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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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的实施,有一些新内容、新规定、新变化,那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我们之前采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在1989年制定的,在当前,全国化妆品的产业规模已达到8000多亿、产品种类160多万个、生产企业数量5000多家。这个1989年制定的条例已经无法适应现在的情况,所以新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涉及到对化妆品的定义、范围、作用的正确理解,还涉及到化妆品与医疗美容产品、生活美容产品的区别。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用于人体的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医疗美容的所有产品都不是化妆品;生活美容的所有产品不都是化妆品,只有其中“符合化妆品定义”,拿到化妆品注册、备案号的产品才是化妆品。这个一定要分辨清楚。

    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特点是强化风险管理的原则。一是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实施注册或备案。注册属于行政许可,由国家局负责,在程序和要求上更为严格;而备案实行告知性备案,程序简化,强调企业责任和事后监管。在安全标准上,二者没有区别。二是建立原料及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再评估制度,对再评估结果表明不能保证安全的,建立退出机制。新原料设置3年监测期,每年必须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三是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制定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第四个特点是处罚力度加大,惩戒作用得以发挥,一是处罚覆盖面到位,没有遗漏;二是行政罚款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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