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费收据原件(有效期六个月);
2。费用明细清单;
3。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疾病诊断证明;
5。本人子女医疗保险证明;
6。法定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报销的现金未转入支付账户时)。
### 办理材料
1。我市少儿医疗保险登记表(非在校);
2。子女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子女与监护人关系证明或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公安机关认可的二代身份证照片现场数码照片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回执上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5。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6。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为港澳台外国人的,提供有效证件(永久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监护人是现役军人,应提供有效现役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 报销标准
1。普通门诊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设置,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用于支付城乡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基层医疗机构普通医疗费用;
2。普通门诊由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只在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认定。没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县(市)可在县级医疗机构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3。参保居民应就近选择1-2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就诊的医疗机构,并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4。普通门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可直接在医院前端报销。居民普通门诊医疗保险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在符合医保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普通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55%,县级医疗机构35%。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居民最高报销300元。居民住院期间和新生儿出生当年不享受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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