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沈阳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婴儿(以下简称新生儿)和准新生儿,均可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参保地点
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和准新生儿,以及外地户籍人员,必须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沈阳市低保户、边缘户、孤儿到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参保业务。重度残疾人和除学生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到所在社区办理居民保险业务。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处理。他们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费,也可以按照参保(或续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个人在校学习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 参保时间
每年1-11月办理本年度的居民保险业务。其中,每年9月至11月办理下一年度的保险业务,9月至11月办理今年保险业务的,需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全年处理新生儿和准新生儿。
此外,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调整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内容,为确保新生儿能及时参保,第一时间享受医保待遇,相关部门已下发《沈阳市城镇居民“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的通知》,将母亲怀孕28周以上的“准新生儿”纳入参保范围。这意味着,当准妈妈怀上宝宝满28周时,就可以去相关部门为宝宝办理医保了。
### 参保材料
办理保险时,准新生儿应提供:
准妈妈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准妈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新生儿应提供:
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准新生儿的投保信息是通过输入母亲姓名和身份证号由系统自动生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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