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2022年新规定

化妆品2022年新规定,第1张

一、正面回答

规定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二、分析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三、化妆品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所有化妆品在销售之前都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提前登记备案,如果一款化妆品在药监局上完成了备案,就表明它就有了身份,可以上市销售了。反过来说,没有经过备案就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一经查出则产品停售、责令整改,会受到处罚。

新版本的化妆品成分表,最大的改变是从原来模糊的“1%分界线”升级成清晰的“千分之一分界线”。

相信很多资深成分党对1%分界线,并不陌生。

在旧版的化妆品标签管理条例里面,规定化妆品的成分应该油多到少的顺序排列,少于1%的可以任意排列。这个就是1%分界线的由来。

那么很多产品在开发的时候就会围绕1%分界线的规定,少于1%的成分,都会尽量的把“好看”的成分往前挪,把不好看的成分往后挪。

以氨基酸洗面奶为例,“乙二醇二硬脂酸酯”后面的成分,添加量都是低于1%的,尤其是一大堆的氨基酸,添加量微乎其微,但是名字长得好看,所以在备案的时候为了迎合营销的需求,把尽量往前挪了。而己二醇,氯苯甘醚,实际添加量都要比前面那一堆成分要多,但是大家都知道这两个是防腐成分,所以就被排到最后了。

2008年9月1日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中确认了牙膏、沐浴液等生活用品归属于化妆品范畴,并要求化妆品标识中不能出现含糊标注,必须标注化妆品全成分表,“高效、抑菌、抗皱”等用语被禁用。更不得明示、暗示医疗作用。 质检总局发布的新标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明确规定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应使用“全成分”标准,规定化妆品制造商必须用更科学、更精确的标注,替代概念模糊的标注,必须明确标出化妆品的所有成分,并按含量百分比的顺序,由高到低排序标注清楚。根据《规定》,有3大类近百个词汇被列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用语,其中包括:特效、瘦脸、延年益寿、提高记忆力等虚假夸大用语,另外还有除菌、祛疤、抗衰老、改善内分泌等术语。今后厂家如在化妆品的包装上写有“抗皱”、“除螨”、“杀菌”、“激活细胞组织”、“促进皮肤血液循环”、“增强皮肤新陈代谢”等文字来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 管理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

记得采纳啊

正规的大公司产品在瓶身和外盒上都是有生产日期的或者批号的,生产日期在中文标签上说见瓶底却打在盒底上,可能是中文标签上的失误,不是什么大问题。化妆品中文标签的法规是有国标的(GB52963-2007),并不是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不合规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00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局 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标识形式

第十七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样本)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化妆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企业应加强对化妆品经营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工作,掌握与化妆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和健康档案。

三、企业要高度重视化妆品进货索证管理工作,在采购产品时,应从证照齐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企业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签订具有明确质量条款的供货合同,建立供货企业档案。

(一)从化妆品生产企业采购化妆品时,应索取并留存该企业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查验是否有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者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不得采购。

(二)从经营企业采购化妆品的,应索取并留存经营企业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购国产普通用途化妆品:应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采购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五)采购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应索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单证复印件。

(六)采购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索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单证复印件。

四、化妆品经营者应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检疫证明》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标识下列内容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二)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或者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三)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

(四)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格式分别为"(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K-××××号"和"XK16-108××××";

(五)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或"卫妆特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六)国产化妆品应加贴"QS"标志,进口化妆品应加贴"CIQ"标志。

购进的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类别、规格、单位、数量、零售单价、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商及其****、进货时间、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货验收记录应有验收人员签名并妥善保存,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五、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检查时,发现假冒伪劣化妆品的,应做好记录,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保持内外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化妆品。

七、化妆品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化妆品营销宣传时(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八、化妆品经营者的销售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正确介绍化妆品,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或误导消费者,禁止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化妆品的宣传。

九、销售化妆品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建立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地和单位、流向、销出数量、库存数等内容的销售记录,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化妆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从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证件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化妆品;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三)超过使用期限、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

(四)未经审批、备案或检验进口的化妆品;

(五)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六)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妆品;

(七)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

(八)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化妆品。

化妆品的法律法规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具体介绍如下: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于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被修改。

5、《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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