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行业的税务政策

关于化妆品行业的税务政策,第1张

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方案三:业务拆分-销售+服务调整前:商场直接与公司结算调整后:会员卡+产品销售,运行会员卡销售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由总局发布,针对省局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备案检验机构增补工作

针对省局反映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数量不足的问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原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要求,增补相应数量的备案检验机构,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备案。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一)关于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

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

盖方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的功效宣称管理。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美白增白功能;以美白系列套装形式销售

的产品,系列产品中应当至少有一件产品为美白化妆品,内部单品中不具有美白功效的,不得通过加注“美白系列”等形式变相宣称美白功能。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申报程序。美白化妆品申报许可程序严格按照现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规定要求执行。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参照现行的进口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审评程序执行,产品申报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要求提交检验报告,送检样品直接由化妆品行政许可

检验机构封样,“产品类别”栏中注明“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过渡期安排

已获得备案凭证(批件)的美白化妆品,至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凭证(批件)有效期延续的,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应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有效期延续,并督促指导企业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类别变更。

已获得备案凭证或批件的美白化妆品申请变更产品类别或重新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通告》实施前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

构或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已经受理的美白化妆品,已检测项目不需另行补做。需补做检测项目的,补充检验报告应当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送检样品

的批次可不同于原检验批次,送检样品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

四、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衔接

2014年6月30日新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正式实行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指导企业按新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的同时,应结合本省实际

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原备案产品的网上补充备案工作。补充备案工作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应说明相关情况。

化妆品进口报关经营单位资质

-具有海关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发货人备案证书

-具有外管局收付汇资质

-营业执照必须具有与化妆品相关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具体可以咨询欣海报关

助推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有着“中国美都”之称的花都区,一直以打造化妆品集聚区、实现化妆品高质量发展为目标。

对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企业、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提供专人跟进、容缺受理等服务。

此外,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企业建设立项需编制严格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与化学原料制造等属于同一级别,该分类严重束缚了化妆品行业的发展。

为此,郑春阳建议,相应调整化妆品的立项审批政策,减少发展限制,降低化妆品企业污染风险等级,与化工类企业区分开,更合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对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进行分类管理,降低污染小的化妆品制造的评价类别,实施登记表管理。

同时,还应细分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类,继续分出彩妆类等产品类别,根据原料使用和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的清洁生产标准,让化妆品生产过程更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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