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肤科普区分妆字、械字、特字化妆品

护肤科普区分妆字、械字、特字化妆品,第1张

何为“妆字号”

化妆品上标注的“妆字号”,是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yao品监管部门备案后获得的许可证标号。

所属品类: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审批部门:品监管部门

产品类型:爽肤水、乳液、面霜、精华液,粉底、口红、眼影等产品都属于“妆字号”产品。

适合人群: 健康人群

注释:凡是正常肌肤,为了满足日常护肤需要,均可以使用妆字号护肤品。

常见: 粤妆、沪妆、云妆、川妆 (省份简称+妆: 代表某省生产的化妆品)

何为“械字号

“械字号”化妆品属于医用敷料。按照yi疗器械管理的医用敷料命名应当符合《vi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要求,不得含有“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不得含有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所属品类: yi疗器械

审批部门:品监管部门

适合人群: 健康人群或特殊人群

常见产品: 医用冷敷贴、面膜 (因为这只在敷料使用)

注:械字号产品并非高“品”一等,国家明确要求上架不可利用这点做美容、b健的宣传欺骗广大群众。

所以不存在所谓的“械字号”化妆品,如果商家将vi疗器械宣称为化妆品有特殊功效,则是违法行为。

何为“特字号

化妆品上的“特字号”,指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前经过国家审批后获得的批准文号。

所属品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审批部门: 国家监局

适合人群:特殊人群

常见产品:烫发剂、染发剂、脱毛膏、防晒霜和美白祛斑等产品。

注:无论进口或国产特字号都必须备案审批。如果你买一款美白产品看包装显示非特字号,那一定是没有效的。

何为“消字号

“消字号”产品是经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具有卫生批号的外用卫生消du用品。

所属品类: 医liao器械

审批部门:卫生部门

适合:特殊工作场所、特殊时期或者特殊工作人员使用

常见产品:湿纸巾、女性生理期卫生用品、卫生口罩、卫生手套,消du品。

注:“消字号”不具有皮肤护理功效。且消字号产品审核标准低,基本属于地方执行。没有国家严格监督和抽查。一定要谨慎使用。

特别提醒各位宝妈,给宝宝使用各种护理品,一定要避免消字号产品。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管辖的是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员工卫生等等,是考察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卫生检疫的标准要求。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四)对患有 痢 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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