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怎么写啊_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注明哪些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怎么写啊_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注明哪些,第1张

化妆品标签问题:一是要准确辨识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正确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内容清晰、醒目,消费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二是正确掌握进口食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食品标签必须标示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国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其它标注内容等。三是正确掌握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其它标注内容等。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一些约定俗成的品名,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眼影、粉底、护发素、精华素、面膜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香型、颜色等不同,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时,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第五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其产品标签中必须标注相应SPF值、PFA值或PA值等防晒效果指标。所标防晒效果指标必须有有效的检验依据支持。SPF值、PFA值或PA值必须按照卫生部发布(或认可)的测定方法在卫生部认定的实验室或国外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关于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参见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按照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对UVB的防晒效果。

2、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

(三)宣称具有防水、防汗等功效的防晒化妆品应具有有效的实验依据。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本产品不引起粉刺”、“经过敏性测试”等相关用语,产品应具有有效的临床试验报告或检验依据。

第七条关于国产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委托方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和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或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委托方不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三)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参照上述规定标示。例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但首次申报时,应由总公司出具有关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再次申报时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消费者错误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必要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费者。所有化妆品标签上均应标识“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五)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者类似词语的各种化妆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积试用试验’。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气雾器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仅限于外用;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当出现持久异味或分泌物时请到医院就诊;使用后出现皮疹、刺激性或不适时立即停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如果刺激持续存在请到医院就诊;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九条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例如附件1所列)。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附件2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名单,卫生部将不定期对该名单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国产化妆品需要经过化妆品备案才能允许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所以国产化妆品品牌研发出化妆品后就需要准备资料去申请备案。

1、备案检验: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的备案检验报告。

2、网上上传备案资料: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填写备案基本信息、产品配方、上传产品包装平面图和正面立体图(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方先备案、生产方用委托方备案编号关联)。

3、上传资料审核: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上传资料,通过、退回、责令整改、立案查处四种确认。

4、产品上市:企业网上信息通过后,产品上市。

5、备案后的检查和监督:市级监督部门对企业存档资料进行现场检查(时间:备案上传通过后,3个月以内)。

产品管理

相对九大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来说,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安全风险相对较低,在监督管理方面比特殊用途化妆品宽松一些。目前我国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无论是国产品还是进口品,实施备案制管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

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通过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

百度百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不是,本宫化秀妆品是中国的品牌,是河北思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经查,河北思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公众号“思凝社交新零售”的认证主体,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王立龙,股东有王立龙(大股东)、沈兴宏,注册资本333万元,据2020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的实缴出资情况与员工参保情况如下:

思凝社交新零售又称“思凝嗨赚”,另外一家名为秦皇岛思凝嗨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也与之关联紧密,该公司是公众号“思凝嗨赚”的认证主体,这家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3日,法定代表人李征,股东有李瑞发、王林、李征、侯兰翠,注册资本110万元,据2020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为31万元,参保员工为0人。

在思凝嗨赚商城中,秦皇岛思凝嗨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多款化妆品也名列其中,“本宫秀紧致焕颜淡纹修护乳”就是其中之一,该产品被商品详情页面宣传出了具有“亮白”功效。

而事实上,该产品仅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为冀G妆网备字2020002129,生产企业为广州栋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众所周知,美白是特殊用途化妆品才具备的功效,而思凝嗨赚平台在介绍该产品时使用“亮白”这个广告语,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以为该产品具有美白功效。我国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祛斑美白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对于上述涉嫌虚假宣传的有关材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因此,普通化妆品在广告中标注“美白淡斑”等特殊化妆品功效,涉嫌构成了虚假功效宣称行为。

关于普通化妆品广告是否能使用“透亮”、“白嫩”、“亮白”、“改善暗黄”、“改善暗沉”等用语,“腾讯广告法务”也早就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宣称“白嫩”、“亮白”等美白功效的化妆品应注册为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具有美白功效。

不久前,位于上海的某化妆品企业的员工因在对普通化妆品的宣传中,使用了“亮白”等广告语,最终招致该公司收到有关监管部门开出的10万元罚单。

化妆产品,消炎作用?

还是在思凝嗨赚商城中,在“课程”板块,有资料显示“美沿石斛兰鲜肌修护啫喱”这款产品具有消炎作用。

另外一款名为“美沿青春冻龄明眸多效眼霜”的产品也被有关课程宣传为具有“抗敏”作用。

在官方公众号“思凝社交新零售”发布的文章中,也出现了“美沿石斛兰鲜肌修护面膜”具有“消炎”、“抗敏”等医疗功效的广告词。

而事实上,上述三款产品仅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美沿石斛兰鲜肌修护啫喱”的备案编号为晋G妆网备字2018000532;“美沿青春冻龄明眸多效眼霜”的备案编号为晋G妆网备字2017000937;“美沿石斛兰鲜肌修护面膜”的备案编号为晋G妆网备字2018000593;虽然这些产品目前都已注销,但在有关产品上市时就出现的“课程”,以及官方公众号对有关产品进行宣传的文章至今仍未被删除处理。

顺带一提,在此之中的个别产品还曾存在“责令改正”的记录,原因为“产品安全技术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

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文件要求,化妆品宣称用语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词语: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显然,该商城宣传的“抗炎”功效超出了化妆品定义,属于超范围宣传和宣传医疗作用,属于违规宣传。《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为禁止标注的内容,其中就包括“抗敏”“消炎”等关键词。对于上述涉及医疗作用的宣传材料,我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1、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

2、点击页面上方,中间位置的“许可服务”版块。

3、进入后找到左下方,”网上办事“版块,点击”更多“进入。

4、中间位置,找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点击进入。

5、输入需要查询的企业名称/产品,点确认,如果经过备案的企业/产品就会在下面显示了。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化妆品备案管理。

自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对于不依照规定履行产品上市前信息报备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导语:化妆品按功能性分类可分为普通化妆品(又称非特殊化妆品)和特殊类化妆品。它们之间有什么分别呢

普通化妆品:

(一)发用品:

1、一般发用品: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

(二)护肤品:

1、一般护肤品:护肤膏霜类、乳液类、油类、化妆水类、爽身类、沐浴类

2、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

(三)彩妆品:

1、一般彩妆品: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

2、眼部彩妆: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眼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

3、护唇及唇部彩妆类:护唇膏类、亮唇油类、普色唇膏类、唇线笔

(四)指趾甲用品:修护类、涂彩类、清洁漂白类

(五)芳香品:香水类、古龙水类、花露水类

化妆品特殊类化妆品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是较为特殊的化妆品。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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