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到药监局备案需要提交些什么

化妆品到药监局备案需要提交些什么,第1张

一、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四)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二)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三)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仅限于出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仅限于出口产品);

(二)产品名称;

(三)进口国或地区名称;

(四)委托方名称;

(五)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六)进口国或地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和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九)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备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留生产企业存档。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一) 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及第三方证明文件除外;

(二)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三)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四)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五)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六)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七)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四、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配方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含原料序号、标准中文名称、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的配方表,字号不小于小五号宋体。

(二)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的名称。

如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

(三)配方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四)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五)含有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应提交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七)《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八)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五、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

(三)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扩展资料:

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已投放市场且已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进行备案,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投放市场但不再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

化妆品卫生标准

1 总则

11 为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确保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标准。

12 化妆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 甲、口唇等)或口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产品。

 13 在国内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都必须遵守本标准。进口化妆品也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4 地、市以上(含地、市)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实行卫生监督,县以上(含县)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辖区的化妆品销售实行卫生监督。

15 在卫生部下设“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负责对全国化妆品安全性的有关重大和疑难问题进行评审,其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化妆品产品的注册,登记、审查等事宜。

2 化妆品卫生标准

21 一般要求

211 化妆品必须外观良好,不得有异臭。

212 化妆品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

213 化妆品必须无感染性,使用安全。

22 对原料的要求

221 禁止使用表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222 凡以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223 凡使用两种以上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时,必须符合如下规定:具有同类作用的物质,其用量与表中规定限量之比的总和不得大于1。

23对产品的要求

23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述规定:

2311 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ml或500/g。

2312 其它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 ml或1000/g。

2313 每克或每亳升产品中不得栓出粪大肠群,绿脓杆菌,2,3.1.9 和金**葡萄球菌。

232 化妆品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表1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 限量 备注

汞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以铅计) 40 含乙醇铅的染发剂外

砷(以砷计) 10

甲醇 02%

24 化妆品包装材料必须无毒和清洁。

25 化妆品标签上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包装上要注明批号。对含有药物化妆品或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尚需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6 对演员化妆品的某些特殊要求另订。

3 化妆品的卫生检查和监督

31 对化妆品的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 79171—79174—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和(GB 17181—79185—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32 对化妆品原料和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按GB 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

33 化妆品监督部门有权派员到所辖区化妆品生产厂检查生产过程的卫生情况以及抽样检查产品的卫生质量。

34 监督人员抽检的产品,必须立即贴上封条,并贴标签注明采样地点、日期、采样人员和其它有关事项。

35 监督部门应有计划地对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卫生管理和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轻工业部提出,由中国预防医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归口。

本标准由“化妆品卫生标准”起草小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钰慧、尹先仁、姜正德、刘燕华。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管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第二章 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

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

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 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第十一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化妆品的标签问题:一是要准确辨识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正确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内容清晰、醒目,消费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二是正确掌握进口食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食品标签必须标示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国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其它标注内容等。三是正确掌握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其它标注内容等。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一些约定俗成的品名,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眼影、粉底、护发素、精华素、面膜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香型、颜色等不同,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时,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第五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其产品标签中必须标注相应SPF值、PFA值或PA值等防晒效果指标。所标防晒效果指标必须有有效的检验依据支持。SPF值、PFA值或PA值必须按照卫生部发布(或认可)的测定方法在卫生部认定的实验室或国外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关于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参见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按照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对UVB的防晒效果。

2、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

(三)宣称具有防水、防汗等功效的防晒化妆品应具有有效的实验依据。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本产品不引起粉刺”、“经过敏性测试”等相关用语,产品应具有有效的临床试验报告或检验依据。

第七条关于国产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委托方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和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或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委托方不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三)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参照上述规定标示。例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但首次申报时,应由总公司出具有关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再次申报时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消费者错误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必要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费者。所有化妆品标签上均应标识“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五)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者类似词语的各种化妆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积试用试验’。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气雾器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仅限于外用;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当出现持久异味或分泌物时请到医院就诊;使用后出现皮疹、刺激性或不适时立即停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如果刺激持续存在请到医院就诊;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九条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例如附件1所列)。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附件2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名单,卫生部将不定期对该名单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宾馆、旅店、美容美发院(店)等提供化妆品给顾客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化妆品行政管理工作。第二章 化妆品卫生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厂址选择、建筑设计、工艺流程及卫生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第五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美容美发院(店)不得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使用天然物品现场调配用于美容护肤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不得掺入化学工业原料。第六条 化妆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存放。

存放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库房应当通风干燥,并设置防鼠、防潮等设施。

化妆品的库存应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隔墙离地不少于10厘米,并建立化妆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第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标准或规定的;

(四)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或进口化妆品;

(五)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要求的;

(六)超过使用期限的。第八条 经营者盛放散装化妆品所使用的器具应无毒、无害、抗腐蚀,并有防尘、防蝇及防蟑螂、防鼠等设施,保持清洁,防治污染。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管理第九条 生产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化妆品卫生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定期接受有关卫生法规、卫生知识的培训。第十一条 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

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于首批投产前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和要求。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度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经营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时,经营者应向供货方索取如下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州以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化妆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书。第十五条 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者除向供货方索取前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索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经营进口化妆品,经营者应向供货方索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第十六条 举办化妆品博览会、展销会等,举办单位应负责参展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第十七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使用医疗术语,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情况。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和化妆品经营者、消费者等发现因使用化妆品引起健康危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任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的聘任、职责、考核管理等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执行。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效执法证件,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化妆品对人体有害吗?

化妆品对人体有害,化妆品里面有大量的激素,汞、镉、铜、锌、铅、砷。激素在人体内聚积会让人免疫力降低,甚至骨坏死。而膏、霜等剂型质地浓稠,对重金属有较好的掩护作用,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观察,激素类物质,从而导致消费者发生激素依赖性皮炎,铅是脑细胞的一大“杀手”,食物中含铅量过高会损伤大脑引起智力低下。有的孩子常吃爆米花,由于爆米花在制作过程中,机罐受高压加热后,罐盖内层软铅垫表面的铅一部分会变成气态铅覆盖在米花表面。皮蛋在制作过程中,其原料中含有氧化铅和铅盐,铅具有极强的穿透能力,吃皮蛋也会影响智力。孕妇饮啤酒过多,啤酒液中的铅可通过胎盘到达胎儿大脑,损伤婴儿的智力。 汞、镉、铜、锌、铅、砷等有害物质也会通过水产品的蓄积而危害人体健康,有时短期内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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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体有害的化妆品

SkinFood是么?先回答你,这个是韩国的知名品牌,只要是正品,没有问题的。 很多化妆品都有护肤成分在里面,保湿啊防晒啊,对皮肤的保护作用是很大的 劣质的当然是不能用的 化妆品 是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如今化妆品的功能逐渐由简单的美容修饰作用向功能性方面延伸,出现了许多种类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近年来,多种品牌的防晒、去斑、减皱、去皱、美 肤等化妆品在国内市场相继出现,为人们护肤提供了便利条件。 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共列出在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的化学物质有421种,限用的化学物质有三百余种。些物质具有强烈的毒性、致突变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皮肤、粘膜可能造成明显损伤,或者有特殊的、生化妆品中不希望具有的生物活性。但是仍有一些化妆品的配方设计者在组方中使用禁用物质或超量使用限用物质。本文将主要介绍一些禁用和限用的化学物质的毒性及临床表现。 1 化妆品组分中某些禁用物质的毒性及临床表现 11 汞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为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的化学物质。作为杂质存在其 为小于1mg/kg。但是,鉴于硫柳汞(乙基汞硫代水杨酸钠)具有良好抑菌作用,允许用于眼部化妆品和眼部卸妆品,其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007%(以汞计)。硫化汞是红色颜料一般添加在口红、胭脂等化妆品中颜色鲜艳持久;氯化汞用于化妆品具有洁白、细腻之特点,汞离子能干扰人皮肤内酪氨酸变成黑色素的过程,一般被添加于增白、美白、去斑化妆品中,这些物质价格低廉,所以硫化汞、氯化汞甚至被近代化妆品制造者使用。汞及其化合物都可穿过皮肤的屏障进入机体所有的器官和组织,主要对肾脏损害最大,其次是肝脏和脾脏,破坏酶系统活性,使蛋白凝固,组织坏死,具有明显的性腺毒、胚胎毒和细胞遗传学作用。慢性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的主要临床表现为:易疲劳、乏力、嗜睡、淡漠、情绪不稳、头痛、头晕、震颤,同时还会伴有血红蛋白含量及红细胞、白细胞数降低、肝脏受损等,此外还有末梢感觉减退、视野向心性缩小、听力障碍及共济性运动失调等等。 12 砷及其化合物 砷及其化合物为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砷及其化合物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也容易被砷污染,因此作为杂质存在,砷在化妆品中的 为10mg/kg(以砷计)。砷及其化合物被认为是致癌物质,长期使用含砷高的化妆品可引起皮炎、色素沉积等皮肤病,最终导致皮癌。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主要临床表现为末梢神经炎症状,如四肢疼痛、行走困难、肌肉萎缩、头发变脆易脱落,皮肤色素高度沉着,手掌脚跖皮肤高度角化,赘状物增生,皲裂,溃疡经久不愈,可以转变皮皮肤癌,并可能死于合并症。 13 铅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为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作为杂质成分,在化妆品中含量不得超过40mg/kg(以铅计)。但是,含乙酸铅的染发剂除外,在染发制品中含量必需小于06%(Pb计)。在化妆品中铅能增加皮肤的洁白,所以一般铅被添加于增白、美白化妆品中。铅对所有的生物都具有毒性。铅及其化合物通过皮肤吸收而危害人类健康,主要影响造血系统、神经系统、肾脏、胃肠道、生殖功能、心血管、免疫与内分泌系统,特别是影响胎儿的健康等。主要临床表现为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机能紊乱而出现的神经衰弱综合症。急性或亚急性脑病。运动失调。消化系统出现食欲不振、口内金属味、铅性面容、齿龈铅线、腹绞痛、恶心、呕吐、腹泻。造血系统出现血色素低,正常红细胞型贫血或小细胞型贫血,出现点彩红细胞、网络红细胞增多。其他病变有中毒性肝炎、肝肿大或黄疸,肾脏也有一定的损害,造成少尿、无尿、血红蛋白尿,引起肾炎或肾萎缩,还可造成心肌损伤,出现心衰。 14 镉及其化合物 镉及其化合物为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化妆品中常用的锌化合物,其原料闪锌矿常含有镉,为此,作为杂质成分,在化妆品中含量不得超过40mg/kg(以铅针)。金属镉的毒性很小,但镉化合物属剧毒,尤其是镉的氧化物。镉及其化合物主要对是心脏、肝脏、肾脏、骨骼肌及骨组织的损害。抑制酶的活性。镉能破坏钙磷代谢以及参与一系列微量元素的代谢,如锌、铜、铁、锰、硒。主要临床表现为高血压、心脏扩张和早产儿死亡,诱发肺癌。 2 化妆品组分中某些限用物质的毒性及临床表现 21 甲醇 甲醇为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其最大允许浓度为2000mg/kg。甲醇作为溶剂添加在香水及喷发胶系列产品中。甲醇(又名木醇或木酒精)主要经呼吸道和胃肠道吸收。皮肤也可部分吸收。甲醇吸收至体内后,可迅速分布在机体各组织内,其中以脑髓液、血、胆汁和尿中含量最高,眼房水和玻璃体中的含量也较高,骨髓和脂肪中最低。甲醇有明显的蓄积作用,未被氧化的甲醇经呼吸道和肾脏排出体外,部分经胃肠道缓慢排出。甲醇在体内主要被醇去氢酶氧化,其氧化速度是乙醇的1/7,最后代谢产物为甲醛和甲酸。甲醛很快代谢成甲酸,急性中毒引起的代谢性酸中毒和眼部损害,主要与甲酸含量相关。甲醇在体内抑制某些氧化醇系统,抑制糖的需氧分解,造成乳酸和其它有机酸积累,从而引起酸中毒。甲醇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明显的麻醉作用,可引起脑水肿;对视神经及视网 膜有特殊选择作用,引起视神经萎缩,导致双目失明。 22 氢醌(对苯二酚) 氢醌为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其在化妆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2%,允许使用范围及限制条件是染发用的氧化着色剂。氢醌的急性毒性主要是引起白细胞减少等造血器官变化。接触氢醌碱性溶液者曾发现有皮炎病例,接触游离的氢醌可使皮肤色素减少,停止接触后可重新出现,长期与氢醌接触可见到皮肤发红的现象,停止接触后可逐渐恢复。动物实验表明在皮肤上每日涂抹氢醌丙酮溶液,总量达200mg时产生皮肤癌,因此,氢醌作为去除雀斑和杀菌剂是有一定危险的。氢醌是苯在人体内代谢所产生的主要中间代谢物之一,这些苯的代谢物与苯的致白血病等肿瘤的性质直接相关。氢醌还是苯代谢物中抑制DNA合成的最有效的物质之一。此外,1-甲基氢醌和2-甲基氢醌有吸收紫外线的性质,因此其有可能作为防晒剂使用,动物实验表现,这两种化合物出现生长减慢。 3 化妆品的化工原料的毒性 及临床表现 化妆品原料包括油、水、乳化剂、化学添加剂、粉质、香料、颜料等,各种成分采用不同比例混合并经过乳化及粉碎、碾磨、混合等物理方法最终制成各种产品。在化妆品中种种原料保留了其原有的特性,因此原料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优劣。某些原料中含有少量有害杂质和中间体,可造成对皮肤的 。化学添加剂中诸如防腐剂、表面活性剂、抗氧化剂、收敛剂、抗干燥剂等都可引起皮肤损伤。此外某些原料成分本身具有强致敏原性,如染发剂中的对苯二胺、化妆品基质中的羊毛脂、丙二醇可引起变态反应性接触性皮炎。此外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尚有诱发基因突变的作用。法国某研究所分析了169种染发剂、发现其中156种具有致癌潜能,长期接触此类物质可能诱发癌症。 4 化妆品的管理和监督系统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化妆品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质,为了确保不会由于使用化妆品而造成对消费者的伤害,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管理化妆品的法规。对化妆品的原料、成品、安全性等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也制订了《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了对化妆品原料及化妆品最终产品的卫生要求。国家还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5 小结 化妆品中的有害物质主要来自化妆品的化工原料、添加的禁用和超量使用限用的化学物质,由于某些生产厂家不严格执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使一些不合格的化妆品流入市场,使消费者受到伤害,轻者使皮肤有 性、红斑、水肿,对皮肤、粘膜造成明显损伤,重者致畸、致癌。所以,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不合格化妆品的管理和监督,建议消费者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化妆品,以避免受到不合格化妆品的伤害。

生产化妆品对人体有害吗?

一般正规生产厂都有防护措施的,一般只要按照规定注意就不会有害的。地下工厂除外哈~

化妆品生产中使用大量的化学品。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化妆品中禁用物质359种,限用物质57种,限用防腐剂66种,限用紫外线吸收剂36种,限用着色剂67种。1999年12月1日后执行的化妆品卫生规定,对化妆品中的原料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由359种提升到了493种,限用物质由原来的57种提升到67种,可见对化妆品安全性的重视。这些物质具有较强的毒性、致突变性、致癌性和致畸性,它们或者对皮肤、粘膜可能造成损伤,或者有禁止使用的特殊生物活性。生产企业必须遵循我国的化妆品卫生法规,不选用化妆品禁用原料,选用限用原料时要遵守其用量规定。

氢醌具有显著的美白、祛斑效果,限用量为2%,超过5%有可能引起‘白斑’现象,并可致敏感。1995年哈尔滨市新家庭美容院使用‘蓝天美容祛斑箱’致使50多位妇女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容和伤害,经中国预防科学院检测,‘蓝天美容祛斑箱’中含有2.01%氢醌。

由于汞有毒,使用其化合物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因此,一些国家只允许其用于皮肤用药品。在我国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该系列成分也在被禁用之列。但是,由于该类成分具有祛斑见效快的特点,至今我国一些祛斑产品仍违规使用。1996年卫生部对北京、上海、天津和辽宁等省市销售的176批次粉类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有7个产品的有害物质(铅、汞)含量超标。2000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深圳等地的部分美容院及美容用品商店抽检了16种化妆品,结果其中10种样品汞含量严重超标,有的超出国家标准1000倍以上,人为添加汞化合物的现象十分严重。2001年中国预防医学院卫生监测所,对全国六个省市、50种祛斑类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抽检,仍有部分产品汞、苯酚超过标准规定。

北京日报1996年9月18日报道,1996年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对市场销售价格相对便宜的43种口红进行了一次测试,有1/4的抽查样品含有致癌物质一色素若丹明和永久橙两种禁止使用的色素。

美国国立研究所(NCI)报道,6种染发剂在动物喂养实验中引起癌症、淋巴癌和甲状腺癌。据北京友谊医院血液病专科主任常瑛教授介绍,无论何种染发剂,均含有20余种化学成分,其中有10种会引起人体细胞突变和致癌。老年人免疫力有所下降,不能及时认识和清除变异细胞,因而染发剂致癌的危险性相对大得多。近几年,我国老年人犯急性白血病的显著增多,其中许多人有多次染发史。

中山医科大学1987年对我国部分化妆品厂生产的73份样品按化妆品不同类型进行毒性实验,实验结果为洗发类急性皮肤 实验阳性率为47%,眼 实验阳性率为70.5%;护发类 实验和眼 实验阳性率分别为8.3%和15.45,护发类皮肤多次 实验阳性率为7.1%。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妆品一般集中在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中。例如美白斑、染发、烫发、口唇、除臭等化妆品中。这些化妆品原料普遍使用了化工合成产品,如染料、香料、色素等,同时在天然原料中人为掺入像汞化合物、过氧化氢、氢醌等以提高美白特殊效果。直接作用于皮肤不但起不到美白作用,反而损伤皮肤,长期使用还可诱发癌肿。因此化妆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健康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化妆品用发泡剂对人体有害吗

化妆品用发泡剂对人体有害。

发泡剂经加热分解后会释放出二有害气体,影响人的神经中枢和呼吸道,且具有一定的 性气味。

发泡剂就是使对象物质成孔的物质,它可分为化学发泡剂、物理发泡剂和表面活性剂三大类。发泡剂的实质就是它的表面活性作用。没有表面活性作用,就不能发泡,也就不能成为发泡剂,表面活性是发泡的核心。

化妆品中的硅油对人体有害吗

对人体的危害硅油被用作女性丰胸的假体产品,硅油在被使用四十多年后,九十年代初,被发现可能造成人体免疫机能下降或致癌而在欧美被禁止使用。当时,美国生产硅凝胶假体的公司就遭到起诉,赔了很多钱。近两年,因发现做丰乳术的女性致癌的原因比较复杂,硅油又在欧洲开放使用,但在美国仍被禁止。

最好不用。

化妆品上的亮星对人体有害吗

有害的。一般这种物质是属于化学物质,对皮肤容易引起过敏性皮肤病。

一、化妆品引发光感性皮炎。化妆品中含有的光感物质可见于防腐剂、染料、香料以及唇膏中的荧光物质等成分中,防晒化妆品中的遮光剂也有可能引起光感性皮炎。牛皮癣患者使用化妆品后,经过光照而起的皮肤炎症性改变引发光感性皮炎。

二、化妆品中有防腐剂。多项研究证明,向化妆品中添加防腐剂存在严重健康隐患,可引发皮肤破损。一些人们认为安全的防腐剂可能会在日光照射下转变成有毒物质,加速皮肤老化,增加人们患皮肤病的风险,例如对羟基苯甲酸甲醛。然而日用品生产企业一直否认对羟基苯甲酸甲醛对人体有害,坚持说它不会被人体吸收。

化妆品里含激素对人体有害吗

化妆品含激素?兄弟脑洞挺大……

化妆品中的铅对人体倒是有害无益,涂多了会让自己的皮肤变得越来越黑……

化妆品中活性金对人体有害吗

我们每天都在用各种各样的化妆品,无论什么种类的化妆品,都是由各种化学成分构成,有些化学成分对肌肤都具有直接 性,可能导致肌肤敏感、色素沉着、痤疮等,更有甚者,还有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甚至致癌,所以我们必须对这类成分有一个清楚的。所有的化妆品都是化学反应的 都有害 是多是少的问题吧了。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如今化妆品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一般人从18-20岁开始,使用口红、护肤品、防晒霜、美白祛斑、染发剂等化妆品,持续使用化妆品将近数十年时间。相当一部分的以上化妆品(包括一些国际著名的品牌在内)不同程度含有重金属、激素或违禁抗生素等成分。这些已经能检测。一般正规生产厂都有防护措施的,一般只要按照规定注意就不会有害的。地下工厂除外哈~ 化妆品生产中使用大量的化学品。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化妆品中禁用物质359种,限用物质57种,限用防腐剂66种,限用紫外线吸收剂36。化妆品对人体有害,化妆品里面有大量的激素,汞、镉、铜、锌、铅、砷。激素在人体内聚积会让人免疫力降低,甚至骨坏死。而膏、霜等剂型质地浓稠,对重金属有较好的掩护作用,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观察,激素类物质,从而导致消费者发生激素依赖性皮。应该没什么吧。平时一定要买适合自己皮肤的化妆品,适合的才是最好的。纯植物的对身体没有一点害处,这个年龄只要日常护理就可以了。没必要去角质做面膜。很多化妆品都有护肤成分在里面,保湿啊防晒啊,对皮肤的保护作用是很大的 劣质的当然是不能用的。汞:食入后直接沉入肝脏,对大脑、神经、视力破坏极大。天然水每升水中含001毫克,就会导致人中毒。 铬:会造成四肢麻木,精神异常。 镉:导致高血压,引起心脑血管疾病;破坏骨骼和肝肾,并能引起肾功能衰竭。

化妆品珠光粉尘对人体有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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