需要买入或提供上市公司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他们与上市公司的交易目的仅仅是为了帮助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然而,市场可没有“活雷锋”,要想找到“价廉物美”且安全的虚假客户或供应商,一般企业都会通过安排一些表面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实际上公司或其关键造假人员可以控制的企业来进行虚假的交易。一旦锁定虚假客户或供应商,公司就会与这些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配以存货及资金的流转,从而实现虚假销售。
利用既有客户或供应商完成的虚假收入,则由于其半真半假的特征,更具隐蔽性。企业可以单方面地通过阴阳合同,在企业留底的合同上虚增单价、数量的方式达到造假目的,也可以更进一步,比如通过串通既有客户或供应商的相关人员,通过合谋方式造假。
(二)虚假销售交易的“软肋”
只要是造假,难免就会有蛛丝马迹。虚假销售交易的“软肋”在哪里,没错,就是造假成本。
一般而言,仿真度越高的造假,其成本就越高。签订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造假收入会形成流转税和所得税,这都是不可避免的造假成本。此外,虚假存货的堆放、物流、盘点和资金流的划转也都会形成相应的成本,而需要交易对手配合演出,更要给出“劳务费和保密费”。
鉴于一般造假企业本身都是有财务压力才会考虑舞弊,那么造假成本的压力中免不了会倒逼企业在某些环节上“偷工减料”,而这些“偷工减料”的环节往往又会表现为财务报表各科目间的变化与企业运营规模的趋势不匹配,从而露出造假的蛛丝马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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