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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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效期5年。 2020年6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拥有化妆品生产制造许的公司才能够生产制造化妆品,此证期限为5年。

依据国际化妆品协会的有关规定:化妆品类和彩妆类产品的有效期是30个月(部分功能性产品除外)基础化妆品开封后的最佳使用期是12个月,除眼部产品外的彩妆类产品是18个月。再细分一下:我们经常使用的爽肤水的有效期是一年,精华素等高机能护理品为6个月、乳霜2年,对消费者而言,参照国际化妆品协会颁布的标准选用化妆品应该是最安全的。

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意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为标准化妆品生产运营主题活动,提升化妆品监督管理方法,确保化妆品产品质量,确保顾客身心健康,推动化妆品产业链健康快速发展而制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化妆品虽然不入口,不是食品,但是也是“贴身”使用的,所以生产经营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

百度百科-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为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销售市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从化妆品企业资格的取得、生产到销售化妆品整个流程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例》中明确规定企业违规生产销售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对化妆品企业可能触犯的几个主要罪名进行探讨,剖析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并指出针对性的防范对策。

一、化妆品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1 、化妆品企业特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化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化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化妆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在生产领域,化妆品企业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故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化妆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化妆品而售卖。当企业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化妆企业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罪的具体表现行为主要有: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

(2)生产化妆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3)使用化妆品新原料(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生产的化妆品未经卫生质量检验;

(5)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仍决意出售;

“不符合卫生标准”,就是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种化妆品的卫生标准。表现为化妆品企业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国家为加强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标准》、《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化妆品生产的卫生标准、审查批准化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对进口化妆品的审查批准、对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全面的规定,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

2 、化妆品企业非特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化妆品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实践中经常触犯的还有商业贿赂和税收犯罪等:

1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行贿,是化妆品企业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化妆品企业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表现主要是化妆品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业务过程中索要关联单位财务,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但不入账的行为。

3 、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主要表现为:

(1)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刑事风险的防范对策

1 、强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认识和了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发展特点,研究工作措施,在思想上真正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必要时可对其进行法律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加强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是防范法律风险的组织保障。要积极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将专业的问题交给专业人士,按照法律顾问的指引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2 、加强卫生意识,合法经营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严格遵照《产品质量法》、《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达到《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对于各类化妆品的卫生标准。具体措施如:

1)化妆品生产型企业:

(1)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接受卫生监管。

(2)完善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3)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首次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4)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向省级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5)生产企业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后,方可出厂等。

2)化妆品销售型企业:

不得在化妆品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于明知是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得出售,对于化妆品的来源应明确查清等。

3 、完善企业规范制度,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是企业的根本,更是企业的生命力,规范的制度可以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化妆品企业要想在化妆品市场里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蓬勃发展,完善的规范制度是保证,企业内部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确立企业法务总监对于反违法犯罪的枢纽地位。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务内部控制规范,不但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经营水平,亦是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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