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合格的彩妆类化妆品应符合的要求:
21化妆品原料:化妆品配方中使用的成分。
22化妆品新原料: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23禁用组分: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24限用组分:在限定条件下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25防腐剂:以抑制微生物在化妆品中的生长为目的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26防晒剂:利用光的吸收、反射或散射作用,以保护皮肤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伤害或保护产品本身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27着色剂:利用吸收或反射可见光的原理,为使化妆品或其施用部位呈现颜色而在化
妆品中加入的物质,但不包括第三章表7中规定的染发剂。
28染发剂:为改变头发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29淋洗类化妆品:在人体表面(皮肤、毛发、甲、口唇等)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化妆品。
210驻留类化妆品:除淋洗类产品外的化妆品。
211眼部化妆品:宣称用于眼周皮肤、睫毛部位的化妆品。
212口唇化妆品:宣称用于嘴唇部的化妆品。
213体用化妆品:宣称用于身体皮肤(不含头面部皮肤)的化妆品。
214肤用化妆品:宣称用于皮肤上的化妆品。
215儿童化妆品:宣称适用于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216专业使用:在专门场所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操作使用。
217包装材料:直接接触化妆品原料或化妆品的包装容器材料。
218安全性风险物质:由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产生或带
入的,暴露于人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 [1]
扩展资料: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化妆品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
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312化妆品生产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规范的要求。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应科学合理,保证
产品安全。
313化妆品上市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检验方法包括相关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
方法、毒理学试验方法和人体安全试验方法等。
314化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2配方要求
321化妆品配方不得使用本规范第二章表1和表2所列的化妆品禁用组分。
若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国家有限量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未规定限量的,应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适用条件下不得对人
体健康产生危害。
322化妆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属于本规范第二章表3化妆品限用组分中所列的物质,使
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323化妆品配方中所用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必须是对应的本规范第三章表4
至表7中所列的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33微生物学指标要求
化妆品中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1中规定的限值。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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