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是不是一定要做备案

化妆品是不是一定要做备案,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产特殊用途用途及进口化妆品(包括特殊类和非特殊类)实行申报审核制度: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领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领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自2014年6月30日起,应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扩展资料

1、我国对于化妆品基本分为两大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特殊用途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美白)、防晒等具有独特功效的化妆品。我国把药妆也归类于特殊用途化妆品。

(2)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则是不含有以上特殊功效的,比如单纯的润肤水之类,祛痘、去皱、抗氧化等现在都算非特。

2、在通过网络选购化妆品时,一定仔细查看产品的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以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及“化妆品”栏目查询产品的真实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 

人民网--时尚--网购化妆品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

化妆品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产品发布时,必须正确选择品牌、填写化妆品批准文号(其中进口化妆品需填写化妆品批准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填写化妆品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填写备案编号)和产品名称、规格等信息。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宣称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功效产品需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申请,获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

若您的商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请各位商家自查是否在标题、主图、页面、产品上宣传以上特妆功效,并重点自查是否在功效属性中是否滥用以下特妆类功效:

除臭、唇部防晒、淡斑、淡化暗斑、淡化乳晕、防晒、防脱、防脱发、防脱生发、防紫外线、分解黑色素、丰胸、抗氧化美白、美白、美白保湿、美白清爽、美白提亮肤色、美白滋润、美体、祛斑;

祛斑抗衰老/抗皱、祛斑美白、去狐臭、去角质美白、染发、染头发、染色固色、晒后修护祛斑、收缩毛孔祛斑、手部美白、塑身、塑造轮廓、烫发、脱毛、纤体、胸部紧实、眼部防晒、育发、去狐臭。

具体违规词汇不限于此。

若您的商品属于上述九大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请尽快在商品编辑页面及时提交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行校验,系统将自动匹配特殊功效的产品类别(无需手动选择),卖家仅可选择非特殊用途类的功效。

首先确认产地和是否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已填写,且与批准文号的类型相符,仔细核对产品类型(产地+是否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批件文号的格式,见下图示例:

若商品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字母G+8位数字,举例:国妆特字G20170001

若商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省的缩写+字母G+妆网备字+10位数字,举例:粤妆网备字2017000001

若商品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进字+字母J+8位数字,举例:国妆特进字J20170001

若商品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备进字+字母J+8位数字,举例:国妆备进字J20170001,或最新试点的自贸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网备进字+(省的缩写)+10位数字,举例:国妆网备进字(沪)2018000001

若您的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已选产地为中国,功效包括特殊功效时报错:

请取消在“功效”里对特殊功效的勾选后,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系统会自动匹配该商品的特殊功效。

扩展资料:

一、化妆品产品描述规范:

商标品牌细节图展示,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商家需在发布产品时明示以下信息:

1)全成分展示要求,展示可用文字或形式,展示要求文字清晰可见。

2)原产地:

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有效期:有效期不可以写详见产品外包装,必须具体展示,例如“保质期×个月”

提醒:

如商品销售时剩余保质期少于一年(针对保质期大于或等于三年的商品)或少于三分之一(针对保质期小于三年的商品)的必须如实说明,且需展示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剩余保质期少于180天(针对保质期大于或等于三年的商品)或少于六分之一(针对保质期小于三年商品)的商品禁止销售。

4)产品主要性能、适用人群

5)使用说明要给出正确的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顺序)

产品描述中不得含有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如:无效退款)、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详见国家关于《化妆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二、化妆品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在天猫上出售的所有商品的最小销售包装需包含化妆品使用说明,该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化妆品的名称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4、应标注委托生产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净含量。定量包装的化妆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注净含量。

6、化妆品成分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或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7、保质期、化妆品销售包装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1)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

9、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10、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11、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12、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本部分3和4及6~8中的内容。

注:以上要求均来源于《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建议自行参阅相关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天猫官网-行业标准:化妆品法律法规知识

淘宝网-特殊用途功效宣称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管控通知

是的,正规的化妆产品都需要在药监局备案。

“药监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简称,也就是说,如果不确定化妆产品是否是合法的产品的话,就可以在药监局上面查看是否备案。一般来说,在药监局备案了的化妆品,如果是符合自己使用条件的话,都是可以放心使用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

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词条 - 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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