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哪些禁用

化妆品哪些禁用,第1张

根据《化妆品卫生条例》,化妆品禁用物质如下:

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为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的化学物质;砷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为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砷及其化合物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也容易被砷污染,因此作为杂质存在;铅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为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作为杂质成分;甲醇:甲醇为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氢醌:氢醌为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其在化妆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百分之二,允许使用范围及限制条件是染发用的氧化着色剂。

化妆品禁用的成分有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等。倘若化妆品中加入这些禁用成分则会造成慢性汞中毒、末梢神经炎症状、神经衰弱综合症以及对骨组织造成损害等。

化妆品禁用的成分有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等。倘若化妆品中加入这些禁用成分则会造成慢性汞中毒、末梢神经炎症状、神经衰弱综合症以及对骨组织造成损害等。

化妆品成分禁用目录

1、汞及其化合物为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的化学物质。作为杂质存在其限量为小于1mg/kg。但是,鉴于硫柳汞(乙基汞硫代水杨酸钠)具有良好抑菌作用,允许用于眼部化妆品和眼部卸妆品,其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007%(以汞计)。硫化汞是红色颜料一般添加在口红、胭脂等化妆品中颜色鲜艳持久;氯化汞用于化妆品具有洁白、细腻之特点,汞离子能干扰人皮肤内酪氨酸变成黑色素的过程,一般被添加于增白、美白、去斑化妆品中,这些物质价格低廉,所以硫化汞、氯化汞甚至被近代化妆品制造者使用。汞及其化合物都可穿过皮肤的屏障进入机体所有的器官和组织,主要对肾脏损害最大,其次是肝脏和脾脏,破坏酶系统活性,使蛋白凝固,组织坏死,具有明显的性腺毒、胚胎毒和细胞遗传学作用。慢性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的主要临床表现为:易疲劳、乏力、嗜睡、淡漠、情绪不稳、头痛、头晕、震颤,同时还会伴有血红蛋白含量及红细胞、白细胞数降低、肝脏受损等,此外还有末梢感觉减退、视野向心性缩小、听力障碍及共济性运动失调等等。

2、砷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为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砷及其化合物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也容易被砷污染,因此作为杂质存在,砷在化妆品中的限量为10mg/kg(以砷计)。砷及其化合物被认为是致癌物质,长期使用含砷高的化妆品可引起皮炎、色素沉积等皮肤病,最终导致皮癌。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主要临床表现为末梢神经炎症状,如四肢疼痛、行走困难、肌肉萎缩、头发变脆易脱落,皮肤色素高度沉着,手掌脚跖皮肤高度角化,赘状物增生,皲裂,溃疡经久不愈,可以转变皮皮肤癌,并可能死于合并症。

3、铅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为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作为杂质成分,在化妆品中含量不得超过40mg/kg(以铅计)。但是,含乙酸铅的染发剂除外,在染发制品中含量必需小于06%(Pb计)。在化妆品中铅能增加皮肤的洁白,所以一般铅被添加于增白、美白化妆品中。铅对所有的生物都具有毒性。铅及其化合物通过皮肤吸收而危害人类健康,主要影响造血系统、神经系统、肾脏、胃肠道、生殖功能、心血管、免疫与内分泌系统,特别是影响胎儿的健康等。主要临床表现为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机能紊乱而出现的神经衰弱综合症。急性或亚急性脑病。运动失调。消化系统出现食欲不振、口内金属味、铅性面容、齿龈铅线、腹绞痛、恶心、呕吐、腹泻。造血系统出现血色素低,正常红细胞型贫血或小细胞型贫血,出现点彩红细胞、网络红细胞增多。其他病变有中毒性肝炎、肝肿大或黄疸,肾脏也有一定的损害,造成少尿、无尿、血红蛋白尿,引起肾炎或肾萎缩,还可造成心肌损伤,出现心衰。

4、镉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为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化妆品中常用的锌化合物,其原料闪锌矿常含有镉,为此,作为杂质成分,在化妆品中含量不得超过40mg/kg(以铅针)。金属镉的毒性很小,但镉化合物属剧毒,尤其是镉的氧化物。镉及其化合物主要对是心脏、肝脏、肾脏、骨骼肌及骨组织的损害。抑制酶的活性。镉能破坏钙磷代谢以及参与一系列微量元素的代谢,如锌、铜、铁、锰、硒。主要临床表现为高血压、心脏扩张和早产儿死亡,诱发肺癌。

以上是关于化妆品成分禁用目录的内容,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的时候要看其成分是否含有上述的禁用成分以及防腐剂、激素等,以免误用对身体造成损伤。最好购买正规的化妆品。

堪称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处罚尺度震动了整个广告圈,各类极限词遭禁用逼迫小编使用“好到违反广告法”代替,对于使用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和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标题通用类:

(1)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如“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等,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

(2)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佳”、“最赚”“超赚”、“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

(3)“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带有炫富内容的广告语禁止出现在各类广告中。 

行业通用类

教育类:(1)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资深教师”、“名牌”等词语。(2)文化辅导类招生广告或简章,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教师”、“资深教师”等用语。

房产类:

(1)宣传词语使用要规范:规定房产广告在词语使用上有一些禁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2)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规定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

(3)化妆品:规定“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天见效”、“全面升级”等均被列为禁用词语。

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2)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3)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4)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5)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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