敷眼膜前需要先涂眼霜吗?
不必要。 眼膜是一种用于涂抹眼睛的护肤品。 它在性质上与面具相似。 可以快速补水,消肿,去除黑眼圈。 眼霜是一种用于涂抹眼睛的护肤品。 类似的,它还有保湿、保湿、去除眼袋、黑眼圈、眼部皱纹等功能。通常,敷完眼膜后,还需要清洁眼睛。 如果在敷眼膜之前先涂眼霜,眼膜的营养就会被冲走。 因此,不需要在敷眼膜前涂抹眼霜,而是在敷眼膜后涂抹眼霜。
敷眼膜前涂眼霜的坏处1、影响眼膜的吸收:眼膜一般在洁面后使用。 如果先涂眼霜再涂眼膜,皮肤上已经有一层眼霜作为屏障,天然眼膜的营养无法更好地渗透到皮肤中。 皮肤会最先吸收眼霜的营养。
2、降低眼霜的效果:在敷眼膜之前涂眼霜也会降低眼霜的效果。 这是因为敷完眼膜后,要用清水冲洗眼睛。 在冲洗过程中,很容易去除眼霜。 成分也被冲洗掉。
3、眼膜营养流失:眼膜营养丰富。 敷上眼膜后,眼睛周围的皮肤会感觉非常水润舒适。 后续使用眼霜可以更好地锁住肌肤中的营养成分。 如果敷完眼膜之后什么都不用,刚刚添加的营养就会慢慢流失。
眼膜后涂眼霜的好处眼霜有很好的保湿效果,可以淡化黑眼圈、眼袋、眼部皱纹等,是眼部基础护肤品之一。 它通常在夜间使用,具有夜间修复的功能。 敷完眼膜后涂眼霜。 除了眼霜原有的功能外,眼膜中的营养成分可以更好的保留在皮肤中,让眼膜发挥最大的作用。
如何正确使用眼膜和眼霜眼膜的正确使用频率:每周1-2次。 眼膜比眼霜含有更多的营养。 它是一种紧急眼部护肤品。 能在短时间内快速消除眼部问题,让眼睛焕发光彩。 正因为如此,眼膜不宜频繁使用,否则会导致眼部皮肤营养过剩,一般每周1-2次,每次15-20分钟。
正确使用眼霜的频率:眼霜可以每天使用。 眼霜是眼部的基础护肤品。 就像水霜一样,每天都可以使用,最好早晚各使用一次。 眼霜的主要成分是维生素、天然植物提取物、氨基酸等,分为保湿眼霜、保湿眼霜、抗皱眼霜等,可以根据自己的年龄和年龄选择合适的眼霜产品。 皮肤状况。
Tips:眼周肌肤是整个面部最脆弱的部位。 它的角质层薄弱,很容易长皱纹,不能忍受过于营养和保湿的护肤品。 因此,眼周肌肤只能使用眼部专用护肤品。 其他面部护肤品不宜涂抹于眼周肌肤,否则容易导致营养过剩,长脂肪粒。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指企业生产和销售化妆品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3、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
扩展资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统一印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换(发)证的实际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领取。
二、为保证核发和换发许可证工作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检查要点的要求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一些生产条件简陋、生产管理混乱、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不予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换证工作的时限要求,确保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2号)》
目前有很多种眼贴,效果好的也就这几家。如果是黑眼圈眼袋,推荐使用雅诗兰黛的,虽然贵了点,但效果确实好。如果是用于缓解眼疲劳眼干眼涩这些,可以使用珍视明、摩尔视立佳眼贴,这两家的使用效果都挺好,物超所值,尤其是摩尔视立佳,10种成分,贴的时候感觉比别家的都好,揭下来后眼睛看东西特亮!眼贴一般是用于缓解眼疲劳症状的尤其是眼睛干涩不舒服的时候贴,眼膜属于化妆品,黑眼圈眼袋这些。
qb/t2872的化妆品合格的。
QB/T2872是面膜的执行标准,是有关部门发布的一个标准执行编号,说明是正规厂家生产。如果没有这个标准的字样,说明产品可能不达标,这时候就需要慎重选择。
QB/T2872是国内对面膜这一品类的统一执行标准,不管你是片装面膜、睡眠面膜、水洗面膜、眼膜,只要是这类的膜类产品全部标准都是2872。
qb/t2872的化妆品
面膜行业新标名称为QB/T 2872-2017,从名称、产品分类、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等多维度出台了详细的技术标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也同时宣告,执行十年之久的面膜行业标准QB/T 2872-2007正式退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14号》文件,五项化妆品行业新行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脱毛产品首次出现行业标准,而面膜则由即将推行的QB/T 2872-2017替代现行的QB/T 2872-2007。
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实施指南与释义有看过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面板、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资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储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资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资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名称的规定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展示面是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补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如开启后能够复原的情况,可视为不破坏销售包装。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一、关于商标名
二、关于通用名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描述产品的主要原料、用途和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是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是可以经常加入一些修饰渲染词语,使得产品名称更加优美时尚如:XX星光灿烂保溼洁面乳,XX鎏金眩彩眼影膏。
三、关于属性名
产品的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的客观物理形态的用词,如膏、霜、水、液、粉、啫喱等。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如“XX护肤精华”,“XX一洗白”。
但是对于消费者和行业内已经广为知晓其属性的产品,以及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如眼影、口红、面膜、眼膜、粉底、甲彩、眼彩、唇彩、颊彩、腮红、护发素、精华素、发膜、胭脂等。
此外,产品名称如果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有规定,则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名称的一个补充规定。
产品的“奇特名称”,又可以被称为“创新名称”,是指企业在产品的创新宣传方面创造,而此前没有被行业广泛使用的新名称,在其所使用的“奇特名称”临近位置用相同的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划地域。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标识的规定。
以往的化妆品生产方式都是由生产企业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但随着委托加工的形式逐渐增加,一个产品者、销售者、责任者可能并不完全统一。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的真正生产加工地,经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准确定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找到生产地,控制事发展。
一、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
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所在地,即产品内容物的成分和配比最终形成的企业所在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并不是生产的最终完成地,分装工序依然属于生产过程。我们对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确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特点而确定的。
对于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 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3 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1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等,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的制造”地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2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所在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
3胶囊样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所包覆的内容物”的制作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4 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新增部分原料的产品,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新增部分原料”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 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二、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具体标注方式
1 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方式,由“引导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
2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如“上海”,“江苏”,“安徽”等。
三、关于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的特殊情况
1 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时,根据上述规定,在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时,可以通用一个标签,但在标签上须将实际生产加工地和责任企业的名称及地址逐一列出;并在对应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处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可采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等,用能被消费者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给消费者,如在标签上写上“产地程式码见批号末尾字母”
2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间协作完成,部分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责任方为中国境内企业并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按照上述原则判别实际生产加工地。若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国境内,则按本条规定进行标注;若实际生产加工地为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时,则实际生产加工地应标注到实际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其他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的规定。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是指产品制造行为的组织者或者承担者,是负有产品质量法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即地址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符。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记注册是指企业设立公司之初,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养执照的行为。
二、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1 关于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企业生产行为的一种,即产品的拥有者将自己产品委托给他人完成生产行为的生产方式,也是甲方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乙方生产,并由甲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方式。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的界定,是指委托方将含有直接与内容物接触的工序进行委托的行为,可以是内容物的制造、成型和灌装以及含有上述工序中任意一种工序的加工行为。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具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不具有,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 关于分装
分装是指不改变内容物的半成品配比、外观和特性等,在生产企业完成最终制造工序之后,由另一家企业承担将此内容从大包装分别填充至单个分包装的过程,可以是这个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也可以不是最小销售包装。
三、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3 当分装企业接受委托企业委托,为委托企业实施分装,标贴委托企业商标出售,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责任。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装,应按照委托加工的标注要求和分装的标注要求处理。
四、关于化妆品分装资讯的标注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按照类别具体可分为生产许可和分装许可,具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生产或者分装化妆品,具有分装许可的企业仅能进行化妆品的分装而不能进行内容物的制造。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分装情况的应增加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分装字样。如同时存在委托加工,委托加工资讯还需按照本条释义要求标注的内容进行标注。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照本释义相关条款内容标注。
例:
XXX护手霜
生产者: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生产者”三个字可不标
地 址: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上海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xxx路xx号可不写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出品或写“经销”
地 址:上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上海xxxx有限公司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XXX护肤水
上海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
上海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广州XXX化妆品公司半成品产地
产地:广东所在省
分装企业:上海xxxx有限公司
分装地址:上海xx路xx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日期的标注要求的规定
化妆品日期的标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1 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形成最终销售包装的日期,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者包装日期等,标注必须带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予产品的编号,是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标注要求为: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采用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识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可不标注在可视面上。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净含量标注的规定。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按照化妆品存在的3种状态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标注要求具体如下:
1 液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一定体积但不具有固定的形状,可快速流动的产品,如化妆水等,宜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2 固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体有一事实上体积和形状的产品,如化妆粉块,应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3 半固态或者黏性化妆品指介于固体和液体之间的化妆品,具有相对的流动性,如蜡状、膏、霜、乳液状化妆品,可以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2010年6月份实施,暂不讲解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执行标准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的规定。
产品标准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释出的顺序号和标准释出的年号组成,年号在标签中标注时不需要标注。
化妆品属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方式也是采用逐批抽样检验的形式,既可以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也可以在运输包装箱内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规定标注。
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QS标记,如沐浴剂。
第十五条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资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储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宣传的一些相关规定。
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用语,例如:治疗、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汉高血压、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吸附铅汞、除溼、润燥、班立净、无斑、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见100号令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型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型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的内容和字型大小要求的规定。
强制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必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及宜标注的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委托加工和分装资讯视产品实际情况标注。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以下内容:净含量,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编号及标准号。
客户进口化妆品首先要了解清楚是普通化妆品还是特殊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分类: 1发用品 2护肤品 3彩妆品 4指(趾)甲用品 5芳香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 1育发类 2健美类 3美乳类 4染发类 5烫发类 6防晒类 7除臭类 8祛斑类 9脱毛类
所有外国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化妆品(含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澳门),在进入中国大陆销售时,必须到中国国家相关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化妆品进口操作流程:
①卫生部注册/备案(接收单位: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②制作中文标签(2006年4月之前需要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备案,现已取消备案);③通关(含标签审核,海关);④上市销售。
化妆品进口需要的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关于“疯牛病”有关问题的承诺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进口化妆品报关需提供其中文标签、货物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产品成分表、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报检、报关委托书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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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四年七月一日年开始,国家卫生部简化进口化妆品程序,特殊类产品仍沿袭原有的注册制,而普通类产品则实行备案制。二者在程序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前者在受理后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评。 ①进口普通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材料审核、核发备案凭证等程序。 ②进口特殊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注册、材料审评、核发注册批件等程序。 注册(备案)完成后由卫生部颁发行政许可:普通类颁发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特殊类产品颁发批件,格式为:卫妆特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5化妆品卫生部申报主要涉及哪些机构? 化妆品的申报,主要涉及到四种机构:①检测机构;②受理办公室;③评审委员会;④行政审批部门。 检测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负责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受理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并负责安排参加评审会;将评审意见通知企业;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卫生部;发放证书等。具体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 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了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的产品进行进一步审核,如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则予以上报或批准,经批准的产品发给化妆品批准文号。 6到哪做检验? 进口化妆品可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以下三个单位进行检验: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7要做哪些检验项目?周期多长? 化妆品一般要进行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PH值测定、急性经口毒性等毒性试验、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 检验时间一般在2-4个月,特殊功能化妆品因为要做人体试验,时间稍长。 8卫生部化妆品评审会每年有几次? 卫生部化妆品评审会每两月召开一次,进行特殊类产品的审评,分别在双月的中旬开始,每次评审会历时约10~15天。非特殊产品则不受此周期的限制。 9 进口化妆品需提供哪些资料? 普通类: (一)检验申请表; (二)检验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说明书; (四)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特殊类: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十)可能有助于产品审评的其它资料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10 对化妆品配方有什么要求?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 (7)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附原料的来源、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8)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 (9)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 (1)配方中紫外线吸收剂含量超过05%的非防晒产品,除需常规检测外,还应进行紫外线吸收剂量检测、光毒试验和变态反应试验; (2)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 (3)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 11 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吗? 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 (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原件1份。 12化妆品申报一般需要多少费用? 化妆品申报费用主要分为两部分:样品检验费用和评审费用。 样品检验的费用没有国家统一定价,各检验机构价格均不相同,且与所要申报的类别密切相关。普通化妆品一般在4000-8000元,特殊功能化妆品稍高,但一般也不超过3万。 以上费用,再加上一些证明材料的公证和翻译费,就是正常的申报费用了。 13如何加快审批进程? 化妆品申报的周期,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评审周期;检验周期;资料准备情况;评审政策。 化妆品的评审会议,主要是特殊类产品,能否赶上当期的评审会。 化妆品的检测周期见前。 资料准备的情况,会影响申报的周期。如果资料准备较好,评委会没有异议或只需稍加修改,则可缩短申报周期,否则会延长申报的周期。 评委会可能会对某些技术问题提出新的看法,需要补充试验,或需要申报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则可能会延长申报周期。 总之,如想缩短化妆品申报的周期,则需合理安排各个环节的时间,准备好申报材料,但不排除会受到评审政策的影响。 14需要提供的证明性材料有哪些? 主要为以下三种: (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2)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3)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前两种都需要进行翻译和公证,后一种如果不是使用中文,也需要翻译和公证。 15哪些国家需要提供疯牛病检疫证明? 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兰、奥地利 16可以多个产品申请一个批号吗? 原则上不可以。卫生部批准进口的化妆品每一品种批准一个批号。但有特殊规定的种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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