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妆品店需要什么手续

开化妆品店需要什么手续,第1张

开店一般为个体工商户类型,但是在确定经营范围时,需要注意经营项目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其中一般经营项目可以根据自身要求和字号主行业填写。许可经营项目则需要向许可主管机关申请许可证,个别行业非一个许可证,有许可项目的经营范围必须在取得许可证后才可以合法经营。例如化妆品中有药字号的话,就需要申请许可证了,如果还间带美容之类,还要有卫生许可证,等等。\x0d\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需办理税务登记证。\x0d\\x0d\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x0d\一、办理依据\x0d\《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x0d\二、办理需提交材料\x0d\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x0d\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x0d\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x0d\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x0d\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x0d\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x0d\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x0d\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x0d\注:\x0d\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x0d\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x0d\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x0d\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x0d\三、办理程序\x0d\申请——受理——审核——决定\x0d\四、办理期限\x0d\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x0d\五、收费\x0d\免收费\x0d\

总署:审批、颁发国内刊号。

主办单位:到省局领取并填写《期刊出版登记表》。

省局:审核《期刊出版登记表》,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主办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两个及以上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一个国内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二、关于期刊发行范围的规定

公开发行(有ISSN号及其条码):可以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征订。

内部发行(只有CN号):只能在境内按主管单位确定的发行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

三、关于期刊变更登记的规定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均应依照有关创办期刊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其中,仅变更刊期的,省局经总署委托后可代行审批。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须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局备案。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省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休刊时间超过一年的,由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由省局注销登记。

四、关于期刊刊号的规定

全称"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包括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所有经过批准登记的期刊,不论其发行范围如何,均配给CN号。公开发行的期刊则还可分配ISSN号。

刊号的分配原则是一刊一号。期刊经批准更改刊名或出版地后,审批机关将重新配给刊号。

分配给期刊的刊号不得用于出版图书或其他出版物。

刊号的两部分可合在一起印刷,置于期刊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两个部分分两行印刷,其间以一横线隔开。如:

ISSN 1008-1798

CN 11-3950/D

刊号的两部分也可分开印刷:ISSN独立印刷时,应印于期刊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也可与条码一起印刷。CN号独立印刷时,应印于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

五、关于期刊编辑出版的规定

(一)关于期刊的编辑活动

1可以转载、摘编,符合法定许可,但必须尊重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公开发行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和其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内容。

2期刊出版单位要有专职主编和专职编辑。不得有买卖刊号等行为。

3期刊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4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社可设立异地记者站,必须经所在地省局批准。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经营、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5刊载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期刊出版单位应公开予以更正、消除影响,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6期刊出版单位如需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总署批准。

(二)关于期刊的标准化标志

1版本记录与刊号

期刊须在底封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经营广告业务的,还须刊载《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2刊名与顺序号

期刊须在面封的醒目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顺序编号。其他文字不得比刊名更明显。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也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三)关于出版增刊

第一,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包括精选本、精华本、珍藏本),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第二,出版增刊报请省局审批,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第三,增刊的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必须与正刊的开本和发行范围一致。

第四,增刊的版本记录中除须刊印期刊名称、刊号等正刊必备的项目之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面封上须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字样,不得省略正刊名称和突出增刊要目名称,也不得以增刊副题名称代替正刊名称。

(四)关于出版合订本

期刊合订本不得对内容另行编排,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征订,并在其面封的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如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已出期刊中存在违法内容并予以行政处罚,存在违法内容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已经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六、关于期刊广告经营的规定

(一)对发布广告的规定

第一,期刊出版单位要经营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登记后才可经营。

第二,期刊发布广告之前,出版单位应严格审查广告客户是否具有发布资格。

比如,对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对各种出版物的广告,必须查验出版许可证,不得为非出版单位的印刷品、出版单位出版的限内部发行或国内发行的书刊做广告。

第三,严禁利用发布新闻的形式刊登广告。期刊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

第四,广告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五,期刊每年刊载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商业广告版面的3%。

第六,酒类广告的刊载每期不得超过两条,并不得置于面封。

(二)对广告刊载内容的规定

第一,广告中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诽谤性宣传的内容,有损我国民族尊严的内容,以及反动、*秽、丑恶、迷信的内容。

第二,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的形象和声誉做广告或变相做广告。

第三,禁止刊载或变相刊载烟草制品广告。

第四,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有损国格的语言,不能迎合庸俗低级的趣味。严禁在广告中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招徕读者。

第五,凡广告中含有虚假不实的成分、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或广告主管部门命令禁止使用的词语等,一律不得刊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广告管理工作,采取措施,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广告审查机关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广告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市、县广告协会按照本条例及其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协助维护广告市场秩序。第六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 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有权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举报。第二章 广告内容第八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 下列广告,应当明示有关事项:

(一)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应当具体标明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幅度或者数额;

(二)推销有专用附件的设备的广告,应当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的附件;

(三)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

(四)邮购商品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和方式、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

(五)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新工艺、新技术的,应当标明出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

(一)广告中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广告中宣传的商品的生产者、质量、价格、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产地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内容、形式、效用(效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三)广告中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不兑现的;

(四)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认证合格或者审查批准,谎称商品或者服务认证合格、获得荣誉称号等内容的;

(五)在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六)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功效、适应症(功能主治)、适应范围或者适用人群超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范围的;

(七)医疗广告宣传诊疗效果、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或者宣传的诊疗科目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范围的;

(八)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中宣传的产品效用或者性能超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范围的;

(九)其他主要信息虚假的。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下列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

(一)片面宣传或者夸大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缺陷的;

(二)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其他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情形。第十二条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其他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内容。第十三条 禁止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上发布处方药品广告。

禁止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上发布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非处方药品广告。

禁止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上发布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广告。第十四条 医疗广告的内容只能限于下列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电话、电子邮件、网址等****。

禁止发布前款规定以外内容的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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