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祛斑、增白产品的成分如熊果苷、维C等成分,只能缓慢起作用,如果想在短时间有效祛斑和增白,就必须添加汞。而汞能增白是因为汞离子置换酪氨酸酶的阴离子使酪氨酸酶失去活性,黑色素暂时不能生成,能快速美白祛斑”。在化妆品生产企业工作多年的化工技术人员孙女士告诉记者,但久用则效果相反,因为汞离子与硫基结合后,可以解除酪氨酸酶的抑制,引起黑色素快速增多。这就是很多消费者在长时间使用这类化妆品后感觉肤色变黑的原因。”
专家介绍,汞属于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不允许人为添加,但是由于化妆品使用的一些生产原料本身含有微量的汞,所以国家标准中对汞的含量作了明确的限定,限量为1mg/kg。超过这个限量就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轻则皮肤红肿、阻塞毛孔产生痤疮,重则通过皮肤吸收进入人体,引起皮肤黏膜慢性中毒,损害人体神经系统、肾脏、造血系统、肝脏以及生殖系统,引发肾病综合症或肾衰竭,或通过胎盘影响胎儿发育,甚至造成不孕不育。
铅也有一定的增白、去斑效果,因此不少具有美白作用的化妆品还都含有一定的铅成分。由于铅同汞等重金属一样会沉积在身体中,无法排泄出去,可导致血液不畅、皮肤的老化现象,产生暗疮、色斑,皮肤灰黄、皱纹增多,松弛,皮肤新陈代谢减缓等。而一旦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还会危害胎儿神经系统的发育,造成孩子多动的倾向,影响孩子的认知功能进而降低孩子的智商。
而由于使用激素对皮肤有嫩白效果,减少皱纹,一些一味逐利的厂家不考虑消费者安全违禁添加。卫生部对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福建等省份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美容美发店、药店等生产经营的宣称祛痘、除螨等功能的126种化妆品添加禁限用物质(四环素类、氯霉素类、甲硝唑指标)进行的专项监督抽检的126种祛痘、除螨类产品中,17种产品检出甲硝唑,占135%;9种产品检出氯霉素,占71%,6种产品同时检出甲硝唑和氯霉素,占48%。这些含有激素的化妆品长期使用后,会使皮肤对激素产生依赖,甚至全身性的损害,一旦停用还会出现红斑、丘疹、渗出、毛细血管扩张等色素沉着等激素依赖性皮肤炎症反应。
另外,对于防晒化妆品,卫生部2005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显示,在引起不良反应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中,防晒类化妆品数量最多。通常认为,SPF15提供最基础的防护,SPF30~40可提供较周全的防护,而若是光敏感皮肤,则应寻求SPF50以上的高指数防护。而实际上,一般情况下,SPF15可阻止约93%的UVB,SPF30可阻止约97%的UVB,SPF50可阻止约98%的UVB,由此可以看出,SPF指数成倍地增加,能阻隔UVB的量却只差几个百分点,防晒作用的差距并不大。而防晒剂量越大,也就是说SPF值越高对皮肤的伤害越大,如果防晒剂超过限量对皮肤伤害会更大,如导致皮肤过敏或皮炎等。
为了美观和气味宜人、达到特殊功效,避免久置生霉并保持其性状稳定,化妆品还需要根据不同需要添加化学物质,如活性剂、香料、防腐剂、乳化剂、色素、避光剂、染发剂、漂白剂、硫磺等。如果厂家化妆品不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这些化学物质可产生较强的刺激性,如,引起接触过敏性皮炎,出现过敏反应或光毒反应。化妆品成分越复杂,引起皮炎的可能性越大。来自卫生部的一组数据证明了这一说法,去年我国13个化妆品不良反应检测点在对1774种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进行斑贴试验后发现,大约三分之一左右与过敏反应或刺激反应相关。2005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病变类型则显示,1053例不良反应中,以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最常见,共939例,占749%;化妆品痤疮18例,占17%;化妆品毛发损害9例,占09%;化妆品光感性皮炎31例,占3%;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23例,占22%;其他221例,占20%。)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中大部分病变比较局部、反应轻微,但也有一部分属于难以恢复或不可逆的严重
按法律规定,有可能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含有禁用成分的化妆品不能销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不得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不得在化妆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目前国家规定的化妆品中,铅的含量不得高于40毫克/千克,汞的含量不能超过1毫克/千克,即使是美白产品,也不能超过这个范围,否则就会对人体造成难以想象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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