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森林资源的个人如何参与碳?

拥有森林资源的个人如何参与碳?,第1张

林业碳汇定义:

通过市场化手段参与林业资源交易做散链,从而产生额外的经济价值,包括森林经营性碳汇和造林碳汇两个方面。

1、森林经营性碳汇针对的是现有森林,通过森林经营手段促进林木生长,增加碳汇。

2、造林碳汇项目由政府、部门、企业和林权主体合作开发,政府主要发挥牵头和引导作用,林草部门负责项目开发的组织工作,项目企业承担碳汇计量、核签、上市等工作,林权主体是收益的一方,有需求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实施购买碳汇。

据保守估算,每亩林地可产生碳汇量约为0.5-1吨/年,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要求:

截至目前,国家批准备案的CCER林业碳汇项目使用的方法学有4个,分别是:纯孙

《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

《AR-CM-002-V01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

《AR-CM-003-V01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

《AR-CM-005-V01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

CCER林业碳汇项目要根据这些林业方法学进行开发,并且具备“额外性”,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则进行独立审定与核证,才有可能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备案和林业碳汇CCER签发,进行实现碳汇交易。

CCER林业碳汇项目活动开工时间不早于2013年1月1日且3年内完成项目审定公示(有关文件已讨论多次,但至该新规定今尚未正式发文,新规在要求上会更高)。

为维护有关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CCER林业碳汇项目在提交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前,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真实性证明。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4个CCER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将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适用条件或基本条件归纳如下:

(一)、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项目活动的土地是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

(2)、项目活动的土地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的范畴;

(3)、项目活动不违反任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且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

(4)、掘仿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土壤扰动面积比例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且20年内不重复扰动;

(5)、项目活动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以及其它人为火烧活动;

(6)、项目活动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树根、枯死木及采伐剩余物;

(7)、项目活动不会造成项目开始前农业活动(作物种植和放牧)的转移。

(这个方法学的适用的碳汇造林活动不包括竹子造林)。

(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实施项目活动的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即郁闭度≥0.20,连续分布面积≥0.0667公顷,树高≥2米的乔木林;

(2)、本方法学(版本号V.01.0)不适用于竹林和灌木林;

(3)、在项目活动开始时,拟实施项目活动的林地属人工幼、中龄林。项目参与方须基于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中的林组划分标准,并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来确定是否符合该条件;

(4)、项目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或规程;

(5)、项目地土壤为矿质土壤;

(6)、项目活动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炼山等有控制火烧;

(7)、除为改善林分卫生状况而开展的森林经营活动外,不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物;

(8)、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i)、 符合水土保持的实践,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

(ii)、对土壤的扰动面积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

(iii)、对土壤的扰动每20年不超过一次。

(三)、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项目地不属于湿地;

(2)、如果项目地属方法学规定的有机土或符合方法学所规定的草地或农地时,竹子造林或营林过程中对土壤的扰动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

(3)、项目地适宜竹子生长,种植的竹子最低高度能达到2米,且竹秆胸径(或眉径)至少可达到2厘米,地块连续面积不小于1亩,郁闭度不小于0.20;

(4)、项目活动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不采用全垦的整地方式;

(5)、项目活动不清除原有的散生林木;

(四)、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实施项目活动的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竹林,即郁闭度≥0.20、连续分布面积≥ 0.0667 ha、成竹竹秆高度不低于 2 m、竹秆胸径不小于 2 cm 的竹林。当竹林中出现散生乔木时,乔木郁闭度不得达到国家乔木林地标准,即乔木郁闭度必须小于 0.2;

(2)、项目区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壤;

(3)、项目活动,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4)、项目采伐收获竹材时,只收集竹秆、竹枝,而不移除枯落物,项目活动不清除竹林内原有的散生林木;

(5)、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i)符合竹林科学经营和水土保持要求,松土锄草时,沿等高线方向带状进行,对项目林地的土壤管理不采用深翻垦复方式;

(ii)采取带状沟施和点状篼施方式施肥,施肥后必须覆土盖严。

(6)、采用文件内附录1里面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竹林科学经营技术措施。

林业碳汇开发流程:

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流程归纳为7个步骤:分别是项目设计、项目审定、项目备案、项目实施、项目监测、减排量核证及其备案签发。

(1)、项目设计

一般是由具体咨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基准线识别、造林作业设计调查和编制造林作业设计(造林类项目),或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类项目),并报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获取批复。

另外还需要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文件,个别项目可以免环评证明。

编制参考标准: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668号文件)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2862号文件)

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

由项目业主或咨询公司开展调研和开发工作,识别项目的基准线,论证额外性,预估减排量,编制减排量计算表、编写项目设计文件(PDD)并准备项目审定和申报备案所有必需的一整套证明材料和支持性文件。

(2)、项目审定

由项目业主或咨询机构,一般是咨询公司负责委托管理机构(17年前是发改委),批准备案的审定机构,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和选用的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独立审定。项目审定程序又细分为7个环节,详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

由项目业主或技术咨询机构,跟踪项目审定工作,并反馈审定机构就项目提出的问题和澄清项,修改、完善项目设计文件。审定合格的项目,审定机构(DOE)出具正面的审定报告。

具有资质的审核CCER林业碳汇项目的审核机构有6家: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E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CEPREI)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RIFPI)

中国农业科学院(CAAS)

(3)、项目备案

项目经审定后,向主管机构申请项目备案。项目业主企业(央企除外)需要经过省级主管机构初审后转报国家主管机构,同时需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真实性的证明,主要证明土地合格性及项目活动的真实性。

国家主管机构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并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

(4)、项目实施

根据项目设计文件(PDD)、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和造林或森林经营项目作业设计等要求,开展营造林项目活动。

(5)、项目监测

按备案的项目设计文件、监测计划、监测手册实施项目监测活动,测量造林项目实际碳汇量,并编写项目监测报告(MR),准备核证所需的支持性文件,用于申请减排量核证和备案。

(6)、项目核证

由业主或咨询公司,委托国家主管机构备案的核证机构进行独立核证。核证程序又细分为7个环节, 具体细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里有详细介绍。

由项目业主或技术咨询公司,陪同、跟踪项目核证工作,反馈核证机构就项目提出的问题,修改、完善项目监测报告。审核合格的项目,核证机构出具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

(7)、减排量备案签发

由项目业主直接向国家主管机构提交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由国家主管机构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并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减排量备案签发。

林业碳汇交易流程:

一般来说,CCER林业碳汇交易有两种方式:

方式一:项目林业碳汇CCER获得备案签发后,在交易所交易,可以用于重点排放单位(控排单位或者纳入企业)履约或者有关组织机构开展碳中和、碳补偿等自愿减排、履行社会责任。这是目前最主要的交易方式。

方式二:项目备注注册后,项目业主与买家签署订购协议,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每次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签发减排量后交付买家林业碳汇CCER。

CCER林业碳汇交易的优势和前景:

林业已纳入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在国际气候行动中越来越受到关注。林业议题几乎是每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最受关注且最易达成共识的谈判议题。

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林业具有多种效益,兼具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双重功能,是未来30-50年增加碳汇、减少排放成本较低、经济可行的重要措施。

2015年6月,中国政府发布了《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确定了到2030年的自主行动目标:

1、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

2、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

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

4、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

2015年12月联合国巴黎气候大会达成全球减排新协定《巴黎协定》,并将林业作为单独条款列入《巴黎协定》,从国际气候治理法定文件中进一步加强了林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重要功能和地位,特别强调了森林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减贫等重多非碳效益。

《巴黎协定》森林条款明确规定:2020年后各国应采取行动,保护和增强森林碳库和碳汇,继续鼓励发展中国家实施和支持“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排放及通过可持续经营森林增加碳汇行动(REDD+)”,促进“森林减缓以适应协同增效及森林可持续经营综合机制”,强调关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非碳效益。

这些国际国内文件和行动充分表明,林业具有重要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功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而林业碳汇项目,具有多重效益,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已经将林业CCER作为抵消机制纳入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林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由上可见,林业碳汇是国际公认的具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双重功能,经济可行、有效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具真实的减缓气候变暖的效果。此外,林业碳汇交易有利于促进林业发展。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强、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主要标志。从长远看,人类的长久生存与发展离不开林业和森林。

更重要的是,林业碳汇交易,有利于将“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是“绿水青山就是银山”重要理论的具体实践。通过科学、合规地开发和交易林业碳汇,将有些生态良好地区的生态资源优势转变为资产和经济优势,使“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以市场机制给予生态产品生产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促进农民增收减贫,同时激励森林经营者对森林进行科学经营和保护,促进林业发挥更多更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造福人类。因此,优先开展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意义十分重大。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孝逗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9件规范性文件链慎顷宣布失效。同时,公布2010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继续有效的217件规范性文件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 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

〔2006〕2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082市政办发

〔2007〕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4.173市政发

〔2007〕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7.09.034市政办发

〔2009〕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3.125市政办发

〔2010〕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2.26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 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

〔2005〕1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7.042市政告字

〔2005〕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空挂通信棚陆缆线的通告市政府2005.07.223市政发

〔2005〕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54市政告字

〔2005〕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09.295市政告字

〔2005〕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10.316市政发

〔2005〕1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5.11.127市政办发

〔2006〕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48市政办发

〔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69市政办发

〔200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1010市政办发

〔2006〕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011市政办发

〔2006〕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造纸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112市政办发

〔2006〕1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2913市政告字

〔200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禁止会外展的通告市政府2006.06.0214市政告字

〔2006〕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建设范围征地拆迁的通告市政府2006.06.1315市政告字

〔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兴路地区实施城市综合改造的通告市政府2006.06.2016市政告字

〔2006〕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08.1017市政办发

〔2006〕1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618市政告字

〔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门头匾、建筑立面和大型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10.2319市政办发

〔2006〕2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1220市政办发

〔2006〕27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大街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29

21市政发

〔2006〕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12.3122市政办发

〔2007〕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陇海沿线城市段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3.1423市政告字

〔2007〕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

导读:刚过去的2020年,对深圳这个城市来说,可以说是极具特殊意义的一年,刚好是深圳特区成立四十周年,而深圳作为我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对我国改革开放的意义也可以说不容小觑,那么,大家知道早镇态深圳特区的成立时间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深圳特区成立时间是几月几号。

深圳特区成立时间为1980年8月,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深圳位于广东省的东南部沿海,东起大鹏湾边的梅沙,西至深圳湾畔的蛇口工业区,总面积327.5平方公里,2010年延伸到全市,2011年延伸至深汕特别合作区。

深圳经济特区简介

深圳一名始自明永乐八年(1410年),因所处环境、河沟(南方人习称圳或涌)纵横,故名。清康熙七年(1668年)在新安县边境修筑了深圳、盐田、大梅沙、小梅沙等2l座墩台为边陲哨所,以后逐渐成墟。民国二十年(1931年)设深圳镇。1979年3月撤宝安县设立深圳市,市政府驻深圳镇。1979年8月撤深圳镇,深圳一名由深圳市名沿用下来。深圳市地处广东省南部沿海,位于北回归线以南。深圳经济特区是深圳市的一部分。东起大鹏湾背仔角,西连珠江口之安乐村,南与香港新界接壤,是中国主要进出口岸之一。深圳市1200万人,325.5万为户籍人口。1979年8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在深圳市境内划出327.5平方公里(补更调查数据为395.992平方公里)地域设置经济特区。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正式成立,地域包括今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个区。 2010年5月31日,中央已经批准了深圳扩大特区版图的申请。深圳特区范围延伸至全市,特区总面积将由395平方公里扩容为1948平方公里,接近香港面积的两倍(香港总面积达1103平方公里)。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地域包括今罗湖、福田、南山、盐田、龙岗、宝安陆源、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 2011年延伸至深汕特别合作区。

深圳特区的人口

1980年深圳特区建立前,广九铁路以东,主要是客家人广九铁路以西,主要是广府人。

2014年全市年末常住人口1077.8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5.00万人,增长1.4%。其中户籍人口332.21万人,占常住人口比旅谨重30.8%非户籍人口745.68万人,占比重69.2%。

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发展历程

深圳经济特区于1980年8月正式成立,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深圳位于广东省的东南部沿海,东起大鹏湾边的梅沙,西至深圳湾畔的蛇口工业区,总面积327.5平方公里,2010年延伸到全市,2011年延伸至深汕特别合作区。

深圳毗邻香港,交通便利,气候温和,风景优美,在利用外资发展经济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根据中央的指示,深圳特区将建成以发展工业为重点的工、商、农、住宅、旅游等多种行业的综合性特区。

2018年1月6日,国务院同意撤销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

其他经济特区成立时间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设立经济特区。

1980年10月,国务院批准在湖里2.5平方公里范围内设立厦门经济特区,湖里成为厦门经济特区的发祥地。

1981年10月15日,随着破土动工的一声炮响,厦门经济特区在湖里拉开了建设的序幕。

1985年,国务院批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洲为沿海经济开放区。中央1985年85号文件说,“厦门特区扩大到全岛,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是为了发展东南经济,加强对台工作,和平统一祖国大业作出的重要部署。”

1988年,海南省被批准为经济特区。

1990年,中央决定开放开发浦东。1992年,又进一步扩大到沿江岳阳等五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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