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婴儿,允许随父母进行出生登记。
(1)父母或一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计划内新生儿。
(2)计划外新生育,父母双方或一方母亲常住户口在本市,且父母双方均接受过计划外生育治疗的。
### 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婴儿父母为非户主的,还应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入户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若随父出生,还需提供军人报到表原件及复印件)。
(2)属于登记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证明和集体户口簿首页。
凡持有市外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含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加盖公章后,持上述证明材料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3)父母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提供国(境)外出生证明和经公证的翻译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通知书。
(4)父母或一方出生在本市户籍,父母死亡或一方在本市被判刑,另一方失踪(或再婚)需要到本市有亲属的户口的子女。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入户申请,提供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派出所出具的失踪证明、子女由本市亲属抚养的公证书。
(5)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父母户籍在外地,子女申报出生时需要建立新户口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单位住房分配证明。
### 办理出生登记的具体手续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条件的,可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区任一公安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籍业务的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二)符合第二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人员,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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