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含家庭病床)住院治疗。
2。被保险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3。参保职工在本市及外地(不含境外)出差、探亲、旅游期间,在非定点医院进行紧急抢救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4。已办理异地治疗转诊手续,在审批有效期内在异地定点转诊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5。在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已办理特殊疾病门诊手续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已办理。
6。因未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就医受阻,特殊疾病住院、门诊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赔付后追回。
### 不予报销的范围
1。治疗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因素造成的伤害或残疾。
2。医疗保险未涵盖的药物、检查、医疗材料和治疗等。
3。超出价格范围的费用。
4。其他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5。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和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情形。
### 报销比例
1。住院:
新生儿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75%;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支付比例为90%。
2。门诊:
新生儿报销比例60%,一年最高支付300元。
3。特殊疾病:
实行按病种住院,定点管理,无起付标准和比例标准。
4。意外伤害: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