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珀莱雅(603605)、上海家化(600315)、丸美股份(603983)、水羊股份(300740)、贝泰妮(300740)、青岛金王(002094)、华熙生物(688363)等
本文核心数据:细分产品发展趋势;技术发展趋势;原料发展趋势
——中国化妆品行业细分市场发展趋势
未来,随着消费者购买力的提升,对于“个性”“高端”“定制”标签的追求欲望提升,使得消费者对于高端护肤品的需求增长,同时,越来越多的男士开始关注自身仪容仪表和个人形象树立,随着男性消费观念的转变,预计未来将会有来越多的男性关注美妆护肤产品。
综合来看,我国化妆品市场未来发展潜力较大,预计在未来五年将会持续保持全球化妆品行业领军地位。而且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恢复和持续增长,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具潜力的化妆品市场,未来,在即时性美容需求的推动下,以及对个性展现的追求,我国化妆品消费市场将快速增长。
——中国化妆品行业技术发展趋势
1、合成生物技术
(1)合成生物技术发展现状
我国的合成生物技术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迅速,在应用层面更具优势。合成生物技术在化妆品原料
的开发和生产方面已经小有成就。合成生物技术已经被应用到了部分化妆品原料的开发生产中,常用到的底盘细胞包括酵母菌、谷氨酸棒状杆菌、枯草芽孢杆菌、大肠杆菌和蓝细胞等,可开发的化妆品原料包括天然产物,如虾青素、白藜芦醇、角鲨烯、重组胶原蛋白、麦角硫因、依克多因,甚至维生素C等,也包括工业化学品如乙醇、丁醇、甘油和有机酸等。
目前我国上游原料公司和中游品牌商均已纷纷布局合成生物领域,已初步形成百花齐放格局。上游原料领域布局公司较多,目前多处于初始融资阶段,主要致力于用合成生物技术生产创新性原料,应用
于美妆、医药、食品饮料、农业等领域。
部分公司在制备原料的同时还创建了护肤品牌或生产医疗器械产品,向中游拓展,如华熙生物;中游品牌商方面珀莱雅、贝泰妮、丸美股份等化妆品公司争相加入,通过自研或合作的方式向合成生物领域拓展。
(2)合成生物技术发展机遇
合成生物学或为国货化妆品原料和品牌商实现弯道超车提供良好机遇。与国际美妆产业相比,我国化妆品行业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品牌市场地位相对较低,且大多做跟随研究。但合成生物学新技术或为
国内化妆品原料公司和品牌商提供弯道超车的机遇。
2、生物发酵技术
未来“微生物发酵技术”将逐步取代“植物细胞发酵技术”——微生物发酵的优势是可以生产各类不同的成分,即既能生物合成氨基酸、有机酸、黄酮、多酚等易吸收的小分子,也能制造多糖、多肽或蛋白等具有重要功效的大分子。而且,很多表面活性剂、防腐剂等成分也逐步采用发酵技术来制备。
随着消费者对“绿色、安全、功效显著”的化妆品需求的持续增长,目前化妆品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凝聚在“安全”和“功效”两方面。因此,生物发酵化妆品势不可挡,生物发酵技术的应用已经逐步进入化妆品领域,它在“保湿、美白、抗衰、舒缓”等功效方面均有较好的应用。
——中国化妆品行业原料发展趋势
国内公司在部分合成生物制备的化妆品原料中占据领先地位,未来化妆品企业应该继续加大对相关原料的研发力度,塑造优势。我国在合成生物制备重组胶原蛋白、稀有人参、皂苷等领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胶原蛋白是一种具有结构支撑、能够促进止血及细胞黏附、刺激细胞再生、增殖的大分子蛋白。制备方面,胶原蛋白可分为重组胶原蛋白和动植物源性胶原蛋白,传统的胶原蛋白主要以化学酶法通过猪皮、鱼皮、牛皮等提取动物源胶原蛋白,制备工艺简单,生产成本较低,但易产生细胞毒性和排异反应。通过合成生物技术制备的重组胶原蛋白生物活性和生物相容性更高,免疫原性更低,无毒性细胞,且可进一步加工优化,目前的核心技术点在于对胶原蛋白原有三螺旋结构的完整呈现。
目前,我国在重组胶原蛋白的研发、生产和应用方面均具备较强的领先优势。技术层面,国货品牌较国际品牌开发并成功商业化可生产的更多类型的重组胶原蛋白,包括I型、II型、III型和mini小分子重组胶原蛋白;生产层面,国货品牌早于国际品牌于2009年开始了重组胶原蛋白护肤产品的大规模生产应用拓展层面与通常专注于重组胶原蛋白的医疗或生物医用材料应用的国际品牌相比,国货品牌已经成功探索更广阔的下游应用,如功能性护肤品、医用敷料和生物医用材料等,未来应该加大研究力度,拓展更广阔的市场。
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美国化妆品原料目录包含数千种原料,每个原料都有不同的功能和用途。这些原料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表面活性剂类:如十二烷基硫酸钠、十二烷基聚氧乙烯醚硫酸钠等,用于清洁、去污、起泡等。
2 乳化剂类:如聚山梨酸酯、十二烷基聚氧乙烯醚等,用于将油性成分和水性成分混合均匀。
3 保湿剂类:如甘油、羟乙基尿素等,能够吸收空气中的水分,保持皮肤湿润。
4 稳定剂类:如黄原胶、卡拉胶等,能够稳定化妆品的成分,防止分层或变质。
5 防腐剂类:如苯甲酸、十二烷基苯甲酸等,能够抑制微生物的繁殖,保持化妆品的品质和安全。
6 颜料类:如氧化铁、二氧化钛等,能够为化妆品添加色彩,提高美观度。
7 香料类:如橙花精油、薰衣草精油等,能够为化妆品添加香气,提高使用体验。
总之,美国化妆品原料目录包含了各种各样的原料,每个原料都有自己的作用,这也是化妆品能够满足不同需求的原因之一。
德之馨(Symrise),是由德威龙公司(成立于1919年)与H&R公司(成立于1874年)合并的一家国际香料公司。德之馨是世界主要的香精香料和植物提取物公司之一,是世界第四大香精香料的生产商,年销售额超过100亿人民币。根据一项统计,消费者一天所接触的产品和食物当中,平均含500种德之馨的香精与香料。德之馨集团非常有信心在不久的将来跃升至第三位。德之馨集团全球总部位于德国的霍兹明登,亚太区总部位于新加坡。德之馨在欧洲、美洲、亚洲以及澳洲的二十四个国家(地区)设有分公司。并在美国、法国、奥地利、巴西、新加坡和汉堡建有六个技术创新和业务支援中心。
2016年以397亿美元(约合253亿人民币)的价格收购美国知名原料供应商Pinova控股集团,震惊整个香精香料行业。
公司除了香料以外,在天然植物提取物和防晒剂领域都有很强的竞争力。
许多人都看好中国市场,但集团将亚洲区的业务分成三大部分:东南亚和南亚、中国、日本和韩国。东南亚和南亚目前是最大、最稳健及发展最迅速的市场。中国当然也是集团十分看重的市场。德之馨(上海)有限公司管辖在中国地区的业务,在中国向客户提供研究、开发、应用技术和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并能随时运用集团的全部知识。这些优势使我们成为客户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作为全球领先的香精公司,德之馨依托其全球技术优势,专门为中国制香厂商开发了多款檀香、琥珀香香基
名称:SymWhite377 ®158281馨肤白
产地:德国德之馨
理想PH值在4-5
建议用量:01-10%
光稳定性:制成成品后需避光 溶解性:溶于二醇类(溶解度近1%)溶液淡粉色,GTCC和十六烷基壬酸酯能够1%的溶液恢复透明
不少人一直再问我这个料为什么,仔细说说。
全球多款知名大牌应用案例证明其有效性与稳定性,作用速度优于光甘草定,其中典型应用案例---瓷肌的主要美白成分就是SymWhite377 ®158281馨肤白
高效的新型皮肤美白剂
1、优异的皮肤美白效果,有报道的活性最高的骆氨酸酶抑制剂之一,是曲酸的22倍;
2、有效抑制B16V细胞合成黑色素活性,是曲酸的210倍;
3、良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强效kang氧化,减少自由基对于肌肤的伤害,达到抗衰老、美白的辅助作用。比VE/VC/BHT的抗氧化性好
5、专利产品,全球批准使用;
INCI名称:4-(1-Phenylethyl)1,3-benzenediol 苯乙基间苯二酚
该原料可以说打下美白市场半壁江山。人家主要业务居然是香精。
目前,包括欧莱雅、诺胜、强生等国际日化巨头以及上海家化、伽蓝、韩束、环亚、相宜本草、御泥坊等本土化妆品企业都已是德之馨的长期合作客户。
在接下来功效为王的时代,相信德之馨会越来越好。
日本味之素公司是全球十大食品企业之一,其在全球拥有114家公司,主要生产氨基酸、加工食品,调味料、冷冻食品等。
日本味之素(味の素)株式会社是世界上最大的氨基酸供应商之一。
这也为日本味之素的氨基酸界面活性剂的发展打下结实的基础。
相对于皂基洁面来讲清洁力不如皂基。但是氨基酸洁面的温和是目前洁面系列最佳的,而且易降解。环境污染小。
“N-脂肪酸-氨基酸-盐”这个结构中变化的是氨基酸、脂肪酸和盐的部分。
A、氨基酸部分为谷氨酸:可做结晶型产品,肤感滋润;
B、氨基酸部分为甘氨酸:可做结晶型产品,肤感清爽;
C、氨基酸部分为丙氨酸:不可做结晶型产品,肤感清爽。
“脂肪酸”部分的不同决定着泡沫、体系硬度、珠光效果等细微的差别,这方面有些类似于皂基产品中不同脂肪酸对体系的影响
N-月桂酰谷氨酸钠LS11 氨基酸起泡剂起泡粉(脂肪酸部分为月桂酸)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其水溶液呈微酸性,可提供富有弹性的泡沫,洗后皮肤不紧绷,润滑、清新。对眼睛和皮肤的刺激性低。
脂肪酸部分为月桂酸,而氨基酸则是谷氨酸带钠盐。
ECS-22SB Amisoft椰油酰基谷氨酸二钠(脂肪酸部分为椰子油)
天然植物来源的氨基酸表面活性剂,高生物降解性,性质温和,不含TEA,易冲洗,低残留;优异的发泡和稳泡性,在皂基系列的清洁配方中添加少量本原料,即可有效减低冲洗时的摩擦感。
脂肪酸部分为椰子油,而氨基酸则是谷氨酸,带钠盐
GCK-12K温和氨基酸起泡剂 椰子油脂肪酸甘氨酸钾(脂肪酸部分为椰子油)
酸性条件下,具有抗静电、杀菌能力。配伍性好。耐硬水。温和型表面活性剂。
脂肪酸部分为椰子油,而氨基酸则是甘氨酸,带钾盐
ACS-12椰子油脂肪酸丙氨酸钠(脂肪酸部分为椰子油)
非常温和的氨基酸表面活性剂,发泡能力不会受油脂影响,与其他阳离子表面活性剂配合使用。降低刺激,在宽濶的PH范围内改善发泡能力,手感清爽、润滑。
脂肪酸部分为椰子油,而氨基酸则是丙氨酸,带钠盐
Amisoft GS-11棕榈酰基谷氨酸钠(脂肪酸部分为棕榈酸)
产品温和,无过敏性 ,可适用于各种敏感性肌肤及婴儿产品等,不引致黑头或白头、 耐硬水、具有高度生物降解性。
脂肪酸部分为棕榈酸,而氨基酸则是谷氨酸,带钠盐
氨基酸能保湿并且有助于皮肤或头发更新,是护肤和护发等美容产品的重要成分。这些化妆品中基于氨基酸的成分被释放到周围环境时,会被小溪、河流和湿地中的微生物消耗。这些成分立刻分解为二氧化碳溶入水,减轻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由于其对环境无害的特性,氨基酸的使用有望在未来迅速增长 。
目前代替日本味之素的有科丝发(上海和广州都有办事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新华网
2020-6-29 22:06 · 新华网官方账号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
以上就是关于化妆品的发展趋势有哪些全部的内容,包括:化妆品的发展趋势有哪些、美国化妆品原料目录多少种类、化妆品原料供应商03-德国德之馨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