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哪些化妆品加工厂

国内有哪些化妆品加工厂,第1张

国内的化妆品加工厂有:

1、青海柏丽姿日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利用青藏高原特有物产—昆仑山海拔5000米的冰川小分子团水,萃取柴达木盆地野生黑枸杞中的花青素和柴达木盆地精选水晶盐为主要原料,专业生产生物特色化妆品,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

2、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化妆品代加工和生产,研发及配套性服务为一体的全球化妆品OEM/ODM服务企业,拥有上海、广州、印尼、美国、韩国五个生产基地,全面服务于国内大中小型化妆品企业。

3、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02月18日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主营面膜、护肤品及湿巾业务,是一家集研发、设计、制造于一体的专业OEM/ODM企业。合作的品牌有屈臣氏,韩后,御泥坊等。

4、澳宝化妆品(惠州)有限公司

澳宝化妆品(惠州)有限公司原名“惠州兆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从原料合成到成品包装,配备了全新的进口现代化生产设备。该公司产品分为自主品牌类(opal澳宝)和加工类两部分,产品远销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5、广州市花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花安堂筹建于2007年初,于2011年7月份正式投产。通过发展,已形成集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妆品ODM企业。生产场地面积一万八千余平方米现代化生产基地,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明经工业园区,地理位置优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青海“柏丽姿”日化产品“打”入国内市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科丝美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澳宝化妆品(惠州)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州市花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新华网

2020-6-29 22:06 · 新华网官方账号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

非有机护肤品我们一般认为是传统化学类化妆品

这里面大牌的 雅诗兰黛 兰蔻 雅芳 碧欧泉等都是

有机的比如:简诗美、朱莉 雅诗兰黛下面的organics等

我们都知道传统化妆品的原料主要提炼自石油、矿物质和动物,因此其中不可避免的含有多种重金属如铅、汞、砷、硅以及各种激素;另外还有各种人工添加剂如香料、油脂、乳化剂、防腐剂等。简而言之,传统化妆品是各种化学物质的堆砌!长期使用会给我们的皮肤、身体造成影响。

医学专家对人体需要避免的有害因素总结了15种,其中就有汞,铝,苯,砷,有机磷等。另外,被广泛用于化妆品中的香料是以煤焦油为原料的,而其中的醛类成分对DNA毒性作用很大,极易导致胎儿畸形、突变,重者会诱发癌症。可见传统化妆品是我们避之而唯恐不及的,尤其是孕妈咪

有机化妆品就不存在以上顾虑!

首先应该弄清楚真正的“有机化妆品”概念,才能够明白她到底好不好?(一定要看清概念,否则很容易被外界不准确的概念给误导。)

什么是有机化妆品呢?

在这之前,先讲讲什么是有机产品吧,在崇尚环保的今天,天然植物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青睐,而有机植物与天然植物之间的分别还是非常巨大的,你随便在田里插根花草都可以叫做天然植物,但如果你想把你插的这根苗叫做有机植物,困难大大的。 你想让你插的这根苗叫做有机植物,你就必须按照国际有机农业生产的要求和相应的标准来种植,不允许使用化肥,也不能使用农药,更不能使用人工生长剂,除了这些,你还要把这根苗拿去相关的认证机构做一个认证,困难重重。

有机植物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独立的有机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化妆品甚至还有有机食品、纺织品、林产品、生物农药、有机肥料等,他们被统称为有机产品。就是在未被农药,化肥污染过的原生态土壤进行有机种植,以最接近自然的方式生长,并且在生长过程中绝不使用人工合成化合物、化肥及转基因技术等,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也没有任何人工合成化学成份。从加工、生产、包装整个过程都符合环保和健康原则。国际标准的有机认证需要每年有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从种植,加工,生产制造,到成品批发的全过程进行评审。如果土地曾用过化肥,想达到有机土壤,必须7年之内没有用过任何化肥并要经过权威认证才可算得上天然有机。如果土壤曾用过DDT则要30年后此污染才能分化干净,所以目前世界上天然有机的土壤环境是少之又少。

有机护肤品:天然有机护肤产品除了所含的植物成份,必须要由获得有机认证的有机植物提取物所组成外,产品中不能添加人工香料、色素及石油化学产品等对皮肤不利的成份,其中所添加的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都须受到严格限制,而且制造过程中不能使用动物实验及利用放射线杀菌,其配方和工艺非常复杂。除此之外还要提供给消费者全成份标示及正确信息、所含成份的生物可分解性与否、包装的环保回收问题,还有厂商的社会公益及责任都在被规范的范围内。

如何选择有机产品?

一、理解什么是真正有机产品

二、认准第三方有机认证标志

三、读懂产品成份表

四、选择最高标准有机认证

有机护肤和纯天然的护肤品最大的区别就是 看是否产品有通过有机的认证。

如果通过了就好像是有了身份证,如果没,那说明不是合法的。冒牌或者假的。

目前来说 ,有机认证标准最严格的是 美国的USDA 和澳大利亚的ofc,

法国的ECOCENT这个标准认证标准很低的,只是需要产品里面含10%的有机。

但是USDA和澳大利亚的OFC 都是至少95% 差别大的去了。

好像有个澳大利亚的品牌通过了 2个认证吧,一个是简诗美另外一个具体的不记得了, 你自己去查下吧,我了解的就这么多了。

是可以查到的。化妆品备案是指,生产厂家或经营者应当将化妆品报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核实化妆品的生产厂家或经营者的资质、原料、产品的名称、规格、性能、用途等情况,并登记备案。因此,在化妆品备案中,可以查到化妆品原料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如原料的名称、规格、性能、用途等。此外,还可以查到原料生产商的资质情况,以及生产厂家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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