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化妆品的定义是什么

特殊化妆品的定义是什么,第1张

所谓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能改变人体局部状态,去除影响人体美的因素的化妆品,包括生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和防晒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都必须经过卫生部的检验,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证才能上市销售。因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不同,为了达到效果通常会添加一些特殊物质,例如天然植物提取液或者中药提取物等等。但这些特殊物质往往会对皮肤有刺激,过量使用甚至会损害人体健康。

持有特殊用途化妆许可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只能代表它的安全性得到了权威部门的认证,并不等于它100%有效。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注意事项

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如祛斑美白、防晒等化妆品,产品标签上应标注‘国妆特字’或者‘国妆特进字’的批准文号。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时请认清,以免买到未批准的假冒产品:

国产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以“国妆特字G+4位年号+4位编号”编写。

进口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以“国妆特进字J+4位年号+4位编号”编写。

进口普通化妆品批准文号以“国妆备进字J+4位年号+4位编号”编写。

百度百科-特殊化妆品

自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对于不依照规定履行产品上市前信息报备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指不含有以上特殊功效的,比如单纯的润肤水之类,祛痘、去皱、抗氧化等现在都算非特。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则在国产非特类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

国产化妆品备案信息分为卫妆准字(非特)和卫妆特字(特殊),进口化妆品分为卫妆备进字(非特)和卫妆特进字(特殊)。

二、备案流程

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要求,中国境内生产的化妆品的备案流程如下:

1、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在sfda官网上整理、报送生产配方、销售包装、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

2、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这也是为什么有时候查某个产品的时候会发现两个记录。委托方可以先备案,备案号再交给被委托方备案。

3、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会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的核查。如果备案审核通过,我们就能在非特殊化妆品服务平台查到备案信息,产品也可以进行销售。但是此时并未进行产品实物检测,监管部门之后会再进行一次实质检查。

4、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备案后3个月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实质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会责令改正,并在产品备案信息里进行标注;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

6、已经备案的产品,想要变更原备案事项,要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7、已备案的产品,每满4年需要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如果某一产品已经不再生产,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需要办理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分为九个类别,分别包括: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新增美白)和防晒类,俗称的九大类特殊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需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简称:CFDA)颁发的正规上市证明后方可合法销售和使用。

特殊化妆品里国产特殊化妆品及进口特殊化妆品的编号也有区别,具体如下:

(1)CFDA针对国产特殊化妆品颁发的上市证明其载明的批准文号以“国妆特字G+4位年号+4位编号”为准。

(2)CFDA针对进口特殊化妆品颁发的上市证明其载明的批准文号以“国妆特进字J+4位年号+4位编号” 编写。

扩展资料:

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作用机理一致。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决定将其一并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国产或进口美白产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生产企业应按照《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附件2)进行产品注册申请。

已经受理的美白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继续审查核发备案凭证,并督促企业及时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重新申报。

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通告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

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殊化妆品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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