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麻风

宝宝妈妈2023-05-10  35

要控制和消灭麻风病,>,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积极防治,控制传染”的原则,执行“边调查、边隔离、边治疗”的做法。发现和控制传染病源,切断传染途径,给予规则的药物治疗,同时提高周围自然人群的免疫力,才能有效的控制传染、消灭麻风病。鉴于目前对麻风病的预防,缺少有效的预防疫苗和理想的预防药物。因此,在防治方法上要应用各种方法.法早期发现病人,对发现的病人,应及时给予规则的联合化学药物治疗。对流行地区的儿童、患者家属以及麻风菌素及结核菌素反应均为阴性的密切接触者,可给予卡介苗接种,或给予有效的化学药物进行预防性治疗。

WS 291- -2018

麻风病诊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麻风病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麻风病的诊断。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麻风分枝杆菌mycobacter ium lepraeML

麻风菌

细胞内寄生菌,抗酸染色阳性,有排列成束或集聚成团特性,对许旺细胞和网状内皮细胞有特殊的亲和力。

抗酸杆菌anti-fast bacillusAFB

在用Ziehl -Neelsen法染色时,细菌能被石炭酸复红染成红色,着色后在规定条件不能被酸性溶液所脱色的杆菌。抗酸杆菌包括麻风杆菌,结核杆菌和其他- -些分枝杆菌。

2.3

细菌形态指数morpho logica | index

各个部位(涂膜)完整菌之和除以各部位(涂膜)完整菌和非完整菌之和的数值,- .般以百分比表示。

2. 4

细菌密度指数bacterial indexB

皮肤组织液涂片查菌时,各个查菌部位( 涂膜)的麻风细菌密度“+” 数之和与查菌部位(涂膜)总数的比值( 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位)。

2.5

麻风病流行地区leprosy endemic area

以县(区)为单位,3年内在当地常住人口中有新发麻风病患者的地区。WS 291- -2018

2. 6

麻风性结节性红斑erythema nodosum leprosumENL

麻风病患者在慢性病程中,机体对ML抗原产生的--种急性或亚急性超敏反应,是麻风II型反应的主要表现,属于有补体参与的抗原抗体复合物型超敏反应。

2.7

麻风反应leproy react ion

麻风病患者在慢性病程中突然出现原有皮损红肿、扩大或出现新皮损、或有剧烈的周围神经肿胀疼痛,发生新的畸残,称为I型(逆向)反应或有麻风性结节性红斑、虹膜炎、淋巴结炎、睾丸炎或发热等部分或全部表现的情况,称为II型反应。

2. 8

早期病例patient at early stage

病期较短(-般指1年以内),且尚未发生畸残或不可逆神经损伤的新确诊病例。

晚期病例patient at advanced stage

病期较长(超过2年),皮损广泛或已发生畸残和/或神经损伤的新确诊病例。2. 10

复发病例relapsed pat ient

完成规定疗程、显示正常疗效,在达到临床治愈(临床非活动)后又出现临床、细菌或组织病理学上疾病再活动证据的患者。

3诊断依据

3.1新发 患者诊断依据3.1.1流行病学史

3.1.1.1生活在麻风病流行地区,与未经治疗的麻风病患者有过密切接触。

3.1.1.2亲属、 邻居或同事中有麻风病患者,并与其在没有确诊治疗前有过密切接触。

3.1.2临床表现

3.1.2.1临床皮 损表现

3.1.2.1.1 皮肤损害为1~5块,有斑疹或斑块,表面干燥,边缘清楚,麻木闭汗(见附录A中的A.2.1)。

3.1.2.1.2皮肤损害在 6块或以上,分布不对称,有斑疹或斑块,呈黄红色、棕褐色或淡红色,有卫星状或免疫区皮损。皮损表面干燥或光滑,边缘清楚,部分皮损处麻木闭汗。

2

麻风病人办残疾证是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麻风病严重的会引起肢体上的损坏,如果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办理残疾证的要求时,就可以办理残疾证。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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