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大部分的日本化妆品,没有明确写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根据日本药事法61条,只有“通常保存条件下3年内会变质的产品”才必须标明保质期(参见FANCL)。如果没有标明,就说明这款产品在未开封条件下具有最少3年的保质期。
有些化妆品,护肤品瓶子上面都有数字+M标志,其实就是代表开封后的产品保质期。比如上面写6M,就代表开封后的保质期是6个月内要用完。
还有一部分化妆品在瓶体上没有,在包装上会有生产批号,生产批号对应着生产化妆品的日期和产地。
扩展资料: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根据化妆品不同,标志是生产日期还是限期使用日期不一定。化妆品标准的标注应该是“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具体要看化妆品瓶身说明。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扩展资料:
化妆品保鲜:
防污染
用清洁的手使用产品,或者专用工具取用产品,避免与他人混用。
防晒
防止日光直射产品,否则容易使油脂和香料产生氧化并破坏色素,彩妆品更应该避光保存。
防高温
避免将美容品放在高温地方。35 ℃以上的高温会使化妆品的乳化体遭到破坏,造成脂水分离,粉膏类化妆品干缩,使化妆品变质失效。
防冻
温度过低会使化妆品中的水分结冰,乳化体遭到破坏,融化后质感变粗变散,失去化妆品原有的效用,对皮肤产生刺激。
防潮湿
过于潮湿的环境使含有蛋白质、脂质的化妆品中的细菌加快繁殖,发生变质。
参考资料:
2008年9月1日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中确认了牙膏、沐浴液等生活用品归属于化妆品范畴,并要求化妆品标识中不能出现含糊标注,必须标注化妆品全成分表,“高效、抑菌、抗皱”等用语被禁用。更不得明示、暗示医疗作用。 质检总局发布的新标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明确规定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应使用“全成分”标准,规定化妆品制造商必须用更科学、更精确的标注,替代概念模糊的标注,必须明确标出化妆品的所有成分,并按含量百分比的顺序,由高到低排序标注清楚。根据《规定》,有3大类近百个词汇被列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用语,其中包括:特效、瘦脸、延年益寿、提高记忆力等虚假夸大用语,另外还有除菌、祛疤、抗衰老、改善内分泌等术语。今后厂家如在化妆品的包装上写有“抗皱”、“除螨”、“杀菌”、“激活细胞组织”、“促进皮肤血液循环”、“增强皮肤新陈代谢”等文字来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 管理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
记得采纳啊
化妆品标识未清晰标注化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00号令)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十、违反化妆品使用说明要求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00号令)第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00号令)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上的日期可能是截止日期也可能是生产日期。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说明,化妆品标注日期必须按“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标注。
大部分厂家会按照“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这种方式进行标注,所以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日期一般是限期使用日期,即截止日期,但也有少部分会按照“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方式进行标注,具体要参考化妆品外包装的标签。
相关规定:
正规化妆品的日期都按以上方式明确标注,若化妆品上的日期标识不明确,日期不清晰,即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第十条:“没有标明日期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消费者与商家沟通解决,或通过消费者投诉热线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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