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及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将所需资料和表格送市社会保险局城乡居民保险科审核;
2。审核通过后,到医疗费用审批科进行费用结算;
3。结算完成后,到资金结算科办理收款手续。
个人支付的,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符合生育条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 报销条件
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金先行支付的,可以自费用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报销:
1。参保人就诊前已办理门诊检查和挂号手续,在定点医院就诊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参保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出现电脑故障或少儿医保凭证损坏等原因无法记账;
3。因急、危重疾病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4。经本市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5。因市外探亲或休假期间患急性病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已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
6。本市户籍子女在市外定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仅限于提前与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异地登记手续的人员)。
### 报销材料
1。收费收据原件(有效期六个月);
2。费用明细清单;
3。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疾病诊断证明;
5。本人子女医疗保险证明;
6。法定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报销的现金未转入支付账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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