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此类账目需经派出所审核后办理。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母亲是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宝宝可在女兵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婴儿可在本市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 所需材料
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复印件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
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结婚证/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亲子鉴定证明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婴儿的,提供产妇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选警后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同意的意见;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 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材料-属地派出所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派出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材料是否提交分(县)局审核-分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材料是否批准
费用标准全国统一样式的户口本费用:10元。
办理时限除当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外,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核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并报所属公安分(县)分局。公安局(县)应当自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
办理地址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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