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曰期怎么看,EXP0315

化妆品生产曰期怎么看,EXP0315,第1张

选择化妆品,要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

1化妆品的质量

首先,选择化妆品最重要的是看质量是否有保证。一般来说选择名厂,名牌的化妆品比较好,因为名厂的设备好,产品标准高,质量有保证,而名牌产品一般也是信得过的产品,使用起来比较安全。不能买无生产厂家和无商品标志的化妆品,同时要注意产品有无检验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以防假冒。还要注意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一般膏、霜、蜜类产品尽可能买出厂一年内的。

其次,学会识别化妆品的质量。

①从外观上识别:好的化妆品应该颜色鲜明、清雅柔和。如果发现颜色灰暗污浊、深浅不一,则说明质量有问题。如果外观浑浊、油水分离或出现絮状物,膏体干缩有裂纹,则不能使用。

②从气味上识别:化妆品的气味有的淡雅,有的浓烈,但都很纯正。如果闻起来有刺鼻的怪味,则说明是伪劣或变质产品。

③从感觉上识别:取少许化妆品轻轻地涂抹在皮肤上,如果能均匀紧致地附着于肌肤且有滑润舒适的感觉,就是质地细腻的化妆品。如果涂抹后有粗糙、发粘感,甚至皮肤刺痒、干涩,则是劣质化妆品。

2个人和环境因素选择化妆品,除化妆品的质量外,还要考虑到使用者和环境因素。

①依据皮肤类型:油性皮肤的人,要用爽净型的乳液类护肤品;干性肌肤的人,应使用富有营养的润泽性的护肤品;中性肌肤的人,应使用性质温和的护肤品。

②依据年龄和性别:儿童皮肤幼嫩,皮脂分泌少,须用儿童专用的护肤品;老年人皮肤萎缩,又干又薄,应选用含油分、保湿因子及维生素E等成分的护肤品;男性宜选用男士专用的护肤品。

③依据肤色:选用口红、眼影、粉底、指甲油等化妆品时,须与自己的肤色深浅相协调。肤色较白的人,应选用具有防晒作用的化妆品。

④依据季节:季节不同,使用的化妆品也有所不同。在寒冷季节,宜选用滋润、保湿性能强的化妆品,而在夏季,宜选用乳液或粉类化妆品。

法律主观:

(一)《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二)《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4、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1、变质的;2、被污染的;3、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4、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三)《解释》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5、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6、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解释》第四条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五)《解释》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六)《解释》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七)《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八)《解释》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4、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已于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客观: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册商标伪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销售的商品不应是自己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销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是没有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他人注册商标但不是使用在与该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从二者的法定刑来看,两者处罚相同,难以说出谁轻谁重。考虑到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其假冒商标行为的后续及延伸,因此,对假冒商标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为宜,处罚则应从重,不能数罪并罚。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假冒商标的商品代为销售的,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虽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属于数大,不构成本罪。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者出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入。它既不同于违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成本的实际获利数额,也不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卖出,销售金额就是经营数额。如果没有卖出就被查获,这里则只有经营数额而无销售金额。没有销售金额或者虽有销售金额但数额不大,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但这并非绝对不能按犯罪处理。如果犯罪情节恶劣,如屡教不改,或者一旦出售销售金额将特别巨大,危害严重的,则应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指出,已经销出,但购买人因种种原因还未付给销售金额,则不是没有销售金额,对之,构成犯罪,应是既遂,而非未遂。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这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2)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已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消费者投诉需要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应该向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有些消费者协会也可以接受传真方式的投诉。

2、应该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即被投诉方,并提供准确的地址。

3、应该有明确的投诉理由,有自己明确的要求,确保所述事实真实性。

4、投诉时要提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凭据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如商品购买的发票,小票等)。

5、消费者投诉应留下便于联系的地址和电话。

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1、 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应予受理。

2、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3、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4、当地通过施行的地方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其他职能的,按地方法规执行。

扩展资料

要注意,某些情况下是投诉不予受理的: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消费者投诉

一直单身的吴芳兰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在50多岁的时候会遇到一个对自己嘘寒问暖的男子,正当她以为“幸福来敲门”时,却发现自己其实是陷入了一个“杀猪盘”,这个对自己“有好感”的男子拉自己入微信群代理商品,当自己投资后,仅22天左右,这个深情款款的男子就消失不见了。

情感 突破口

彬彬有礼的“庆哥”很快获得了吴芳兰的信任,原本就有大把空闲时间的她很快和“庆哥”变成了“挚友”。“庆哥”会每天嘘寒问暖,一天内要和吴芳兰如同三餐饭一般问候3 4次,有些话语让吴芳兰很是感动。比如“庆哥”会说:“早上好,这份最真挚的祝福送给你,本来是打算给你发一条问候信息的,但是我觉着这样做其实很敷衍,没有多大的意义,我就叫助理特意去帮我买了一张明信片,手写了一段祝福语,明信片‘纸短情长’,希望你能喜欢。”

在“庆哥”的朋友圈经常会看到他分享宁静而高端的生活环境,还时不时会看到“庆哥”的各类荣誉证书。这让吴芳兰加深了对“庆哥”的信任和崇拜。吴芳兰对于“庆哥”的 情感 也随着每天的网络接触而升级,比如后来她了解到“庆哥”是因为妻子出轨而离婚,现在一个人带着女儿,而且对于前妻态度宽容,对孩子温和却又有些父亲的不知所措,吴芳兰甚至对“庆哥”生出一些怜悯之心。

(消费者提供的微商合伙人资料)

22 天“割韭菜”

接触一段时间后,“庆哥”开始进入正题——卖货。

这些所谓的不同级别其实是让进群者进行交费,费用越高则代理级别越高,根据“庆哥”的说法,级别越高则能以越低的价格拿货,继而获得更高的销售利润。

然而,吴芳兰根本没有任何商圈的人脉,也不懂营销之道,花了10万多元进货后,基本难以销售。更令吴芳兰没有想到的是,在交费不久后,“庆哥”就表示自己生病了,且之后还有其他事务要处理,突然之间解散了聊天群,之后吴芳兰就再也联系不上“庆哥”了。

利益与成就感诱惑

与吴兰芳不同,李美华遇到的则是另一种情况。

商家否认,如何维权?

那么,上述涉及纠纷的企业又如何解释呢?

根据吴芳兰提供的材料和企查查信息显示,“庆哥”黄国庆是福州思新博供应链 科技 有限公司的监事,但目前该公司经营异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人。“我们也有一些被忽悠的消费者去了福州找‘庆哥’,但已经人去楼空了。”吴芳兰透露。

“简单而言,就是‘庆哥’不见了,而臻源品牌方表示事不关己,其从来没有涉及任何微商销售行为。我们已经报警了,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结果。”吴芳兰气愤而无奈地说。

李美华所投诉的智汇盟目前还在正常经营,据其官方介绍,智汇盟教育成立于2017年,是上智汇海教育 科技 有限公司的子品牌,平台从即兴演说教育起步,又相继研发出微信社群营销教育、创业与商业思维和领导力培育,致力于打造一个公众演说力、生命源动力、商业智慧、领导力、招商带货、社群运营等综合素质提升平台。

企查查信息显示,广东上智汇海教育 科技 有限公司持股60%的股东是邹女英,持股40%的股东是付昱。两人此前以同样股比持股的广东智汇盟教育 科技 有限公司已经被注销,该公司在注销前被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20万元的处罚,处罚事由是“公平交易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2019年7月29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人员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挂“智汇盟发展历程”的宣传海报中有“2018年3月一周年,达成10万学员,平台估值4亿2018年12月全球股交挂牌,启动上市战略2019年3月两周年,平台达成24万学员,平台估值15亿”等字样宣传海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这几年,因微商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2021年5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批捕了一起特大网络电信诈骗案,已到案犯罪嫌疑人7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被害人多达1000余人。此前,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李旭反传销团队”《查证函》的回复称,该局在2021年6月5日已对达尔威涉嫌传销进行立案调查,“因其利用金融机构转移或隐匿涉传销资金,该局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公开信息显示,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吉荣(即知名演员林瑞阳),公司旗下拥有日化用品品牌“TST庭秘密”,由林瑞阳、张庭夫妇于2013年创立,以化妆品、护肤品为主打品类,并主要通过线上商城“庭秘密App”和线下实体店的O2O方式进行产品销售。

据天眼查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3月15日,我国目前共有17346家微商相关企业,其中,2020年为微商相关企业注册量爆发的一年,年度注册量达12276家,为历年最高。从企业注销吊销趋势来看,近五年来微商相关企业注销吊销量波动增长,从2016年的12家,增加到了2020年的65家。天眼查风险信息显示,近5%的微商相关企业曾发生过经营异常。从微商相关企业法律诉讼信息来看,微商行业关联的法律诉讼量较大,2020年达6226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借助技术手段甄别新形势下以电商、微商、消费返利等名义开展的新型传销行为,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督促网信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保护。梳理影响经济 社会 发展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文中吴芳兰、李美华和何菲均为化名)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咨询、投诉;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或其他违反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费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以及产品价格、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12315投诉受案范围: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此时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并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索赔,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投诉要符合以下条件: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明确的被投诉方;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未超出投诉期限;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和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等。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

1999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全国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

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上线。这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消费维权工作跨入互联网+时代。

拨通12315电话后,需投诉或举报,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

另外拔打12315是收费的,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如商家在异地需商家所在地区号+12315

“12315”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12315”热线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市场和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12315”工作宗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民排忧解难,为消费者提供热情周到、快捷的服务。

“12315”工作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

“12315”工作作风:反映敏捷、行动快速、务实高效。“12315”

“12315”工作的目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12315”的承诺: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假必打、有案必查、有查必果。让政府放心、让人民满意。

“12315”工作标准:咨询解答快、受理申诉快、调解查处快、信息反馈快。

“12315”网络建设的“四化:指挥现代化、处置网络化、管理规范化、行动快速化。

以上就是关于化妆品生产曰期怎么看,EXP03/15全部的内容,包括:化妆品生产曰期怎么看,EXP03/15、假冒生产别人企业产品及销售、315维权消费者权益需要哪些材料及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

原文地址:https://54852.com/mama/1481020.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27
下一篇2023-11-27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