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或一方母亲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申请北京市户口的,由监护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办理条件
1。父母或母亲为北京常住户口的婴儿;
2。申请北京户口
注意: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必须以家庭户口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自愿选择随父母登记出生户口。
如果婴儿的母亲是本市集体户籍,父亲是本市以外的户籍,可以随母亲将户籍登记为集体户籍。
如果母亲是农业户口,宝宝可以自愿选择随母亲或随父亲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北京现役军人的,婴儿可自愿选择随父随母进行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1。婴儿出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和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母亲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随父登记的,需持此证明到母亲居住地计生部门办理迁移);
特殊材料4。婴儿母亲是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母亲所属团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等违法违规生育婴儿的,需持婴儿出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非婚生婴儿还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由派出所认可;
6。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需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护照;父亲、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或同意入户证明。
### 办理流程
1。携带上述相应材料到母亲或父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新生儿户籍。
2。派出所会检查《生育服务证》是否盖有计生部门的有效印章。无效的,不予受理。
3。派出所会核对当事人申请居住地与生育服务证出具地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委托人暂不入户,计生办凭户口本办理变更手续。计生办会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第二页背面盖章标注后,再进屋。
### 办理地点
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派出所户籍窗口和县局户籍大厅
### 办理时限
立即处理
城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对外开放,农村派出所周末实行预约服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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