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12岁以下儿童骑自行车共享死亡事故正式进入司法程序。7月19日,事故受害者家长将涉及事故的机动车之一上海鸿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ofo共享单车——bike-sharing的提供商北京百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律师、上海市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介绍,2017年3月26日中午,受害人与其三名同行(均未成年)解锁无人管理的ofo自行车共享的机械锁,骑上道路。当日13时37分,他们在骑至天通路、曲阜路、浙江北路交叉口时,与上海宏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事故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倒地下车。
### 共享单车儿童伤亡警方认定责任:受害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鸿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人王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次要责任。
静安区交警认为,被害人未满12周岁,在道路上对向驾驶自行车,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静安区交警认定受害人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事故受害者出生于2006年,生前就读于上海某小学四年级。原告律师张表示,被害人的意外死亡给两位原告的家庭带来了灾难,他们几乎失去了继续生活下去的所有希望和勇气。到目前为止,他们仍然整天处于恍惚状态,经常在以泪洗面。
原告认为,被害人未满12周岁调查事故原因,而OFO共享单车对放置在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管理,单车上没有警示被害人不得骑行;而且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事件中,3月26日下午,未成年被害人成功解锁了一辆已上锁但密码未被打扰的OFO自行车共享(挂号:OFO1062155),而同一公司的三名未成年人都成功解锁了OFO自行车共享,一起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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