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伤害但是很小。选择正规特殊用途化妆品,当然是可以降低伤害程度,并且绝对安全,不过在使用之前还是要做一下对皮肤的过敏测试,只要完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生产出来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使用时完全可以放心。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其实分为好几种类,通常情况下属于含有药效的化妆品,有一些是帮助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这种类型的化妆品建议还是少用,在不是很有必要的情况下都没必要使用。
染发类化妆品能够改变头发颜色,属于特殊用途类型,用多了的话对头皮会产生伤害,烫发类脱毛类祛斑除臭健美防晒都属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往往是必须要备案的,备案是一种使人安全放心的手段,很有必要进行。有的劣质特殊用途化妆品,所含的物质对人体会产生巨大影响,添加了违禁物质或者是某些成分过量,则会对人体产生伤害,所以国家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很严格,相关产品上市前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批件并在网上备案才可以进行贩卖。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就是日常使用的脸部化妆品,这种也需要进行备案,只不过相对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不是那么严格,建议购买这类产品要先看一下购买渠道正不正规。
化妆品分两类:特殊类和非特殊类。特殊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非特殊类:除上面几种之外都是非特殊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国产非特设用途化妆品正式实施备案制度,每个化妆品生产厂家必须要经过药监局的审批才能生产,如果没有通过审批是不能进行生产的,是属于违法生产。现在国家实行二证合一,要求越来越高,只有少数正规厂家能通过瑞虎化妆品厂就是通过了审批的正规厂家之一。
实施细则中规定的9种特殊用途化妆品分别是: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和防晒9类化妆品,除此之外的化妆品叫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也就是普通化妆品。
至于产地,可分为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申请特妆批准文号,这个可以从标签标识中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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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产品信息备案。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及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信息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由生产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三、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分别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仅供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完整性的核查。符合要求的,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公布产品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五、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得上市销售。
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在备案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实质审查,发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七、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主动申请注销原备案信息后,直接申请重新备案。
八、已获备案的产品,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应重新按本规定要求提交产品备案信息。
九、产品配方信息的报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以复配形式填报,应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4.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的(单一组分的除外),应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6.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7.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8.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十、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其中企业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并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做毒理相关检测。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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