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中毒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慢性中毒表现为造血系统受损。
除苯作业人员外,本标准还适用于接触含苯的工业甲苯和二甲苯(但不包括纯甲苯和二甲苯)的作业人员。
1诊断原则
根据大量短期或长期密切职业接触史(工作经历一般为半年以上,如车间空气中苯浓度空明显高于最高容许浓度时不到半年),并伴有麻醉或造血系统损害的临床表现,参照空的工作环境调查或现场空气中苯浓度测定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中枢神经功能或血象改变。
2诊断和分级标准
2.1观察对象
常出现头晕、头痛、乏力、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综合征症状。
如果您检查
发现有下列变化之一,经复查一个月内无变化的,可列为观察对象:
A.白细胞数量在4000-4500/mm3之间波动;
B.血小板数量在800,000-100,000/mm3之间波动,有出血倾向。
2.2慢性轻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外,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一般在1~3个月内进行三次以上的实验室检查,白细胞计数基本在4000个/mm3以下,或中性粒细胞计数基本在2000个/mm3以下,可诊断为慢性轻度中毒。
白细胞数量在4,000至4,500/mm3之间波动。结合下列辅助指标之一,也可诊断为慢性轻度中毒:
A.血小板数小于80000个/mm3,伴有出血倾向;
B.中性粒细胞碱性磷酸酶活性明显升高,生化定量法大于120单位,或组织化学法积分值大于60;
C.中性粒细胞血浆中毒性颗粒明显增多,积分值大于20或高于局部正常值。
2.3慢性中度中毒
慢性中度中毒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诊断:
A.白细胞数低于3000个/mm3,或中性粒细胞数低于1500个/mm3;
B.白细胞数低于4000个/mm3,血小板数低于60000个/mm3,有明显出血倾向。
2.4慢性重度中毒
血象和骨髓象检查,有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者,可诊断为慢性重度中毒。
2.5急性中毒
短时间内吸入大量苯蒸气,可迅速引起急性苯中毒。
轻者主要表现为兴奋或醉酒,伴有粘膜症状、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步态蹒跚等。
严重者出现昏迷、惊厥、血压下降和呼吸循环衰竭。
必要时可测尿酚和血苯。
做出明确的诊断。
3治疗原则
3.1慢性中毒
可以使用有助于造血功能恢复的药物,并给予对症治疗。
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
治疗原理和内科一样。
3.2急性中毒
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新鲜空处,立即脱去被苯污染的衣服,用肥皂水冲洗污染的皮肤,并注意保温。
急性期应注意卧床休息。
急救的原理和内科是一样的。可以使用葡萄糖醛酸,禁止使用肾上腺素。
4劳动能力鉴定
4.1观察对象
应注意血象的动态变化,根据病情的变化趋势给予适当的治疗。
4.2慢性中毒
一旦确诊,应将其调离接触苯及其他有毒物质的工作岗位。
出具诊断证明时,接触苯者诊断为苯中毒;接触含苯甲苯、二甲苯等的人员。被诊断为含苯化学物质中毒。
患病期间,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安排。
4.2.1轻度中毒
一般可以从事轻活,或者兼职。
4.2.2中度中毒
根据病情,适当安排休息。
4.2.3严重中毒
全休。
4.3急性中毒
恢复后一般可以休息3~7天再工作。
对于病重者,休息时间可适当延长。
5健康检查要求
5.1苯作业工人上岗前应进行体检,每年定期体检一次。
5.2体检时,必须进行体格检查、白细胞计数和血红蛋白定量。
必要时可用于血小板计数、白细胞分类计数、骨髓检查。
5.3有条件的单位可用于测定中性粒细胞碱性磷酸酶的活性,或计数中性粒细胞胞质毒性颗粒。
6职业禁忌症
A.就业前体检时,血象指标低于或接近正常值下限;
B.各种血液疾病;
C.严重的全身性皮肤病;
D.月经或功能性子宫出血。
附录F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参考)
本标准F1的适用范围
全国普查数据显示,各类苯及工业甲苯、二甲苯作业场所,76%的空气体样品进行了苯检测。
而且很多目前接触甲苯、二甲苯的老工人过去也接触过苯。
因此,当接触工业甲苯和二甲苯的工人出现苯中毒时,可按此标准处理。
接触过化学纯甲苯、二甲苯,且既往肯定无苯接触史者,不按此标准处理。
慢性苯中毒的F2诊断
F2.1轻度中毒
主要化验依据是白细胞数基本低于4000个/mm3,或中性粒细胞数基本低于2000个/mm3。
白胞数波动于4000~4500个/mm3,根据各地情况,结合三种辅助指标之一种,也可以诊断。
对中毒诊断所要求的中性粒细胞硷性磷酸酶活性或中毒性颗粒积分的数值供参考用,必要时也可根据本地区足够数量的正常值来判断。
F2.2中度和重度中毒一般应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成。
但标准中没有提出此点,原因是考虑到有些中毒病人可能没有系统的体检或临床病历资料,在初次体检或就诊时就已达到中度或重度中毒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由于缺乏以前的临床资料而不予诊断。
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的依据,与内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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