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含芦荟仙人掌等原料被海关要求提供物种证明怎么办

进口化妆品含芦荟仙人掌等原料被海关要求提供物种证明怎么办,第1张

进口化妆品含芦荟仙人掌等原料被海关要求提供物种证明怎么办

近期,有企业反映海关严查涉及濒危物种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跨境电商货物,比如进口芦荟保湿霜;涉及到含芦荟成分和银杏叶成分的进口货物,未填报相关许可证时,单一窗口申报后会退单。回执通常提示要求到濒管办开具“非濒危物种证明”或"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

某公司要进口芦荟保湿霜,但是现场海关要求需办理相关证件才能允许进口,海关关员提供的政策依据如下:芦荟除翠叶芦荟外属于国际贸易保护公约附录二内物种,验核品名,规格型号,重点验核外包装标示及说明是否含有芦荟成分,根据文件濒办字2015年104号文,相关产品需取得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类似的还有仙人掌科等,梨果仙人掌之类

后补证书只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补证书需要各种规范文件资料,需要国外配合,国内有审批流程,无论哪个环节有一点卡壳,都会拖延进口的整个流程

那么这些证明该如何办理呢?----“非濒危/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证”的网上办理指引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濒管办2018年第49号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出口、再出口(包括台湾地区)《公约》物种及其产品的,以及按照《公约》规定由我国管理机构先核发《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口(包括台湾地区)《公约》附录 I 物种及其产品的,应当使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10版本办理;其他情形,应当使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20版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办理。

国家濒管办

2018年6月1日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于1973年6月21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所以又被称为华盛顿公约,其主旨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通过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实现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

附录一 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

附录二 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 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该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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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

植物原料该如何提供标准中文名称?

答:应按照《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要求,提供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如《目录》中未收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植物原料也可以按《目录》关于原料的命名规律命名,即“中文名+植物原料拉丁学名+原料使用部位+使用形式(如提取物/提取液/粉)”

没有。

孟二醇是没有毒性的,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作用比较广泛,对身体没有影响,对猫也没有毒,是驱蚊产品,因此可以放心使用;

孟二醇又叫薄荷烷,简称PMD,已列入国家化妆品原料目录和GB2760食品添加剂目录中,可做化妆品和食品凉味剂用途。

化妆品的法律法规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具体介绍如下: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于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被修改。

5、《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化妆品原料命名的规范化,我部对《化妆品原料字典》(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4年出版)所收录原料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进行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二、 从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三、 我部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用原料卫生安全性负责。对于《目录》中收录的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被使用。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我部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

四、 我部将对《目录》中尚未收录的原料组织进行命名,及时增补进《目录》。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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