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手而言,办理化妆品类案件常用的法规有:
1990年1月1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019年7月1日,《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实施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_行政法规库_中国政府网
新手(特别是广东省的)一定要特别注意,这是“不同时间段发生的相同的违法行为,依据法规不同,处罚不同”典型的代表情形。有两点要注意:一是3部法规各自生效、失效的时间;二是上位法与下位法出现矛盾时,以上位法为准。
新手最容易碰上的化妆品违法情形是什么呢?
是化妆品抽检中出现检出成分与批件(批准的配方成分)不一致或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不一致的情形。
如图所示:
首先个人认为有必要解释一下为什么会出现包装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的原因,因为正常情况这两者一定是一致的。但是有的厂家为了各种目的,比如说生产染发膏,只注册了一个批件,却通过擅自更改产品成分、包装标识,给消费者造成他可以生产不同气味、不同颜色、甚至不同功效的多种产品假象,就会出现包装标签标识与批件、产品成分不一致这种情况。
我列了一下4种情况的处理,供参考:
情况1:
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7月1日之前生产的化妆品产品,被检出成分与批件不一致或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不一致,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016年有这么一个国家总局给广东省局的回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及包装标识成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6〕153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化妆品检验报告中备注外包装标签及批件配方成分情况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粤食药监局稽〔20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规定,化妆品配方变更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因此,特殊用途化妆品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配方变更,均需按照新产品重新申请批准或备案。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或者未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的,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以“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予以查处。
三、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备案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或者未检出备案的配方成分的,且未按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标注化妆品成分的,应当按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10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 2000年2月23日)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沪卫卫监(2000)3号"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请示"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此复。
情况2:
2019年7月1日之后,2021年1月1日之前生产的化妆品产品,被检出成分与批件不一致或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不一致,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名称、成分、品质、功效、使用方法、保质期、净含量、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
进口化妆品标签使用外文标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情况3:
2021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化妆品产品,被检出成分与批件不一致,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罚则是第五十九条。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情况4:
2021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化妆品产品,被检出成分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不一致,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罚则是第六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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