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婚前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如果仅以结婚登记的时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界限,显然是违背民俗的,肯定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如果尊重传统习俗,将嫁妆视为女方个人财产,并不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
彩礼问题在我国一些地区普遍存在。如果完全置之不理,可能会严重损害部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彩礼可以返还的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在一起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基本案例介绍]
2003年1月,张与邓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他们于同年8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03年9月,按照传统的民间习俗,张和邓结婚了。
由于婚前相识不久,彼此缺乏深入了解,性格也不太好,张与丈夫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4年2月分居至今。
2004年4月初,张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被告邓某告上法庭。
诉讼中,邓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一辆皮卡车归其所有。【/br/】经**核实,该车系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婚礼前出售,为张某娘家购买嫁妆。
双方在购买微型面包车前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时,公证部门会将其证明为原告的婚前财产。
[**试用]
**认为原被告与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应准予离婚。
本案的焦点是双方争议的面包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原告与被告争议的面包车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实际上是女方家的嫁妆。【/br/】双方进行的婚前财产公证证明该车为原告婚前财产。由于公证时该车尚未购买,该公证违背了客观真实原则,不应采信。
如果仅以结婚登记的时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界限,显然是违背民俗的,肯定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如果我们尊重传统习俗,将车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并不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
2004年6月21日,原告张与被告邓经调解离婚,并达成协议,争议财产小货车归原告所有。
[评论]
**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本案争议的面包车是女方家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婚礼前作为陪嫁购买的,购买前为双方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
微型面包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原告婚前财产,在认定中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
一般来说,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很显然,被告主张小货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以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理由。
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陪送也有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
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的情况下,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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