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夫妻,如果想再安排生育一个孩子,应遵循以下程序:
(1)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所需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向一方本市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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