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是什么意思

化妆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是什么意思,第1张

化妆品备案是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执行,虽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由卫生部发布,但其管理已经转移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以需要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由卫生部1989年11月13 日颁布,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要求。

护肤品申请药监局备案必须通过的条件分别是:

1、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2、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3、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4、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扩展资料: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罚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当事人对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_《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进口正品化妆品拥有本品牌独有的、以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的生产日期批号。一般在外包装和产品瓶身均有钢印标识,个别品牌也采用印刷方式标明。但印刷质量高,字体清晰、颜色均匀。

2,正品护肤品味道很淡、很自然,香味雅致,且淡雅清新。而仿品的话香味浓,特别的香,一种劣质香水的味道。

3,通过化妆品说明书辨别真伪。很多假冒的化妆品原料含有对人体产生危害或构成潜在伤害的成分,如香料、防腐剂、乳化剂、色素等。对皮肤有较强的刺激性,可以通过说明书辨别真伪。

扩展资料:

美白护肤品

一,种类

1、美白护肤品是根据体内黑色素形成的机制,影响因素等添加各种不同美白功效成分如维生素及其衍生物、曲酸、熊果苷及其衍生物、中草药及其提取物、果酸等。

2、是在O/W型乳膏基质中加入表面看起来具有显著美白作用的原料成份,比如钛白粉、氧化锌等。

二,特点

1,美白护肤品是在O/W型乳膏基质中加入表面看起来具有显著美白作用的原料成分,比如:氧化锌、钛白粉等,膏体的特点是甘油多、粉料多。

2,使用后可以遮盖皮肤表面瑕疵,在原有肤色表面上暂时增白而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_辨别真假化妆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护肤品

化妆品进口需要的证件以及流程: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按功能性分类可分为普通化妆品(又称非特殊化妆品)和特殊类化妆品。具体分类请参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特殊化妆品和非特殊化妆品审批要求详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服务指南》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服务指南》。

进口流程:

1进口化妆品行政备案以及许可审批→2化妆品进口收货人备案→3标签备案→4报检→5报关→交税放行提货

1 进口化妆品行政备案以及许可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与审批。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申请办理。

时限大约6个月,费用约10000-15000元/种化妆品。

所需资料:

① 已经备案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②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④ 产品配方(全成分标注,复合配方标注复合比例,并提供使用目的)

⑤ 经国家食药监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⑥ 产品外包装翻译(中文)

⑦ 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分及其适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⑧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⑨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⑩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针对特殊化妆品,完整工艺,包括温度和全成分)

⑪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说明、包装图、包装翻译、保证书)

⑫ 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安全性评估资料

⑬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⑭ 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⑮ 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需提供委托生产工厂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GMP证书原件;委托加工协议

⑯ 产品样品

2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需要审核下列资料

①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提交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②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③ 初次进口的化妆品须提交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特殊用途的出具)或备案证书(非特殊用途的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疾控中心出具,由此报告方可在食药监局办理备案)、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或授权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若非备案证书上的在华申报单位,需要国内在华申报单位的授权书。

④ 化妆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的翻译件、外包装展开图(仅供免税销售的,可免于提供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的翻译件)。

⑤ 化妆品成品或化妆品半成品,需提供成份清单等有关信息。

3 标签备案:

① 化妆品食药监备案凭证,正本,复印件进口商加盖公章

② 包装展开图以及翻译件

③ 化妆品成分配比表,要与申请备案凭证提供的一致

④ 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

⑤ 自由销售证明

⑥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报检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票箱单合同提单复印件、外包装展开图、外包装翻译件、中文标签、安全性承诺书等。

5报关资料:

发票、箱单、合同、商检通关单、原产地证(非必须单证,视商品税率优惠情况提供)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资料以实际进出口口岸要求为准!

延伸阅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进口化妆品不再是一种奢侈品,而是和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物品。

化妆品安全性事件层出不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断提高监管、审查力度。可见通过非法渠道进口的化妆品不是最好的办法,合法进口化妆品才是最行之有效的。

“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的获得已成为化妆品进口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办理这个业务的时候我们会对什么是“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为什么要办理这个凭证、去哪里办理这个凭证、办理这个凭证都需要准备什么样的材料、需要的资金是多少、需要的时间是多长,一堆一堆的问题接踵而至。

办理“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需要有专业的人员对办理批件的业务流程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进行详细的指导,确保顺利取得凭证。

▲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真面目

➲1 为什么进口化妆品需要办理卫生许可批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化妆品销售前都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已经在国外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进口前在中国办理卫生许可批件。

➲2.办理卫生许可批件的流程

行政许可检验→CFDA评审→卫生许可批件的发放

➲3办理卫生许可批件需要的时间?

批件的办理周期根据产品类型不同而有区别,预估非特殊类化妆品的时间是检测开始4-6个月,特殊类化妆品是检测开始8-16个月。

➲4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

大家有可能以为一个产品办下来批件是不是一直都可以用呀,其实不是的,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是4年,4年到期了可以提前4-6个月申请延续的。

进口化妆品备案的类目及问题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具体可按实际情况咨询药监局:

1进口化妆品销售前必须经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具体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2进口化妆品申报分类:特殊类和非特殊类。特殊类是指宣称育发,防晒,祛斑,染发,烫发,健美,美乳等这些有特殊功效的化妆品。经常有人问,抗皱和美白的是不是特殊类?回答是:抗皱和美白的产品属于普通类产品。

3化妆品的定义: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所以如果您的产品是食用的,就不要考虑申请化妆品了,可以考虑保健食品

4国外的药妆按照普通类申报还是特殊类申报?

中国没有药妆的概念,中国只有特殊和非特殊。因此需要根据产品功能具体定。如果是祛痘的,那就是普通类,如果是祛斑的,那就是特殊类。。。。

5化妆品申报不是直接向SFDA提交,而是要先做检测,检测合格才能向SFDA提交申请

6进口化妆品备案费用是按单品计算的。比分说某公司的最新产品系一美白系列,里面有5款产品,比如洗面奶,润肤水,润肤乳,面霜,眼霜,申请时需按照5种产品分别检测,分别申请5个许可证。

7、进口化妆品申报需要以谁的名义进行申请?

答:是以国外生产企业的名义来进行申请的

8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可以以个人名义进行吗?

答:不可以

9申请企业即国外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大陆需要指定一家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承担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责任。

10何种企业可以做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答:只要在大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即可,对营业范围和注册资金均没有要求。

一次审核在七个工作日内就会得到答复,按照我自己以往的经验,一般五个工作日左右就会出结果,但是很难一次审核就通过,所以用在审核的时间大概是10到30天左右,加上准备产品资料,设计盒子的时间,大概需要两到三个月。

1、一个新的化妆品,是不是一定要到药监局备案啊,是先生产在备案还是先备案再生产啊?

答:新的化妆品是先到药监局备案,先备案后生产,这是法规规定的备案过程大概多久啊,

2、备案过程大概多久啊?

答:备案时间特殊类半年及以上,非特半个月,国产和进口不一样时间,国产稍微快点,进口备案比较慢

备案流程如下: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扩展资料: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

(五)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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