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到美国的化妆品标签标准

出口到美国的化妆品标签标准,第1张

美国是世界上化妆品消费的主要市场,对进口依赖度很强。美国对化妆品管理已有50多年的历史,对化妆品标签上的说明要求严格。在美国市场上,无论是本国产化妆品或是进口化妆品,均须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商品包装和标签法》以及其它一些相关的法规。另根据美国21CFR(Part 701)规定,一般化妆品不需要标注“Durability” or “best before…”date 根据美国21CFR(Part 201 and 330)规定,OTC化妆品需要标注“Durability” or “best before…”date 对化妆品标签,美国要求必须标明以下各项内容:

一、产品名称。包括对名称、产品性质、用途以及内容物准确净重的描述。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未经充分检测,则标签上必须注明:本产品的安全性未经确定。

二、生产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地址必须包括街道、城市、州和邮政编码,如果经销商不是生产厂或批发商,则必须在标签中按规定的语句进行说明。

三、产品成分。在美国,要求在供个人使用的零售化妆品标签上注明产品成分。注明成分必须使用英语,成分的排列顺序根据其用量和主要用途决定。属于药品的化妆品,活性药品成分排在化妆品成分之前,色素和含量小于或等于1%的成分可不考虑用量次序排列。通常排列次序为:活性药品成分、用量小于或等于1%的成分、色素、其它成分。注明成分时对所使用的成分名称需采用法定名称,经FDA同意不需注明的成分可以注明为“其它成分”。 四、警告用语。根据FDA规定,在某些产品的标签上需标注规定的警告用语和注意事项。对那些被消费者误认时可能会带来危害的产品,FDA要求除需标注警告用语外,尚需说明安全使用方法,以指导消费者正确和安全使用。如:

1.对脱毛剂、直发剂、洗发香波、洗发水和护发素,应标明适当的警告用语和安全使用说明。

2.对某些产品应标注:“避免喷入眼内”,“容器内有压力,请勿钻孔或焚烧”,“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等等。

3.对含烃抛射剂的气溶胶产品则须标注:“按说明使用,浓缩滥用和吸入内容物可能有害,甚至危及生命”等。

4.对于含有未经批准的煤焦油染料的染发剂,要求在标签中必须注明:“ 该产品含有对某些个体产生皮肤刺激的成分,须按说明首先测试皮肤反应,勿用于染眉毛和睫毛,否则可能致盲。”同时,还应提供详细的检测皮肤过敏应做的斑贴试验方法。

5.对以甲醛作为流行性成分的指甲硬化剂,警告用语应让消费者知道误用的后果以及对过敏者可能引起有害作用,并作出安全使用说明。

五、对防晒制品(sunscreen products)的标签,FDA颁布了特殊规定,禁止使用若干可能会误导及蒙混消费者的特定字眼作标不 如“ sunblock(防晒)”、“water―proof防水)”、all― day protection(全日保护)、“visible and orinfrared protection” (视觉及红处线保护)等字眼,此外,FDA还要求所有防晒制品必须列出16种可以用来防晒的成分资料。

另外,防晒制品必须经过试验来验证其防晒因子(SPF)的含量,让消费者能知道产品的防晒能力,防晒制品一定要能提供低度、中度或高度的保护,对许多SPF含量超过30的防晒制品,其标示一律简化为30+。

防晒用品的标示,要告知消费者不要过度曝晒阳光,要穿上保护性服装,在让消费者明白使用防晒品可以降低皮肤老化、皮肤癌等疾病的同时,还要提供过度晒太阳有害的信息。

是。

明天起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实施标注中文成分说明,补水因子、活肤成分等模糊的名词都将出局。

根据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辨别化妆品真假的方法

一、CIQ辨别法

国家规定的进口化妆品会有CIQ标志,每个CIQ标志后都有一组电脑喷码数字,正如商品包装盒上的CIQ标志撕下后,电脑喷码数字会自动贴到产品外盒上。假货和水货都是没有CIQ标志的。

二、通过化妆品包装上防伪标识来辨别真伪

纹理防伪标签,它好比指纹,是识别其身份的依据。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将产品上的标签与防伪系统数据库中事先拍摄采集、编号登记并存储的档案进行比对,就能辨别出化妆品的真伪。

三、通过化妆品说明书辨别真伪

很多假冒的化妆品原料含有对人体产生危害或构成潜在伤害的成分,如香料、防腐剂、乳化剂、色素等,它们对皮肤有较强的刺激性,因此,可以通过说明书辨别真伪。

四、掌握“五看”初步断定化妆品的好坏

1、看颜色。 营养类或洗发护发类化妆品,颜色较淡,大多是白、淡黄、粉红、湖蓝等。

2、看有无气体产生。 微生物在生长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气体。

3、看膏霜是否稀薄。 化妆品中一般都含有淀粉、蛋白质和脂肪。

4、看浑浊程度。 液体化妆品中的微生物繁殖生长会使化妆品浑浊不清。

5、看其粘稠度。 将乳液等化妆品上下摇动,不合格的化妆品会因粘度不够而流动较快,打开瓶盖向下斜置使少量液体流出时,流出的液体呈滴水状;而合格的化妆品应呈不断的细线状。

五、各个地方假货化妆品独特辨别方法

1、香港看薄膜和标签

一般香港的一些化妆品连锁超市出售的东西价格都贴在标签上,用透明薄膜包装的,而且会在上面打上自己logo的标价签,而带来大陆以后为了价格的保密,往往个人都会撕去标价签。但是大多都不大好撕,这样就会在货品上留下痕迹。说明这些都是曾今上过货架出售的商品。

2、日系假货有明显的错别字

1)很多假货有错别字,如“税拔”,只有中国人会这么写这个拔字,日本人写这个字的时候是没有那一点的。

2)包装上全进口的日系货是不会出现中文的生产日期的,日本货从来没有生产日期,只有批号。

3)通过换算日币的价格判断是不是假货。相差很多的肯定是假的。

化妆品的选用技巧

对皮肤敏感的人来说,化妆品最好不要选择气味过于芬芳的。

因为气味芳香的护肤品大多含有多种香料,化学成分复杂,容易引起过敏。同时还含有酒精和果酸成分,而酒精和果酸对皮肤刺激大,对敏感性肌肤无疑是雪上加霜。一般来说,敏感肌肤的过敏症状因人而异,其表现也各不相同,如有的人在使用护肤乳液过敏时可能有些瘙痒,而有些人会出现红肿成片、灼烧、刺痛的感觉,所以只要是第一次用时皮肤感到不对劲,就要停用此种护肤品,别以为是正常反应而等等看。

秋季,皮肤敏感的人在更换护肤品时不要只考虑保湿、修复的功能,建议每个人都要根据自己的肤质特性加以选择。购买时,最好选用标有“敏感肌肤用”或有“低过敏”、“经皮肤科医生测试”等字样的产品。由于秋季是个容易发生过敏的季节,防止皮肤过敏不能只靠护肤品,在饮食方面还要控制生冷食物、海鲜及有刺激性的物质,保持充足的睡眠和适当的体育锻炼,以增加机体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如果有条件可以到医院去做过敏原测试,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化妆品的保养方法

远离浴室

浴室的空气湿度往往都很高,高湿度的环境不利于化妆品的安全,在盛夏季节,甚至容易出现受潮、发霉、出水的现象。除了清洁品,护肤品和彩妆品都要远离潮湿的浴室。比较常用的化妆品,可放在梳妆台上,较少用的可放在抽屉中。现用现买,不要囤积。

睫毛膏的使用期限是6个月

睫毛膏超过6个月后就应淘汰,因为使用睫毛膏时要不断地抽拉,这使睫毛液很容易硬结变质;另外,睫毛膏靠近眼睛,变干或变硬对皮肤都有影响。所以说,开封使用的睫毛膏,超过六个月就不能再使用。

注重防晒

喜欢化妆,又是标准朝九晚五的办公室族,即使在盛夏也可不必使用防晒霜而直接使用防晒粉底。因为朝九晚五的OL们,只有在早晚上下班的路上接触阳光,涂了防晒霜又涂粉底,是双层不透气、导致皮肤双倍冒油的双倍浪费。直接使用防晒粉底,还需注意以下三点:

一定要挑选具有防晒功能的粉底,指数最好为SPF15、PA++的既能防UVA又能防UVB紫外线的粉底。

护肤品也要随之调整,要选择水质、着喱、乳液状产品,轻薄还要无油。

洗脸之后要迅速拍上化妆水,一方面补充水份,一方面紧致肌肤。之后涂抹上滋润无油的护肤乳液,让肌肤在彩妆品之前达到最大的保水量,这样持妆的效果才会长久些。

管理方法

收集:首先将散落于浴室、化妆台、旅行包等各处的所有化妆品全都集合在一起,然后开始分类。

淘汰:将超过2年以上的产品淘汰;过去6个月都未使用到的产品也该舍弃,因为这些产品往后你会使用到的机会微乎其微!

观察:分析整理后所剩下的主要颜色有哪些每天都在用的化妆品又是哪些分析后的结论可以作为你以后购买化妆品时的准则,帮助你避免把钱花在已经拥有或根本用不到的化妆品上。

管理:整理出两套化妆品:一套家用、一套旅行用;最好再准备出一个小化妆包,以便在外时随时补妆。

收纳细则

像衣服换季需要收纳一样,化妆品、保养品也需要换季收纳。在做换季收纳时,将接近过期的产品扔掉,把不适合自己的颜色送给他人,最后剩下的,就可以做收藏前的保养工作了。

保养品:也是先用棉花蘸酒精,将瓶盖及瓶口的边缘擦拭干净。这样不仅有消毒作用,也可以将瓶口容易滋生细菌的油质和蜡质,一并清洁干净,然后再用胶带将瓶口密封起来,防止液体蒸发变干。

口红:用干净的面巾纸将与唇接触过的部分,轻轻擦拭掉一层,就可以收起来了。

眼影、腮红、粉饼等盒状彩妆品:先用干净的化妆棉,将已经用过的、脏污的粉擦掉,再用棉花(或化妆棉)蘸酒精,将粉盒的外壳、边缘、镜面擦一遍,然后打开放在太阳不直射、空气流通的地方通风5分钟,盖起来就可以收到柜子或是化妆箱里了。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第六条 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第七条 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使用方法;

(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第八条 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以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

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

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

(四)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

(五)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第九条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且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引出。

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应当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证书编号,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第十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一)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信息载明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分别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二)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与生产企业相同时,可使用“注册人/生产企业”或者“备案人/生产企业”作为引导语,进行简化标注。

(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委托多个生产企业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

(四)生产企业为境内的,还应当在企业名称和地址之后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是必须要的!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化妆品原料命名的规范化,我部对《化妆品原料字典》(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4年出版)所收录原料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进行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二、 从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三、 我部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用原料卫生安全性负责。对于《目录》中收录的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被使用。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我部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

四、 我部将对《目录》中尚未收录的原料组织进行命名,及时增补进《目录》。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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