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哪些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哪些,第1张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对九种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孙伤功能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扩展资料:

自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对于不依照规定履行产品上市前信息报备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配方及销售包装的信息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由生产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产品配方信息的报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以复配形式填报,应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4、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的(单一组分的除外),应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6、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7、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购买注意事项:

当前一些普通用途化妆品在产品标识上宣称具有防晒、祛斑、丰胸、瘦脸瘦腿等功效,但在产品却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此种情况属于虚假夸大宣传,可以按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处理。

消费者在购买了特殊用途化妆品后,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部网站进行数据查询,如出现产品标注的内容与查询的信息不符,则为假冒特殊用途化妆品。发现有假冒特殊用途化妆品,可以向当地药监部门投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万寿菊提取物禁用原因是具有光毒性。

近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了一份《关于征集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等意见的通知》,其中包括拟禁用硼酸、万寿菊提取物等成分的内容!我国此次相关原料成分的禁用,一方面可以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可以与国外标准同轨,意义深远!

其实在2005年,欧盟消费品科学委员会(SCCP),在其意见SCCP/0869/05中提出万寿菊提取物和油具有光毒性,因此建议化妆品中不要使用万寿菊、小万寿菊提取物和油。在2018年欧盟将万寿菊划为化妆品禁用成分!

万寿菊花提取物浓度标准:

欧盟委员会根据SCCS的评估意见公布了欧盟化妆品法规2018/978号修正案,将万寿菊花提取物和花油列入附录II禁用物质清单、小万寿菊和孔雀草花提取物/花油列入附录III限用物质清单,这两类物质在停留类和冲洗类化妆品中的浓度分别不得超过001%和01%,并设定了使用情形限制。

所以大家在买到含有这两个成分的化妆品时,一定特别注意是否浓度超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化妆品原料命名的规范化,我部对《化妆品原料字典》(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4年出版)所收录原料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进行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二、 从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三、 我部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用原料卫生安全性负责。对于《目录》中收录的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被使用。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我部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

四、 我部将对《目录》中尚未收录的原料组织进行命名,及时增补进《目录》。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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