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违法的,但并不是无法维权,仅供参考!!!
微信本来是一个社交平台,但是随着微商交易的愈演愈烈,微信朋友圈渐渐成了各种化妆品、奢侈品、奶粉等等海外代购或是销售的场所。人们不能通过正规渠道买到的东西,在微信上就有可能买到,它大大拓宽了人们的购物消费渠道。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来专门规范微商交易。一旦遇到问题,那个潮流时尚的你一定会被微商“伤”透了心!那么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一、别指望“消法”继续爱你
微商交易与一般的市场交易不同,甚至与淘宝等网店卖东西也不同。微商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经营且不具备经营的相关执照和证件,不属于“消法”中的经营者。微信朋友圈也并非“第三方交易平台”。因此在微商交易中出了问题,是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
二、“民法”依然对你不离不弃
微商交易,在法律上属于“偶然的民事交易行为”,它一般是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产生。这种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都是规制其交易的法律。假如购买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我们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1条之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来要求出售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如何做才能赢得“民法”的真爱
首先,核实卖家的身份信息。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实在是太重要了,没有了解清楚这一点,微信那头可能是一只会人间蒸发的“魔鬼”。 如果你没有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一旦交易出了问题,想起诉?法院会对你说:NO!理由是:被告不明!到那时候你整个人都感觉不好了!
其次,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买卖合同的签订都有一个“要约”与“承诺”的过程。买卖合同是你和卖家之间的“私人法律”。你要证明你们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相关的聊天记录就是最直接的证明哦。到时候卖家拍着胸脯做出的保证都可以成为呈堂证供。如果你再花钱去做个公证,那就更好了。如果没有这些,上了法庭你也会心痛到无法呼吸!
最后,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一般接受汇款的账户要同卖方身份相符。这些证据既可以证明你履行了合同,又可以证明你为购买商品付出了多大“代价”。同时也是法庭判赔的必要依据。没有这些,如果卖家说你还没付款,你只能盼望“六月飞雪”了。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在微商交易中只有你自己携带“护身符”,法律才会亮出“护卫剑”。最后再次提醒:微商交易有风险,购买需谨慎!
一般是不违法的,但并不是无法维权,仅供参考!!!
微信本来是一个社交平台,但是随着微商交易的愈演愈烈,微信朋友圈渐渐成了各种化妆品、奢侈品、奶粉等等海外代购或是销售的场所。人们不能通过正规渠道买到的东西,在微信上就有可能买到,它大大拓宽了人们的购物消费渠道。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来专门规范微商交易。一旦遇到问题,那个潮流时尚的你一定会被微商“伤”透了心!那么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一、别指望“消法”继续爱你
微商交易与一般的市场交易不同,甚至与淘宝等网店卖东西也不同。微商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经营且不具备经营的相关执照和证件,不属于“消法”中的经营者。微信朋友圈也并非“第三方交易平台”。因此在微商交易中出了问题,是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
二、“民法”依然对你不离不弃
微商交易,在法律上属于“偶然的民事交易行为”,它一般是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产生。这种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都是规制其交易的法律。假如购买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我们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1条之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来要求出售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如何做才能赢得“民法”的真爱
首先,核实卖家的身份信息。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实在是太重要了,没有了解清楚这一点,微信那头可能是一只会人间蒸发的“魔鬼”。 如果你没有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一旦交易出了问题,想起诉?法院会对你说:NO!理由是:被告不明!到那时候你整个人都感觉不好了!
其次,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买卖合同的签订都有一个“要约”与“承诺”的过程。买卖合同是你和卖家之间的“私人法律”。你要证明你们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相关的聊天记录就是最直接的证明哦。到时候卖家拍着胸脯做出的保证都可以成为呈堂证供。如果你再花钱去做个公证,那就更好了。如果没有这些,上了法庭你也会心痛到无法呼吸!
最后,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一般接受汇款的账户要同卖方身份相符。这些证据既可以证明你履行了合同,又可以证明你为购买商品付出了多大“代价”。同时也是法庭判赔的必要依据。没有这些,如果卖家说你还没付款,你只能盼望“六月飞雪”了。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在微商交易中只有你自己携带“护身符”,法律才会亮出“护卫剑”。最后再次提醒:微商交易有风险,购买需谨慎!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销售渠道的规定缺失,网上销售的“自制化妆品”目前并未得到有力的监管,甚至连消费者本身对这些产品的安全性、合法性问题也存在忽视,所以目前来说商品合格,经得过检测是不违法的。
口红是所有唇部彩妆的总称。口红包括唇膏、唇棒、唇彩、唇釉等,能让唇部红润有光泽,达到滋润、保护嘴唇,增加面部美感及修正嘴唇轮廓有衬托作用的一种产品,是女性必备的美容化妆品之一,可显出女性之性感、妩媚
考古学家发现,世界上的第一支口红在苏美人的城市乌尔被发现。五千年前,古埃及人会使用黑色、橘色、紫红色的口红。
古罗马时代,一种名为Fucus的口红是以紫红色含水银的植物染液和红酒沉淀物所制成。
中国唐朝,贵族妇女和教坊歌妓喜欢以檀色注唇,后世沿用。
维多利亚女王时期,口红被视为是妓女的用品,使用口红是一种禁忌。
大约在1660-1789年,欧洲的法国和英国男士间流行涂口红。十八世纪美国、清教徒移民并不流行涂口红,爱美的女人会趁人不注意时以丝带摩擦嘴唇,以增加红润,这样的情形直到十九世纪,十九世纪流行苍白,口红和化妆品被视为禁忌,而转为以药品型式贩售。
法国时期,娇兰将管状口红引进美国,贩售对象主要为少数贵族,第一支金属管口红是由美国康乃狄克州华特贝里的毛里斯李维和史柯维尔制造公司。
1915年代,制造属于大众化产品。1912年代,纽约市妇女参政权论者的示威活动中,著名的女性主义者都抹上口红,把口红示为妇女解放的象征。
1920年代,美国由于**的流行,也带动了口红的流行,其后各类口红颜色的流行都会受到影视明星的影响,而带动风潮。
1940年代,美国女性受到战争的影响,会以化妆来保持好脸色,当时最大的口红厂商之一Tangee,曾推出一个名为“战争”、女人和口红”的广告。
1950年,战争结束,女星们带动将唇形显得饱满、魅惑的流行。1960年代,由于流行白色与银色等浅色的口红妆,鱼鳞被用来制造出闪动的效果。
1970年,迪斯可流行时,紫色是一种流行的口红颜色,而庞克族喜爱的口红颜色为黑色。
1980年代,的乔治男孩乐团。1990年代的口红开始出现咖啡色的口红,在某些摇滚乐团中也出现了使用黑、蓝色的唇色。
1990年代末期,维他命、药草、香料等材料被大量添加于口红之中。
你好!个人没有注册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在微信上所售卖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是不违法的,目前属于监管空白区域。
微信上所卖的东西是真实存在的,而且质量合格,是属于法律所允许进入市场的,可以在微信上卖东西。微信上的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这种就是微商传销,你仔细想想,所谓的微商没有任何正规平台,就是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发广告,一般都是先付钱然后再发货给你,如果这是你不认识的人你会买?再者,就算都是做熟人生意,但是有需求的能有多少个?你自己想想这市场还没有巴掌大,能赚到钱?我经常看到朋友圈里那些微商说什么赚多少钱,还说是新的电商趋势,真心想笑,正规的电商平台上资源大把丰富,这种小把戏也好意思说是新趋势,仔细想想微商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就是发展代理,等你做了代理才知道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好,为了能赚到钱,你就得发展代理,每发展一个代理你就能获得多少提成,这不是传销?当然那些做传销的也不会承认自己做的是传销
可以通过协商,投诉等方式解决纠纷。代购卖假货的,如果涉及到犯罪的,如诈骗、销售伪劣产品等,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如果是消费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投诉等方式解决纠纷。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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