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的存在与否,关键在于,家长对孩子的关心程度。
首先关于女童坠楼事件,家长的心是有多大,孩子都掉下去好一会了,才发现孩子不见了。
其实,很多家长,并不合格,如果生孩子之前还要进行考试,那么一定会有很多的父母挂科。
孩子小,并没有是非观,很多时候他的意识的形成,都是建立在家长灌输的行为下。
小时候看到蜡烛,就想去抓,妈妈不让,我偏要,他就让我抓了,结果手上烫了一个小包,当从那次以后,把蜡烛放到我跟前,我都会躲的远远的。
就像是告诉孩子,什么东西不能吃,在似懂非懂,懵懂无知的年级里,他是不会完全懂得,这时就要求家长,要采取一些别的方法。比如从家长的方面,看住孩子。
以商场两个孩子坠楼的事件为例,一个孩子掉下去,家长出于本能去抓,最后导致两个孩子的死亡。为什么家长,要把孩子放在那么危险的地方?首先家长自己的安全意识,就不是很强。其次,当有的外国人听到这则新闻后,很是震惊的问,为什么不使用育婴带?对呀,育婴带就如同车里的儿童安全座椅一样,平时感觉没什么用处,但事情真正发生后,却又追悔莫及。
所以,对于家长,首先应该端正态度,树立我已经是爸爸妈妈的责任感,其次,要保证孩子不离开你的视线范围,因为你永远不知道,哪里会发生意外,意外能够避免,为人父母,这是最基本的事。
首先告知小孩,河流、天然湖泊、河水库、水塘等郊外水域决不能不可以去,成年人带上也不行!毕竟就算有成年人存在也会有疏忽的可能性。
郊外水域的水底自然环境极其错综复杂,可能会被水草植物缠住脚,深陷松软的底泥中没法摆脱,被水底的暗潮冲走……真出了事,成年人不一定救得了小孩!这个时候一定要让孩子们意识到这是一件危险的事,要尽可能让他们认识到这个危险才能更好地加以防范。
另一方面在室内游泳馆、水上游乐园、洗浴中心,双眼一刻也不可以脱离小孩!有一些父母觉得,这类区域有专职安全员啊,小孩很安全可靠。并不是!每一年这类区域都有无数小孩落水,甚至于,就在亲人的眼底下。即便 小孩套着泳圈,也不可以避免风险。有一位妈妈带娃到婴幼儿馆游水,就在她转身玩手机时,小孩救生圈翻了,而她一分多钟后才发觉。送往医院后,由于错过了最好抢救时间,小孩被宣布脑死亡……
大家往往认为,小孩落水时一定要高声呼救、双手乱挥,但实际上,小孩往往是安安静静地沉入水下,即便 身旁都是人,也不容易发觉。低龄小孩落水不像成人还可以拼命拍水求助,他们的落水全过程往往是短暂且无音。你觉得小孩只是站在水里,实际上ta正在安安静静地去世。因而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小孩子突然之间安安静静,要马上喊ta的名字,或是到ta身旁确认具体情况,防止意外产生时无法及时察觉。
一条条新闻报道后面,是一个一个碎裂的家庭,小孩离开了,交给父母无穷的哀痛。实际上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到底哪一个先到,而对于这些孩子们,只有自己用心呵护了才能够健康成长。
一、学前儿童在园发生意外伤害的原因1.学前儿童自身特点
学前儿童的骨骼、肌肉、关节尚未发育成熟,若参加超负荷运动,易发生运动伤害;若持续长时间运动,会因身心疲惫、精神恍惚而发生意外伤害。
学前儿童心理发展尚未成熟,好动,好奇,理解力和判断力差,缺乏生活经验,危险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差,因此容易遭受意外伤害。如幼儿喜欢攀爬,而阳台、门窗、楼梯往往因缺少保护装置而导致幼儿从高空跌落;玩水、游泳给学前儿童带来乐趣,也潜藏着风险。又如,幼儿常常以触摸或嘴尝的方式认识世界,因此气管异物、鼻腔异物、眼内异物、夹伤、触电和烫伤也成为学前儿童意外伤害的主要类型。
气质类型、情绪和性别也是导致学前幼儿发生意外伤害的因素。研究发现,意外伤害比较容易发生在粗心、好动的幼儿身上;幼儿在情绪不顺时会做出一些鲁莽、自我伤害的动作, 从而发生意外;另外,男孩比女孩更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因为男孩更好动,其游戏类型以身体接触为主。
2. 保育者人数不足或安全意识缺乏
在保育者人数不足、师生距离比较远的情况下,意外事故发生频率会提高。保育者缺乏安全意识,或缺乏对危险事物的警觉性和应变能力等,都是一种安全隐患。研究表明,10∶00~14∶30是托幼机构意外伤害发生的高峰期,原因是教师在组织幼儿活动后思想由紧张状态进入放松状态,对幼儿的安全监护有所松懈,而这时幼儿正从兴奋期转入疲劳期,体力和自控能力明显下降。
3.客观环境中的潜在危险
客观环境中的一些因素常会导致在园幼儿意外事故的发生。如室内用房过分拥挤,活动场地狭小,地面不平整,家具、玩具的边角锐利,玩具颗粒过于细小,游戏设备器具陈旧、老化,操作工具不适合学前儿童,等等。
4.规章制度不健全
一方面,目前托幼机构大多制定了门卫制度、饮食卫生制度等安全规章制度,但尚不完善。事实上,托幼机构的安全规章制度不仅应包括意外伤害发生前的预防制度,还应包括意外伤害发生后的处理制度(急救措施及处理备案,如安排专门人员、建立紧急联络的电话号码簿、安排运送路线、配备急救物品等)。另一方面,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缺乏力度。如,幼儿园普遍都有严格的门卫制度,但是在执行时往往比较随意,这是导致近年来几次重大恶性在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类似问题也存在于接送制度,现在很多幼儿园要求家长凭卡接送孩子,但事实上接送卡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很多教师和家长都认为只要相互认识就没必要用卡。
二、托幼机构意外事故的预防
(一)托幼机构内部
1. 消除客观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
首先,园舍的设计是否合乎安全标准。如每个班级是否有独立的盥洗室,楼梯所能容纳的最多人数是多少,楼梯的数量和宽度是否合适。运动场地的大小、平坦性是否适宜,大型户外活动器材周围是否设有软地或保护软垫,等等。
其次,是否重视活动室内的安全问题。如,活动区域内的人数是否过多;物品的摆放是否合理,儿童是否需要到其他活动区域拿取剪刀等危险物品;地板和地砖表面是否过硬或过滑,等等。
托幼机构还应准备灭火器、沙包、水桶等消防设备,并通过演习使幼儿具备在保教人员的带领下机警镇静地应付意外事件的能力。
此外,托幼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可请专职人员负责检查项目,包括防火设备、道路安全、车子的保养与维修、特殊活动场所(图书室、音乐教室、升旗台、操场上所有游戏器材、游泳池、仓库、厨房、厕所等),做到“随时发现,随时修复”。
2.制定、执行安全计划和规则
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安全计划,既能满足幼儿的好奇心和探索精神,又能保证活动的安全性。
保育者在制定计划时,应思考活动方式是否适合幼儿,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哪些危险, 需要什么特殊的预防和保护措施。此时,适当参阅过去的意外事故记录、教玩具的安全使用说明,能够帮助保育者更加全面合理地制定活动计划。保育者还可在活动前与幼儿讨论玩法及其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而制订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规则。
在建立规则时,保育者通常应考虑以下因素:幼儿年龄、幼儿总数、器材和设备、场地、监督幼儿的成人人数、活动类型。一般来说,幼儿年龄越小,制定的规则应该越细致;活动越激烈或难度越大,制定的规则应越严格。不过,也要避免因规则过细而约束幼儿对环境的探索。当幼儿渐渐了解危险而建立起自我保护意识时,规则就可以减少。
在叙述规则时,保育者应当使用幼儿易于理解的语言,并且简单清楚地正面叙述遵守规则的理由,这样幼儿会更理解也更愿意遵守规则。
在活动过程中,保育者必须严格监督幼儿执行规则的情况。保育者可以用鼓励(而不是威胁) 的方法引导幼儿遵守规则。当幼儿偶尔不遵从规则时,保育者应该适时提示;如果提示无效,则可使用暂时隔离法,让幼儿了解他的行为是不被接受的;而一旦幼儿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适当改善,保育者就应请他回到原来的活动中。
3.加强教师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
对于保教人员而言,加强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是十分必要的:一是培养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培养他们的工作责任心,时时处处做有心人,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不安全因素。二是要求教职工了解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随心所欲。三是要求教职工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规范,掌握发生意外事故时的现场处理办法,做到遇事不乱, 应对有方。
4.加强学前儿童安全教育
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重点在于使幼儿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安全知识的学习,保护自己, 避免受伤害。因此,我们要用最简单的概念,结合具体的安全措施来教育幼儿如何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并教授他们一些应对意外的方法。在教育幼儿时信息应清晰明确,如直接告诉幼儿哪些地方是可以去的,哪些地方是有危险的;无论如何不跟陌生人走,不吃陌生人给的食物;外出不擅自离开成人,等等。
(二)托幼机构外部
要减少学前儿童在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需要托幼机构的自我完善,更需要社会的通力合作。
1.明确幼儿园在儿童安全问题上的责任范围
不仅幼儿家长,就连许多幼儿园工作人员也认为若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件,幼儿园理应负赔偿责任。正是这种将幼儿园作为无限责任人的观点,使保教人员在工作中如履薄冰, 导致产生种种“过度保护”现象,而这种消极保护的结果使幼儿缺乏应有的生活体验,反而提升了意外伤害的发生率。
2003年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幼儿园不承担监护责任, 只承担保护责任”的观点,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明确了幼儿园法律责任承担的原则是: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如果是幼儿的过错致他人受到损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目前这些法律还需进一步宣传、普及和执行。如,幼儿园可以通过与家长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宣传、普及和实施。在签约前,幼儿园、家长要深入学习《办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幼儿园、家长的责任感,更好地防患于未然。
2.有关儿童安全问题的舆论有待匡正
近年来媒体对儿童在园事故问题的报道,加剧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甚至将该问题作为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
与媒体的声音相呼应的是家长的育儿焦虑倾向。某些家长甚至将蚊叮虫咬、小擦伤等小问题也作为幼儿园安全问题提出,从而加重了教师的心理负担。因此,我们在呼吁托幼机构完善自身安全制度的同时,呼吁政府部门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地认识幼儿在园安全问题, 让家长懂得过度保护是不利于幼儿健康发展的。
3. 建立幼儿园责任保险制度,实现理赔市场化
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机构,对幼儿在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产生的巨额赔偿往往力不从心。由于缺乏充分有效的救济渠道,受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时,办学者也因此背上沉重的包袱,从而制约了幼儿园正常教育活动的开展。
借鉴国外经验,可将幼儿园办学活动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使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建立未成年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困难之一是资金问题,需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从政府财政、社会捐助等渠道多方筹集投保资金,参加保险,从而将办学的责任和风险适当分散到社会各方面,使受害儿童的权益得到保护,使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得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