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桌上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画面:大人拿着筷子在杯子里蘸酒,让孩子舔一舔以表示慈爱,当年纪稍大的小孩啜上一口后,饭桌上的大人们还会不停怂恿:“再来一口!”、“真了不起!”。不过,最近的两起悲剧“广西2岁男孩被灌酒变痴呆(5月18日《当代生活报》)”、“攀枝花2岁男童被灌酒致死(5月16日《华西都市报》)”却给这样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幼儿不能喝酒是常识,早在2001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全球状态报告:酒精和年轻人》就指出,青少年过早饮酒对肝脏、骨骼、内分泌有害。酒精对儿童与青少年大脑的影响更是大,2013年8月发表于《美国医学会杂志》上的一项瑞典研究报告证明,在导致患者痴呆的9个影响因素中,酒精中毒的影响最为显著。
然而在中国,不仅大人教唆儿童和青少年喝酒十分普遍,有些家长甚至觉得孩子能喝酒是一种骄傲。攀枝花2岁男童虽然是被父亲的三名朋友灌酒致死,但是其父亲平日就逗着儿子喝酒,在他的影响下,2岁多的儿子已经有近1年的喝酒史,并且还会抽烟。在2014年7月,有媒体曾报道安徽2岁“小酒仙”的事迹,文中写道:“这位不爱牛奶只爱酒的小男孩一瓶啤酒下肚,更是脸不红,心不跳,淡定得和大人一样!”
这样的态度和语气简直令人脊背一凉。心理学家斯金纳的行为主义理论认为,如果儿童做某件事情得到强化,儿童就会从该行为中获得条件性效应,基于这种条件性学习,儿童有可能在未来做出相似行为。如果成年人采用的是这种褒奖甚至炫耀的态度,儿童就可能为了博取大人的表扬而表现自己,而一旦喝酒养成了习惯,可能还会去偷喝。
可是儿童绝不应该成为满足成年人恶趣味的牺牲品,以“爱”的名义教唆儿童喝酒其实和虐童无异。除了生活中他人必要的制止监督,法律也应对儿童饮酒说“不”。
其实,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但它们都不具备应有的实施操作意义,法律对禁止未成年人饮酒并没有明确规定。反观国外,许多国家对饮酒的年龄都有法律明文规定。比如美国制定了两部涉及未成年人饮酒的法律:《最低饮酒年龄法案》和《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严格规定未满21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饮酒,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制品将严惩不怠。在日本不满20岁者不得饮用酒类,英国甚至规定了家中最低饮酒年龄,该法案禁止6岁以下的儿童饮酒。
鲁迅说:“改造自己,总比禁止别人来得难”,约束未成年人饮酒的法律应尽快出台,不要把我们的花朵扼杀在酒香里,逗儿童喝酒一点都不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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