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师门诊重疾:
(1)高血压;
(2)冠心病;
(3)糖尿病;
(4)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
(5)肝硬化;
(6)慢性肾脏疾病(慢性肾盂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间质性肾炎、肾病综合征);
(7)类风湿性关节炎;
(8)精神疾病;
(9)小儿脑瘫;
(10)儿童支气管哮喘(包括支气管哮喘和咳嗽变异型);
(11)恶性肿瘤(门诊放疗或药物治疗);
(1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13)肾透析。
2。城乡居民医保市外住院:
外出探亲的参保居民在外地突发疾病,住院抢救。
3。城乡居民医保区外转移:
(1)多次检查、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患者;
(2)本市无此设备,因患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未开展此项业务;
(3)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的患者。
### 不予报销的范围
1。参保居民在非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自治区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3。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费;
4。被审计为欺诈或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
5。以他人名义就诊的医疗费用;
6。其他不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
### 报销比例
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18万元以下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没有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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