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生父母的常住户口是单位集体户口,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进行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医疗机构以外出生的儿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户口簿和身份证。
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将打印好的户口页交给申请人。
2、生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在部队所在地派出所单独落户,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父母单位证明。
(3)军人身份证。
(4)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5)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将打印好的户口页交给申请人。
3、被收养的儿童落户,要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派出所核实下列相关材料,上报分、县(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所需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4)《居住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
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将打印好的户口页交给申请人。
4、对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
所需材料:
(1)国外出生证明。
(2)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旅行卡。
(3)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外国国籍证明。
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将打印好的户口页交给申请人。
5、出生登记的主要项目(1)名称。新生婴儿在登记出生时得到其父母、收养人或托儿所主管部门的同意。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姓名的字体可以保留异体字,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
②中国公民姓名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依照规定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xxx”,户籍管理机关原则上不限制公民姓名的数量。
③根据文件号的要求[1995]91号,名称栏不能使用中英文混合或mbth所有注册账户。
(2)出生日期。婴儿出生日期要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没有证明的要核实。弃婴的出生时间应根据收养人或保育机构提供的具体情况确定。
(3)民族。婴儿的国籍应根据其父母的国家记录进行登记。如果父母不是同一国籍,可以根据父母的意见选择两个不同国籍中的一个。弃婴的国籍可以根据收养人的国籍登记或收养机关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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