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 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 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第十二条 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保洁。
(一)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并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洁净车间宜采用洁净地漏,地漏应能防止虫媒及排污管废气的进入或污染。生产车间的排水沟应加盖,排水管应防止废水倒流。
(二)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等要求。应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便于清洁消毒。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
第十五条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污染。
第十六条 屋顶房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
第十七条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十八条 生产车间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衣柜、鞋柜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更衣室应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第十九条 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有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其空气和物表消毒应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
第二十条 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00勒克斯,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00勒克斯。
第二十一条 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风排气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产品特点、工艺、产量相适应、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管道应当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制作,内壁应光滑无脱落,便于清洁和消毒。设备的底部、内部和周围都应便于维修保养和清洁。
第二十三条 提倡化妆品生产企业采用自动化、管道化、密闭化方式生产。生产设备、电路管道、气管道和水管不应产生可污染原材料、包装材料、产品、容器及设备的滴漏或凝结。管道的设计应避免停滞或受到污染。不同用途的管道应用颜色区分或标明内容物名称。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应配备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按用途区分,不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
第三章 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原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储存、使用等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企业应建立所使用原料的档案,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原料应向供应商索取检验检疫证明。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pH值除外)。
第二十八条 各种原料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别存放;不合格的原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有处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 经验收或检验合格的原料,应按不同品种和批次分开存放,并有品名(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供应商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入库日期等中文标识或信息;原料名称用代号或编码标识的,必须有相应的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
第三十条 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定期监测,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库存的原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有详细的入、出库记录,并定期检查和盘点。
第三十二条 包装材料中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辅料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
第三十三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应分库(区)存放。易燃、易爆品和有毒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过程应当遵循企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按规程进行生产,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生产操作应在规定的功能区内进行,应合理衔接与传递各功能区之间的物料或物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操作或传递过程中的污染和混淆。
第三十六条 生产中应定期监测生产用水中pH、电导率、微生物等指标。水质处理设备应定期维护并有记录;停用后重新启用的应进行相应处理并监测合格。
第三十七条 产品的原料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产品配方进行称量、记录与核实。称量记录应明确记载配料日期、责任人、产品批号、批量和原料名称及配比量。配、投料过程中使用的有关器具应清洁无污染。对己开启的原料包装应重新加盖密封。
第三十八条 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在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和消毒,生产车间的地面和墙裙应保持清洁。车间的顶面、门窗、纱窗及通风排气网罩等应定期进行清洁。
生产过程中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和更衣室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应≤1000 cfu/立方米;灌装间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20 cfu/平方米,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300 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参照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第三十九条 生产车间各功能区内不得存放与化妆品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功能区用途。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产品及废弃物应分别设固定存放区域或专用容器收集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进入灌装间的操作人员、半成品储存容器和包装材料不应造成对成品的二次污染。半成品储存容器应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通过传递口至灌装环节。存放容器或辅料的外包装未经处理不得进入灌装车间。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号管理、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应妥善保存,保存期应比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各项记录应当完整并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过程中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卫生质量监控。生产企业应具有微生物项目(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检验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 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装。
第四十四条 成品的卫生要求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产品的标识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贮存应有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的贮存要求,规定产品必需的贮存条件,确保贮存安全。
第四十六条 未经自检的成品入库,应有明显的待检标志;经检验的成品,应根据检验结果,分别注上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的标志,分开贮存;不合格品应贮存在指定区域,隔离封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成品贮存的条件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成品应按品种分批堆放。
第四十八条 成品入库应有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批号、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结果编号。
第四十九条 产品出库须做到先进先出。出库前,应核对产品的生产批号和检验结果是否相符。出库应有完整记录,包括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等,并对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进行确认。
第五十条 定期将出库记录、销售记录按品名和数量进行汇总,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超过化妆品有效期半年。
不合格品运出仓库进行处理应有完整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处理方式、处理人。
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设立退货区用于储存退货产品,退货产品应明显标记并有完整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日期、退货原因,并保存备查。
退货经检验后,方可纳入到合格品或不合格品区,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企业规模和产品类别相适应的卫生管理组织架构,设有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企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协调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定期体检以及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由经过培训和考核、且具有化妆品生产经验和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部门和车间等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设置专职的化妆品卫生管理员。
化妆品卫生管理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要求,熟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因素和控制措施,有从事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化妆品卫生管理员承担本单位化妆品生产活动卫生管理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制定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化妆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建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档案。
(六)配合产品召回、不良反应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
(七)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化妆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参与保证化妆品安全卫生的其他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负责化妆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室的场所、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至少应满足化妆品微生物的检验要求。
质量管理部门必须设立与化妆品生产规模、品种、保存要求相适应的留样室或留样柜。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
第五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或企业卫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检验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至超过产品保质期后半年。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发现任何涉及化妆品卫生质量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投诉应按最初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或引起不良反应者的姓名、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批号、接触史和皮肤病医生的诊断意见。如果某一批次化妆品被发现或怀疑存在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为了确认其他产品是否同样受到影响,需要检查其他批次产品。
对产品卫生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投诉的处理,应详细记录所有的结论和采取的措施,并作为对相应批次产品记录的补充。
化妆品生产出现重大卫生质量问题或售出产品出现重大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 发现化妆品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可能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迅速、及时采取召回行动。召回的产品应被注明,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并单独保存在一个安全的场所,等待处理决定。因卫生质量原因召回的化妆品,应及时处理。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化妆品退货和召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处理意见和日期。
第五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有涉及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各项制度和文件记录,同时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设有档案柜和档案管理人员。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有效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第七章 人员资质要求
第六十条 管理者及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一)生产企业的管理者应熟悉化妆品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能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认真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有关的卫生规范和要求。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应经过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六十一条 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掌握微生物学的有关基础知识, 掌握《化妆品卫生规范》及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熟悉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了解化妆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上岗前应经卫生检验专业培训并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第六十二条 从业人员每年培训应不得少于1次,并有培训考核记录。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卫生知识、质量知识、化妆品基本知识、安全培训等。
第八章 个人卫生
第六十三条 健康检查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从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二)应按规定开展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健康监护。
(三)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六十四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勤洗头、勤洗澡、勤换衣服、勤剪指甲,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衣裤、帽、鞋,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洗手:①进入车间生产前;②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③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④上卫生间后;⑤感觉手脏时。
正确的洗手程序和方法:①卷起袖管。②用流动水湿润双手,擦肥皂(最好用液体皂、洗手液),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一个手指和手指之间,最好用刷子刷指尖。③用流动水把泡沫冲净,并仔细检查手背、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④必要时,按规定使用皮肤消毒液喷淋或浸泡,完成手消毒。⑤将手彻底干燥。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喷洒香水。
(三)禁止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不得穿戴制作间、灌装间、半成品储存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的工作衣裤、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四)临时进入化妆品生产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六十五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一)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
(二)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第六十六条 从事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防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生产操作过程中接触气溶胶、粉尘、挥发性刺激物的工序应戴口罩。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二〇〇〇年下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1.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劳动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
2.凡是入库物资做到认真核对(签证、发票、验收单),仔细清点,数量正确,质量符合要求,方能验收入库。验收一般应在当天完成,大批量进货三天内验收完毕。
3.库内物资做到勤查、勤翻,保持库内干燥,防止货物霉烂损坏。滞呆物资,回收物资,做到想方设法,积极推荐,凡是能利用的充分利用,减少积压浪费,发挥物资作用。
4.库存物资做到零整分开、分类存放,每天坚持打扫卫生,清除浮灰,每周整理仓库一次。
5.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严禁火种入库,及时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做到上班不离人,离人关闭门窗电灯,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仓库。
6.坚持原则,按规范审批手续发货。
7.物资进出要及时,准确地登帐记卡,领料单要及时归类,登帐。三天内交给材料记帐员。做到日清月结,每月与材料记帐员核对。年中、年末全面盘点清仓,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化妆品最重要的应该是防火,多写点吧。
化妆品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化妆品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一、受检产品
发证产品分为三大类12小类
(一)护肤类产品
(1)雪花膏、香脂(2)润肤乳液、洗面奶(3)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块(4)护肤水
(二)发用类产品
(1)洗发液、护发素(2)洗发膏、发乳、发油(3)头发用冷烫液(4)染发剂(5)定型发胶、发用摩丝
(三)美容类产品
(1)香水、花露水(2)指甲油(3)唇膏
二、检验依据
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
QB/T1684-93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93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2285-97头发用冷烫液
QB/T2284-97发乳
QB/T2286-97润肤乳液
QB1643-92发用摩丝
QB1644-92定型发胶
QB/T1645-92洗面奶
QB/T1857-93雪花膏
QB/T1858-93香水、花露水
QB/T1859-93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QB/T1860-93洗发膏
QB/T1861-93香脂
QB/T1862-93发油
QB/T1974-94洗发液
QB/T1975-94护发素
QB/T1976-94化妆粉块
QB/T1977-94唇膏
QB/T1978-94染发剂
QB/T2287-97指甲油
护肤水执行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以及《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
(一)按化妆品发证产品的三大类12小类进行抽样,对申请企业上报的12小类中每一小类产品各抽取一个品种(以该厂生产量大的那个产品的品种抽样)。
(二)抽样地点:生产厂仓库或商业部门抽样。
(三)抽样依据:按QB/T1684-93第6章"抽样"办法进行抽样。
四、抽样及检验程序
(一)抽样人员到受检企业按产品分类(每一小类产品抽取一种)进行封样,供感官、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用。封样数量一般产品每种为12个小包装(另加标样一个小包装)。散装产品的取样量为分装的10个小包装,每小包装量不得少于50g(另加标样)。由于检测项目的需要,指甲油取样量为10个小包装和200ml散装1瓶。唇膏取样量为15支(总重量不得小于60g)。香水取样量为20瓶(总体积不得少于200ml)。
(二)抽样人员同时在现场对每种产品"包装标志"和外观指标(包括质量允差)按每种产品的"检查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指标做出"判定结论"。
(三)抽样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必须填好"封样单"(包括现场检查的"判定结论"),连同所抽取的每种产品的企标和标样一起统一签封。
(四)被封样品交受检企业在二十天内,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五)检验机构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验。
(六)检验机构将产品的检验结果汇总(包括外观等指标)后上报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七)产品合格判定按QB/T1684-93中第七章"判定规则"判定。
仓库管理制度是指对仓库各方面的流程操作、作业要求、注意细节、7S管理、奖惩规定、其他管理要求等进行明确的规定,给出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且在广的范畴内是由一系列其他流程文件和管理规定形成的,例如“仓库安全作业指导书”“仓库日常作业管理流程”“仓库单据及帐务处理流程”“仓库盘点管理流程”等等。
下面给出范例:
10目的
通过制定仓库作业规定及奖惩制度,指导和规范仓库人员日常作业行为,通过奖惩的措施起到激励和考核人员的作用。
20范围
仓库工作人员
30参考文件
40定义
50职责
60规定
仓库工作目标
仓库工作作风及态度
61 仓储管理规定
611 物料收货及入库
6111 需严格按照”仓库单据作业管理流程”中有关“收货确认单”的流程进行作业。
6112 采购将“PO总单”给到仓库后,仓库人员需要将货物放到仓库内部,不允许放在仓库外,尤其不能隔夜放在仓库外,下班后必须将货物检查放在仓库内部。
6113 收货时需要求采购人员给到“PO总单”,没有时需要追查,直到拿到单据为止。没有“PO总单”的采购可以“PO单”代替。仓库人员负追查和保管单据的责任。
6114 所有物料确认前由采购对物料进行正确标示。新产品更应重视标示。
所有产品确认必须仓库人员和采购共同确认。新产品尤其需要共同确认。
仓库安排打印条码时对物料进行扫描确认。新产品需要仔细核对物料的产品描述,以避免出错。客服借料后如发现贴错条码应及时反馈,仓库予以更正。
6115 仓库与采购共同确认PO物料数量时,如发现如PO总单上的数量不符,应找相应采购签字确认,由采购联络处理数量问题。
6116 物料摆放需要按照划分的区域进行摆放,不得随意摆放物料,不得在规划的区域外摆放物料,特殊情况需要在2小时内进行整理归位。
6117 原则上当天收货的物料需要当天处理完毕。不测试的当天安排点数、打印条码、贴条码、打印收货确认单、进行“PO总单”入库信息的统计,点数入库。
需要测试的需要当天确认数量、放至待检区;检验完成的马上安排打印条码、贴条码、打印收货确认单、进行“PO总单”入库信息的统计,点数入库。
6118 测试借料必须填写借料单、且需要注明该物料是刚采购的PO物料还是库存物料,以便后续确认累计入库数量。测试检验完成后归还仓库需要点数确认,且需要将良品和不良品进行区分放在指定区域。
6119 仓库入库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每一个PO入库物料进行数量确认,即是确认登帐入库数量和实际入库数量(可查贴条码人员最后点数数量和自己点数确认的数量)是否相符,不符合的需要追查原因到底和解决完成。(有借料的需要见到相关单据,测试坏的需要补单且不能登帐入库,如登帐入库需要开“退厂通知单”扣除等同入库数量)。
61110 入库物料需要摆放至指定储位,物料盒放不下时可以放在箱子里,箱子不能放在超过2米远的地方。
61111所有入库物料需要贴完条码,且外箱上需要有物料标示,包含物料SKU和储位信息。
61112 “收货确认单”需要按流程要求先给仓库入库人员确认登记再给到仓库经理签字后才能给到采购。
612 客户退料
6121 需严格按照”仓库单据作业管理流程”中有关“客户退货单”的流程进行作业。
6122 如客服部门未按流程要求负责对客户的退料进行登记,并标示SKU、数量、填写“客户退货单”,可要求客服部门处理。
6123 测试检验完成后可及时进行入库,登帐需要查核清楚是否需要登帐入库。
613 物料出库(出库调拨领料)
6131 需严格按照”仓库单据作业管理流程”中有关“取货单”“出库单”“调拨单”领料单“的流程进行作业。
6132 包装组给到的取货单无特殊原因当天必须全部完成取货。欠料的在每天下班前补货完成。
6133 取货单按照储位分类的原则进行取货,取货错误由出货组负责统计。
6134 取货时注意胶盆不要堆积过高损坏产品。取完货后将推车放在出货组指定位置。
6135 淘宝组、韩国日本组出货(调拨)需要按要求制作“出库单”(“调拨单”),注明登帐流水号和其他要求的信息。未按要求注明的可要求责任部门更正后再予发货。
6136 “出库单”(“调拨单”)发完货后需要及时将物料给到相关部门,并要求其签名确认。
6137 内部领料需要部门主管签字,总经理签字方可发货。
614 物料借料
6141需严格按照”仓库单据作业管理流程”中有关“借料单“的流程进行作业。
6142 “借料单”上特别需要注明物料PO号,以便于后续识别进行物料入库作业。
6143 已办理归还的可以装订存档,未归还的不予装订,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追查,直到归还物料或开具相关单据作归还手续。
6144 物料借料和归还时仓库办理人均需要签名确认,借料人未签名的不予办理借料。
615 物料报废
6151需严格按照”仓库单据作业管理流程”中有关“报废单“的流程进行作业。
6152 发现库存物料不良时需要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处理。
6153 需要严格区分开库存物料报废部分、采购PO来料不良不能退回报废部分、客户退回不良报废部分并分别保管和做标示。
616 退厂物料处理
6161需严格按照”仓库单据作业管理流程”中有关“退厂通知单“的流程进行作业。
6162 采购来料不良物料需要及时给采购处理并要求其签字,可以暂放仓库。
6163 不良物料不允许给采购办理借料以充不良数量。
617 7S管理(含门禁)
6171 5S管理
61711 每天按照5S管理的原则由责任人根据卫生值日表对负责区域内进行清洁整理工作,清理掉不要不用和坏的东西,将需要使用的物料和设备按指定区域进行整理达到整齐、整洁、干净、卫生、合理摆放的要求。
61712 5S工作可以在空余时间和每天上午下班和下午下班前进行。
61713 部门将根据工作结果进行评分,作为奖金的依据。
61714 考量物料区域摆放是否合理,并做合理摆放和规划。
6172 节约
61721 每天中午下班、下午下班后由7S卫生值日人将电灯、电器、马达开关关闭,下午下班需要关电脑、饮水机。
61722 平时注意节约用纸、文具、包装材料,爱护使用设备、电脑等。
6173 安全
61731 每天下班后由7S卫生值日人检查门窗是否关闭,按仓库十二防”安全原则检查货物,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61732 门禁管理:非仓库人员谢绝进入仓库,如需要进入必须予以登记方可进入。
61733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禁止明火,发现一例立即报告处理。
61734 高空作业需要使用作业车,并注意安全。
6173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保证人员安全。
61736 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61737 不得私自乱接电线和使用电器用品以保证安全用电。不得私自拆接、改变网络线路。
61738 由仓库管理责任人定期检查消火栓、灭火器。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618 物料管理(异常处理及呆滞物料处理)
6181 物料品质维护:在物料收货、点数、借料、贴条码、摆放、入库、归位、储存的过程中,遵循仓库“十二防”安全原则,防止物料损坏,有异常品质问题进行反馈处理。
6182 发现物料异常信息,如储位不对、帐物不符、品质问题需要及时反馈处理。
6183 每月对库存物料进行呆滞分析和召开会议进行处理,根据处理结果对物料进行分别管理。
6184 保持物料的正确标示和定期检查,由仓库管理责任人负责。对标示错误的需要追查相关责任。
619 单据、卡、帐务管理
6191 仓库所有单据需要按照““仓库单据作业管理流程”中的登帐方式和要求当天按时完成。
6192 需要给到财务的单据打印电脑联和手工单据一起给到财务。
6193每月的单据登帐人员需要保管好。上月仓库所有单据统一由指定责任人进行分类保管。遗失需要追查相关责任。
6194 仓库对贵重物料、包装材料进行卡帐登记,由指定人员管理。
6110 盘点管理
61101 盘点人员根据“仓库盘点作业管理流程”对物料进行盘点。
61102 盘点时作业人员根据“盘点内部安排”文件进行相关作业。
61103 盘点过程中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反馈处理。
61104 盘点时需要尽量保证盘点数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盘点粗心大意导致漏盘、少盘、多盘,书写数据潦草、错误,丢失盘点表,随意换岗等,不按盘点作业流程作业等需要根据情况追查相关责任。
61105 盘点初盘、复盘责任人均需要签名确认以对结果负责。
6111 帐物不符处理
61111 库存物料发现帐物不符时需要查明原因,查明原因后根据责任轻重进行处理。
62 包装管理规定
621 数据导出及打印取货单
6211 无特殊情况当天的销售数据必须当天导出且生成取货单给到仓储组安排取货,且如估计星期天销售量在3500个单以上时需要提前在早上8点到公司导出数据生成取货单。下午的销售单也需要打出来安排发货。
6212 在销售量大时需要在早上安排包装德国客户产品,避免很晚才包装完成导致物流公司不能配合出货。
622 包装前物料确认
6221 需要按要求在物料进行包装前检查物料是否有取货错误及其他错误并在“仓库错误统计表”中予以登记。
6222 有取货错误的根据工作繁忙的程度需要查核取货错误的原因和责任人。
623 包装过程
6231 包装人员在包装产品前需要检查信封、宣传单、其他包装材料是否正确、并熟知包装要求和规范,根据取货单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和不要遗漏宣传单。
6232 包装完成后的产品不要堆积过高以防产品压坏和倾倒。
6233 包装过程产生的垃圾需要放入垃圾桶或空余时间将包装纸屑和废品放入垃圾桶。
6234 定时或中午下班和下午下班后检查包装拉下是否有垃圾堆积,并由7S卫生值日人及时清理。
624 扫描包装产品贴客户地址
6241 在扫描客户地址发现异常需要及时处理,需要保证扫描速度,当扫描速度影响后续包装速度时需要协调安排人手处理。
6242 根据客户分拣信息对产品进行初步分选。
625 其他国家分选
6251 在非德国货物的分选过程中,需要仔细核对,避免出错。
6252 在分选完成后需要再一次对袋装产品进行国家和标牌的确认,看是否出错,由责任人负责。
6253 最后需要根据“大量邮寄空邮清单”对所有非德国产品进行最后发货确认。
626 德国件、新西兰件分选
6261 德国件、新西兰件的处理由指定人员负责,在点数、称重、记数、表格统计的过程中需要仔细认真,杜绝和其他国家的产品混在一起,和其他国家分选人员讲清楚不能把产品混入德国类产品。
6262 在装箱过程中以品质保护的原则进行处理,避免压坏产品。装箱完成后总称重时仔细记录。
6263 在发货统计表格制作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发货所有环节万无一失。
627 7S管理
6271 相关规定要求同617
63 仓库工作作风及态度
631 仓库工作人员应该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作风,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
632 仓库工作人员倡导细心(严谨)、负责、诚实、团结互勉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64 其他
641 下达的工作任务无特殊原因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且保证工作品质。
642 需要请假的需要事先提前1天办理请假手续,特殊原因的需要当天在下班之前2小时办理请假手续。
643 已安排加班人员需要到指定人员处登记“仓库加班情况记录表”并审核批准。未按要求打卡的需要到指定人员处登记“仓库未打卡情况记录表”并审核批准。
643 仓库每日根据“仓库工作品质统计表”对各组进行评比并进行工作指导和总结。
644 上班时间需要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玩闹、睡觉、长时间聊天、不应擅自离开岗位,不得以私人理由会客等。
645 安排加班的需要到指定人员处登记“仓库加班情况记录表”。
646 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647仓库人员调动或离职前,首先必须办理账目及物料、设备、工具、仪器移交手续,要求逐项核对点收,如有短缺,必须限期查清,方可移交,移交双方及部门主管等人员必须签名确认。
648对于在工作中使用的的办公设备、仪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细心维护,如造成遗失或人为损坏,则按公司规定进行赔偿。
649 仓库人员要保守公司秘密,爱护公司财产,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反馈。
65 奖惩规定
651 工作评估
6511 部门将定期根据“绩效考核表”对员工的表现和业绩进行评估,以便于:
65111肯定员工的工作成果,鼓励员工继续为公司作出更大的贡献;
65112 检查工作表现是否符合岗位的要求;
65113 衡量是否能按所制定的工作要求完成工作;
65114工作评估将以一定方式与员工沟通,以鼓励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就工作的要求和工作成绩进行讨论和交流,以提高工作效率;
65115创造互相理解的气氛,以鼓励员工团结一心地工作,以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及经营目标。
6512 对未达到工作表现要求的员工,公司将视该员工不能正常工作,并对其提供进一步的培训或调整岗位。
652 奖惩级别
6521 奖励
65211 通报表扬: 对于日常工作表现优良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书面表扬”,并予以通告。
65212 嘉奖:对于日常工作表现突出的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表扬”,并予以通告,奖励50元。
65213 小功:对于在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给予记“小功”,并予以通告,奖励100元。
65214 大功:对于在工作上有特大贡献的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小功”,并予以通告,奖励150元。。
6522 惩罚
65221通报批评:对于日常工作表不好的不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书面警告”处分,并予以通告,不予以罚款。
65222 警告:对于日常工作表现差的不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警告”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50元。
65223 小过:对于违反仓库管理规定且损害到公司利益的给予记“小过”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100元。
65224 大过:对于严重违反仓库管理规定且损害到公司很大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150元,数额巨大的根据公司财产损失的20%予以罚款,并提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53 奖惩原则
6531 仓库奖惩规定本着公平、合理、公正、有效的原则进行处理,起到激励、惩罚、指导、纠正的作用。
654 奖惩规定
6541 奖惩评估小组:由仓库经理、仓库组长组成奖惩评估小组,对责任事件进行评估。当评估小组人员为当事人时,由2名资深仓库人员代替评估。
6542 奖惩结果最终由评估小组确定,并告知行政部及沟通并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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