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省产假

每个省产假,第1张

2020年产假各省产假

2020年产假

上海:婚假3天,产假128天,陪产假7天,取消原晚婚假7天。

北京:婚假10天,产假128天,陪产假10天,取消原晚婚假7天。

天津:婚假3天,产假128天,陪产假7天,取消原晚婚假7天。

四川省:婚假3天,产假158天,陪产假20天,取消原晚婚假20天。

陕西省: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即98天,产假增加15天,男方给予护理假1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30天产假。(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云南省:晚婚晚育的,在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给予女方30天产假,男方7天护理假;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十五天产假。(详见《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外,女方产假增加30天,男方护理假增加7天;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做过节育手术的人有权按要求休假。(详见《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重庆: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98天,女职工产假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详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因西藏自治区没有地方性法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假3天,产假148天,陪产假25天,取消原晚婚假12天。

广东省:婚假3天,产假128天,陪产假15天,取消原晚婚假10天。

海南省: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15天晚育假。(详见《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福建省:婚假15天,产假158到180天,陪产假15天,取消原晚婚假15天。

江苏省: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为98天。晚育的,女方产假延长30天。(详见《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婚假3天,产假128天,陪产假15天,取消原晚婚假12天。

湖北省:婚假3天,产假128天,陪产假15天,取消原晚婚假15天。

安徽省:婚假3天,产假158天,陪产假本地10天,外地20天,取消原晚婚假20天。

湖南省: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为98天。晚育的,享受30天产假。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获得30天产假。(详见《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江西省:婚假3天,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取消原晚婚假15天。

甘肃省: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产假105天。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详见《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婚假3天,产假158天,陪产假25天,取消原晚婚假15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为98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外,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青海省: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外,晚育妇女产假增加30天(详见《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山东省:婚假3天,产假158天,陪产假7天,取消原晚婚假14天。

山西省:婚假30天,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取消原晚婚假30天。

河南省: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有98天。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再获得18天婚假;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个月产假(详见《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晚育的,给予45天产假(详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婚假10天,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取消原晚婚假7天。

吉林省: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98天产假的女职工,凭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增加产假30天(详见《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黑龙江省: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外,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延长至180天,假期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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