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液不属于化妆品,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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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标志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QS”标志的产品说明此产品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准许进入市场销售。从2005年9月,化妆品被纳入“QS”认证行列,但是,仅仅10几年的时间,随着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两证合一公告的出台,使得“QS”标志也要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
公告中提出: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即"两证合一")。
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也就是[2016]386号复函中提出: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
所以,根据[2015]265号或者[2016]386号(复函)文件,所有需要换证的化妆品企业都应该准确理解"两证合一"相关法规要求及"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要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必须了解"两证合一"新规实施时间的急迫性,充分准备,一步到位顺利申请新证;
有能力提前获得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之后,化妆品企业应提前按照新的生产许可证号备案和印刷包材,为新旧包装材料替换赢得足够的时间,不用担忧旧包材积压浪费,为产品市场拓展争取更多主动权。
不能,“QS”是“质量安全”的英文缩写,也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志。
国家质监部门规定,市场上所有化妆品都须加贴“QS”标志才能销售,否则就视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要注意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是否标注了“QS”标志,自发抵制不合格产品。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QS”是“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
QS认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
第一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
第二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饼干、方便面、速冻面米食品、冷饮饮品、调味品(糖、味精)、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
第三批: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
这28类QS商品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
39种塑料包装需标注QS:
这39种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包括: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杯),塑料菜板(PE、PP),饭盒、碗、盘、碟、杯等食品用工具;以及商品零售包装袋,夹链自封袋,包装用镀铝薄膜,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编织袋,用于包装方便面、膨化食品、熟食品、半成品等食品的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等产品。据悉,并不包括筷子、刀、叉、勺、托、吸管、果冻杯、酸奶杯等产品。
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
QS标志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到目前为止,所有经过加工的食品,生产地址在国内的产品全部必须申请生产许可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QS证。同时到目前为止和食品相关的产品也已经逐步列入QS范围了,比如说食品的塑料包装和容器、纸包装和容器、化妆品、食用酒精等等。
只要不属于以下范围的商品都不需要QS标示。
一、实行QS认证的范围有:
1、所有经过加工的食品(现做现卖的、初级加工的产品不在此范围)
2、化妆品
3、塑料和纸包装容器
4、食用化工产品
5、食品加工用的相关设备
6、牙膏
二、QS是生产许可(QualityStandard)的缩写,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该标志由“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加贴(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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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认证程序:
一、申请阶段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省级、市(地)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审查阶段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批准发证。
三、发证阶段
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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