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强监管时代要来临了,怎么把控好化妆品市场的准入关

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强监管时代要来临了,怎么把控好化妆品市场的准入关,第1张

如果化妆品行业的强监管时代已经要来临了,怎么才能够把控好,化妆品市场的准入的一个关卡,首先来说的话,化妆品的这个关系还是说说卡的不严的话,什么样的化妆品都能够拿到市场上来进行售卖,但是我们要想一下,大多数使用化妆品的人群是女性对于女性来说的话很有可能天天都的时候我们都会进行在脸上化妆,如果说在近距离的一个接触我们的皮肤的一个状态之下的话这个化妆品的质量不是非常的好很有可能会产生一些过敏以及烂脸的这种状态,所以大家一定要正式的郑重起来,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说化妆品,对于我们来说到底有没有害处。

首先那个装化妆品在出厂的时候就一定要经过一些特别的监督的一些管理就比如说去抽查一些样品看他的一些化妆品的一些原材料以及他使用的一些东西看他是不是,合格的猪,如果说不合格的话就一定要要求他,达到一个合格的标准之后才能够进行售卖,如果说在这一关卡,卡得不严的话很有可能,流传到大家手上的一些化妆品,就是质量不合格的参差不齐的化妆品,对于我们来说的话肯定会也是会造成多多少少的一些影响和伤害的。

第二个的话就是要定期的去,对于化妆品的在市场上面进行售卖的一些化妆品进行一个抽样的检查看哪些化妆品,存在一个价格高但是质量却不相符的一个,情况或者说是价格特别的低质量,也特别的差的,这种情况我看见过很多的一些化妆品,他们就是以次充好的,这样的情况所以一定要去调查清楚,特别是像几块钱的口红,一看就知道这个可能成本也就几毛钱,对于我们来说的话,涂在嘴巴上,很有可能就会造成一些身体上的健康的影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五条 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众查询化妆品信息提供便利化服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第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第二章 生产许可第九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提交补正资料的时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扩展资料: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相关规定: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进货、换货、退货须知

一、选货须知

1、加盟商或代理商须仔细阅览选货系统。

2、加盟商采用先配货后进货原则,配货请按公司“3331”政策执行。

3、选货时须遵循公司配货工作人员的指导,统一选货流程,确认选货的数量。

4、公司按加盟商或代理商选货的数量,核算出产品的总金额,进行定单。

5、公司严格执行款到发货原则,定单确认后加盟商及代理商须及时将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并将汇款凭条传真至:

6、公司收到货款后,在3-5天内(以收到货款日期为准)将货物发出。

7、加盟商、代理商指定物流运输方的,请提前将联系电话告诉公司物流部发货人员。

二、收货须知

1、客户收到货物后,仔细检查外包装,如发现物流箱外包装破损,应及时通知公司物流部。

2、收到产品后,务必在2天内将箱内的产品,按照清单清点,发现与清单不符及时与物流部联系,核实,登记。

3、若收货后二天内无特殊情况反映,公司视为产品数量及包装全部合格。

三、退换货须知

1、退换货须无破损,保持收货原貌,不影响二次销售。

2、公司在下列情形之列,不在退货之列:

a)公司给加盟商或代理商的开业赠品,配送物品及试用装

b)产品上有胶痕、划痕、破损的、粘贴过标签的。

c)产品试用过或破坏原包装。

d)特价商品

e)不按公司指导配货,自行特选的商品。

3、公司指导配货,长期滞销的产品包退换。

4、由于运输过程中,包装损坏,影响销售的产品,(以收货当天与公司确认的损单为准)包退换。

5、不合格的产品,包退换。

四、温馨提示:

1、为了确保各加盟商或代理商能及时收到产品,不影响销售,请尽快确认货单并及时汇款。

2、为确保产品运输过程中不受损,请各加盟商或代理商定货按该产品最小包装量定货。(3、6、12瓶/支)

XXX(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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