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产品发布时,必须正确选择品牌、填写化妆品批准文号(其中进口化妆品需填写化妆品批准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填写化妆品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填写备案编号)和产品名称、规格等信息。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宣称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功效产品需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申请,获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
若您的商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请各位商家自查是否在标题、主图、页面、产品上宣传以上特妆功效,并重点自查是否在功效属性中是否滥用以下特妆类功效:
除臭、唇部防晒、淡斑、淡化暗斑、淡化乳晕、防晒、防脱、防脱发、防脱生发、防紫外线、分解黑色素、丰胸、抗氧化美白、美白、美白保湿、美白清爽、美白提亮肤色、美白滋润、美体、祛斑;
祛斑抗衰老/抗皱、祛斑美白、去狐臭、去角质美白、染发、染头发、染色固色、晒后修护祛斑、收缩毛孔祛斑、手部美白、塑身、塑造轮廓、烫发、脱毛、纤体、胸部紧实、眼部防晒、育发、去狐臭。
具体违规词汇不限于此。
若您的商品属于上述九大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请尽快在商品编辑页面及时提交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行校验,系统将自动匹配特殊功效的产品类别(无需手动选择),卖家仅可选择非特殊用途类的功效。
首先确认产地和是否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已填写,且与批准文号的类型相符,仔细核对产品类型(产地+是否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批件文号的格式,见下图示例:
若商品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字母G+8位数字,举例:国妆特字G20170001
若商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省的缩写+字母G+妆网备字+10位数字,举例:粤妆网备字2017000001
若商品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进字+字母J+8位数字,举例:国妆特进字J20170001
若商品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备进字+字母J+8位数字,举例:国妆备进字J20170001,或最新试点的自贸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网备进字+(省的缩写)+10位数字,举例:国妆网备进字(沪)2018000001
若您的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已选产地为中国,功效包括特殊功效时报错:
请取消在“功效”里对特殊功效的勾选后,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系统会自动匹配该商品的特殊功效。
扩展资料:
一、化妆品产品描述规范:
商标品牌细节图展示,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商家需在发布产品时明示以下信息:
1)全成分展示要求,展示可用文字或形式,展示要求文字清晰可见。
2)原产地:
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有效期:有效期不可以写详见产品外包装,必须具体展示,例如“保质期×个月”
提醒:
如商品销售时剩余保质期少于一年(针对保质期大于或等于三年的商品)或少于三分之一(针对保质期小于三年的商品)的必须如实说明,且需展示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剩余保质期少于180天(针对保质期大于或等于三年的商品)或少于六分之一(针对保质期小于三年商品)的商品禁止销售。
4)产品主要性能、适用人群
5)使用说明要给出正确的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顺序)
产品描述中不得含有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如:无效退款)、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详见国家关于《化妆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二、化妆品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在天猫上出售的所有商品的最小销售包装需包含化妆品使用说明,该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化妆品的名称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4、应标注委托生产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净含量。定量包装的化妆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注净含量。
6、化妆品成分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或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7、保质期、化妆品销售包装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1)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
9、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10、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11、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12、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本部分3和4及6~8中的内容。
注:以上要求均来源于《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建议自行参阅相关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天猫官网-行业标准:化妆品法律法规知识
淘宝网-特殊用途功效宣称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管控通知
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样本)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化妆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企业应加强对化妆品经营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工作,掌握与化妆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和健康档案。
三、企业要高度重视化妆品进货索证管理工作,在采购产品时,应从证照齐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企业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签订具有明确质量条款的供货合同,建立供货企业档案。
(一)从化妆品生产企业采购化妆品时,应索取并留存该企业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查验是否有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者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不得采购。
(二)从经营企业采购化妆品的,应索取并留存经营企业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购国产普通用途化妆品:应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采购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五)采购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应索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单证复印件。
(六)采购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索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单证复印件。
四、化妆品经营者应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检疫证明》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标识下列内容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二)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或者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三)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
(四)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格式分别为"(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K-××××号"和"XK16-108××××";
(五)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或"卫妆特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六)国产化妆品应加贴"QS"标志,进口化妆品应加贴"CIQ"标志。
购进的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类别、规格、单位、数量、零售单价、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商及其****、进货时间、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货验收记录应有验收人员签名并妥善保存,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五、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检查时,发现假冒伪劣化妆品的,应做好记录,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保持内外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化妆品。
七、化妆品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化妆品营销宣传时(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八、化妆品经营者的销售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正确介绍化妆品,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或误导消费者,禁止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化妆品的宣传。
九、销售化妆品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建立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地和单位、流向、销出数量、库存数等内容的销售记录,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化妆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从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证件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化妆品;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三)超过使用期限、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
(四)未经审批、备案或检验进口的化妆品;
(五)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六)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妆品;
(七)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
(八)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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