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急诊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5。紧急抢救留观的,收入住院的,留观病人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6。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医疗费用。
### 不予报销的范围
1。应该由公共卫生承担;
2。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在本人指定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的伤害;
5。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
6。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就诊。;
7。到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就医的;
8。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应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
### 报销额度
1。起付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为650元;
2。报销比例:
采取分段计算、累计支付的方式,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计算;
3。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互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合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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