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哪里有化妆品检测机构

哈尔滨哪里有化妆品检测机构,第1张

化妆品检测的产品范围:

1、化妆品非特备案

2、化妆品产品检测(清洁类、卫生类化妆品、护肤类化妆品、护发类化妆品、美容类化妆品,美发类、口腔卫生类)

3、日化产品(洗涤剂、洗洁精、洗衣液、洗衣粉等)

4、一次性卫生用品(纸巾、纸尿裤、卫生护垫等)

5、消毒产品

化妆品检测项目:

1、非特化妆品备案

一般的化妆品产品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重金属。

祛痘除螨类化妆产品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重金属、甲硝唑及抗生素(烟酸美满霉素、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烟酸多西环素、氯霉素等)

去屑类化妆产品主要检测项目:微生物、重金属、去屑剂四项(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唑、吡罗克酮乙醇氨盐)

其他化妆产品检测项目:甲醇、PH值、防晒剂、α-羟基酸有 5 种(包括酒石酸,乳酸,苹果酸,乙醇酸,柠檬酸)等;

2、化妆品产品质量检测与评价包括哪些指标要素:

微生物指标、重金属(铅砷汞镉铬等)、限用物质分析(抗生素、塑化剂、着色剂、香料等)、防腐剂(防腐剂、防腐挑战等)、禁用物质测试(糖皮质激素100项、雌激素、雄激素等)

3、日化产品检 测项目有哪些

微生物(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重金属、稳定性、总活性物含量、甲醇、甲醛等

4、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测项目有哪些

物理性能、卫生指标(微生物、重金属、荧光物质等)

以上是关于化妆品检测相关的信息,由百检化妆品检测平台整理,希望帮助到你,望采纳

导语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工作几乎是每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法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从事的内容,该工作虽然不难但是较为繁琐,而且经常会遇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情况出现,下面就由我带领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要点

1、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 中文产品名称 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注在主视面)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2015版化妆品生产技术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2、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3、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4、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5、如果加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汉字字体大于英文。

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 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

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7、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

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测机构也不会受理。

8、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测,哪个先做? 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

答:备案检测机构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9、配方表中,复配原料需要逐个列出,如果不知道每个原料成分是什么,怎么办?

答:法规要求产品配方中的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10、如果包装上标示的一些成分与实际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有些不同,怎么办?

答:企业应保证产品包装上的成分与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成分基本一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复配原料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但在网上备案时则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

11、如果产品包装上英文大于中文,上传包装做非特备案,是否可以通过?

答:依照现行的标签法规和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相对应的中英文,英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12、风险评估报告是加工厂自己做,并且留档被查吗? 是否需要上传到食药监网站?

答: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己制作,留档备查,无需上传到备案平台。

13、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么备案?

答:双方都需要备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注意:委托方先备案,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关联备案即可。

14、网上备案之前是不是必须先送样检测?

答:2017年8月3日,广州市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填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信息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指出,广州市化妆品企业在“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系统”填报产品备案申请资料时,需一并填写产品送检机构及检验报告的信息。

其他备案平台目前备案时不需要上传检验报告,但是备案后2个半月内需要检查备案资料,包括检验报告。现场审核资料,如超期将通报责令整改。

15、美容化妆品工具,如修眉刀,沐浴露、洗脸皂是否要非特备案?

答:美容化妆品工具,如修眉刀,化妆刷等不需要备案,但是沐浴露、洗脸皂等面部或身体表面清洁用品属于化妆品,需要备案。

16、某款产品已经停产,是否需要注销备案信息?

答:若市场上仍有流通建议暂不注销,但是生产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告知情况予以备案。

17、上传照片需注意什么?

答:新规要求提供产品制成成品包装的实物照片,而不是包装设计图,这对于新产品来说就比较麻烦,因为备案和上市之间有一段时间差,一旦备案不通过,或者产品包装需要修改,那么这之间就会出现不可避免的成本消耗。还有,对于组合成套产品如何进行非特备案,单品备案,照片平面图务必有单品平面、立体图和套盒大合照!

对于委托加工的产品如何进行非特备案,这在不同地方的食药监局的管理口径是不一致的,有的地方能通过,有的地方不能通过。

还有,对于组合成套产品如何进行非特备案,相关规定也不细致,不统一,那么企业也只能先把每一个单个产品先备案,再等待进一步的政策对组合套装做出细化规定。

功效字眼选用注意

1、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 “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或者“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 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  这样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

3、“全效洗衣液中”的“全效”及“强效洗衣液”中的“强效”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

答:洗衣液不属于化妆品,不需符合化妆品的命名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专效、神效、速效、极效、超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至尊。

4、产品名称或标签中能否含有“即时” 和“修复” ?

答:除了《化妆品命名指南》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有些可用在品名不可用作描述作用。

5、“基因亮颜无痕”这个产品名称是否可以?

答:“基因”“因子”“干细胞”“干扰素”有可能涉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请谨慎使用,而“无痕”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请谨慎使用。

6、医疗用语或医学名人,也不能用于特殊类化妆品的宣传中吗?

答:医疗用语和医学名人(包括但不限于:神农、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孙思邈、南丁格尔、白求恩。)等词语,不能用于所有化妆品的命名和宣传词语中。

7、产品已经办理了防晒的特证, 或者祛斑的特证 ,但产品名称 中也有用到美白相关的字词,这样还能正常销售吗?是否合规?

答: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祛斑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已经具有祛斑的特证,则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宣传美白作用。

8、“有机”“纳米”“中草药”“汉方”“无添加”“补血”“新生”等字眼均被列入“禁用语”清单。

9、虚假夸大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复活、再生、新生、更生、重生、整形、微整、整肤、换肤、抗疲劳、丰乳、丰胸、高渗透、透皮、激活、活细胞、减肥、瘦、净脂、清脂、吸脂、燃脂、溶脂、抗氧、零负担、敏感、纳米、强壮、热能、、透活、微导、无添加、纯天然、纯植物、生态、有机。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要求

上市前强制备案——法定义务

上市后专业监管——法定职务

上市后信息公开——阳光运作

上市后社会监管——社会共治

备案后现场审核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如系委托生产或生产企业:被委托方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系委托生产:需提供委托生产合同及产品目录;

4、产品市售包装(必须出示);

5、产品配方(必须出示);

6、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必须出示);

7、产品技术要求(必须出示);

8、产品检验报告(必须出示);

9、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10、产品风险评估资料(未进行毒理学试验的产品);

注:5-10项装订成册。

化妆品进行产品备案的方法: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备案资料相关要求

1、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详见: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的通告)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2、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4、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

6、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自治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也可委托内地检验机构):自治区疾病预防中心,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7、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8、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扩展资料:

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么去备案?

答:双方都要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备注:委托方先备案,取得备案号后,把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备案即可)

2网上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答:网上备案只需两样,一是产品配方,二是销售包装的上传。(上传分为:平面图、立体图)

3备案的注册商标可以使用哪些?

答:可以使用R的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TM,纯英文的商标,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明。

4我们产品配方中均有香精成分,但是我们不标注在包装上,那么提供给你们检验的话,也不提供这个成分,上传网站也不上传这个成分,是否可以?

答:新政策要求写“产品配方为产品的全成分配方”。

5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在主视面)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6哪些产品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吗?

答:按照法规要求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目前不属于产品许可证申证范围,可不用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

7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以及“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8御方、滋养、平衡调理、营养、渗透、收缩毛孔、抚纹、天然这些词可以用吗?

答:只要不使用夸大、绝对、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等违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9生产日期组合: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这样可以吗?

答:产品的日期标示中只要含有两组组合日期标示方式中的其中一组即可,如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组合,此时若额外标示了生产批号也是可以的。

10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11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1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这样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

13产品名称或标签中能否含有“即时”和“修复”?

答:除了《化妆品命名指南》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14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15如果我们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

1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

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17抗皱属于非特,还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共分为9大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防晒和除臭,这9大类之外的化妆品均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8限用日期用英文标示可以吗?如:EXP20170611 ,说明:保质期三年。

答:请参照GB。

19目前的执行标准用国标GB,还是轻工业标准QB?

答:产品的执行标准是什么标准,就在标签上标示什么标准。若同一种产品新发布了国家强制标准GB,则相应的行业标准自行作废。

20产品已经办理了防晒的特证,或者祛斑的特证,但产品名称中也有用到美白相关的字词,这样还能正常销售吗?是否合规?

答: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祛斑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已经具有祛斑的特证,则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宣传美白作用。

21基因亮颜无痕,这个产品名称是否可以?

答:“基因”有可能涉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请谨慎使用,而“无痕”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请谨慎使用。

22医疗用语或医学名人,也不能用于特殊类化妆品的宣传中吗?

答:医疗用语和医学名人等词语,不能用于所有化妆品的命名和宣传词语中。

23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

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验也不会受理。

24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验,哪个先做?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

答:备案检验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25配方表中,复配原料需要逐个列出,如果不知道每个原料成分是什么,怎么办?

答:法规要求产品配方中的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26如果包装上标示的一些成分与实际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有些不同,怎么办?

答:企业应保证产品包装上的成分与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成分基本一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复配原料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但在网上备案时则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

27哪些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有QS标志,哪些不需要?

答:依照现行的工业生产许可证申报产品类型,需要取得QS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示QS标志,而不再QS申请范围内的产品,则不需在产品标签上标示QS标志。

28如果产品包装上英文大于中文,上传包装做非特备案,是否可以通过?

答:依照现行的标签法规和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相对应的中英文,英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29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过的产品,是否需要重新做备案检验报告?它的办理程序是否可以理解为重新备案一次?

答: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过的产品需要重新做备案检验报告,可以说是重新备案。

30已摆在货架上的商品,销售周期有3年,也可能2015年还在货架上销售,那些标签也有不正确的地方,那被抽查到了,会不会处罚?客户旧的不正确的包装印了很多,最迟可以用到什么时候?

答:化妆品的标签标准GB 52963是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化妆品命名指南》也是于2010年2月开始实施的。即从法规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标签就应该符合法规标准要求,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会被处罚。若有旧的不正确的标签,为了节省成本,除了日期标示,建议对不正确的部分使用加贴或者补印的方法更改。

31风险评估报告是加工厂自己做,并且留档被查吗?是否需要上传到食药监网站?

答: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己制作,留档备查,无需上传到备案平台。

32假如一个产品有两种类型(比如滋润型和清爽型,但配方有一点不一样),使用同一包装,然后再贴个标签区分属于滋润型,这样可以吗?(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成分可否不写出全部?

答:配方不同的单独销售的产品需要分别备案。产品备案时需要列明产品全部成分。

33只在国内分装的产品,在国内国外都有销售,标签中要不要标示原产国?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有备进字号)需要标示“原产国”52963的要求,限期使用日期需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

34备案政策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界限吗?生产日期超过2014年12月30日的就不能用,还是现在就不能用?

答:新的备案政策要求补充备案工作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与产品生产日期无关。在2014年12月30日前未完成补充备案的产品,现市场上已有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但不得再进行生产。

资料来源:国家药监局

2013年12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第10号)》,规定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作用机理一致。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决定将其一并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国产或进口美白产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生产企业应按照《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附件2)进行产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美白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继续审查核发备案凭证,并督促企业及时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重新申报。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通告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

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入驻京东要提供化妆品产品非特备案

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交:

1报关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近两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及近两年内的同批次(以合同号进行判断)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检测报告;近两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不在国家进口法检目录范围,无法提供入境检疫合格证明的产品);

3化妆品行业资质要求;产品涉及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如沐浴露、洗发液、洗发膏、发露、护发素、摩丝、发乳、啫喱水、啫喱膏、爽身粉、痱子粉、花露水等),需同时提供化妆品类目的相关资质;

4委托进口或者授权销售证明:若商家非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需提供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为源头的完整授权。

5产品清单;

6其他特殊产品行业资质:

1)花露水、驱虫产品、蚊香、杀蟑胶饵产品:需提供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2)大型清洁工具,涉及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需提供CCC认证证书。

3)首次进口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产品须提供针对具体产品型号的《卫生许可批件》。

备注: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或者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必须是国家食药局出具的文件;

2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美白类化妆品;

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统一公布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

4产品明细、质检报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需保持产品一致性;

以上就是关于哈尔滨哪里有化妆品检测机构全部的内容,包括:哈尔滨哪里有化妆品检测机构、关于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的归纳、化妆品怎么进行产品备案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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